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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办案四步法

时间: 杨杰1209 分享

  在法律实践中,律师的诉辩攻防技能和法官的裁判技能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因其专业性,也常常与医生的医术相提并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官律师办案四步法,欢迎借鉴参考。

  一问

  问就是问明诉辩双方的诉辩内容及所依据的理由。即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观点。在这个环节,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当以问而不是以听为主。

  问可以有效地切入争议要点而不会受诉辩双方或者当事人思路的误导。

  例如,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属于实际利益损失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这些赔偿请求如何计算得出?对方的抗辩观点是么?这些内容需要首先明确。居中裁判的法官、仲裁员应尽可能地通过提示性询问、主动追问等庭审行为,设法厘清诉辩内容中的模糊与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充分而全面地作出陈述,以固定与明确案件争议的核心内容与构成,避免因诉辩不明所引起的无效、低效诉讼行为。

  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也应当有意识地通过发问迅速切入案件正题。

  二辨

  辩就是辨析各方观点的法律要求。处理法律争议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逻辑顺序正好相反,即应先“以法律为准绳”,后“以事实为根据”。

  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假定,二是翻译,三是归纳。假定是假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然后据此分析案件所属的法律关系;翻译则是将诉辩双方用日常生活用语所表述的诉求和理由翻译成相应的法律术语,便于裁判者和律师从中概括出对应的法律关系。归纳即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所要求的“事实要件”和“程序要件”。

  裁判者和律师在对诉辩双方和当事人的法律要求进行明确辨析的基础上,需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所对应的法律关系,理清案件思路,避免因规范不明、法律关系不清影响对案件管辖权、审理范围、争议焦点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初步判断,进而影响案件审限乃至纠纷的实体处理。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以致前期调查事实、审查证据的行为构成浪费。例如,依据法律要求,合伙财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内部清算。如果未经内部清算,则不能直接分配合伙受益。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经过了内部清算程序而直接起诉到法院,则应直接驳回其起诉而无需做实体上的审理。

  上例表明,如果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请求在法律上本不可能,则调查具体的事实、准备相关的诉讼证据是对法律人有限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听

  听就是在问明、辨清的基础上,进一步倾听诉辩双方和当事人的补充意见,防止有所遗漏。

  裁判者和律师应藉此进一步发现当事人诉辩内容与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间的模糊与矛盾之处,审查当事人是否遗漏要件,主张是否与要件相符,促使当事人主动更正错误诉讼主张,补齐不完备的诉讼主张。经由该补充性过程,裁判者和律师得以充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与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是否相符,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因初期不能及时固定诉讼主张,致使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仍不断予以变化或补充的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四查

  查就是审查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笔者在实践中改变了传统的“一事、一证、一质”的审查方法,而改为“整体审查证据资格”“具体审查证明力”的新的审查方法。

  具体而言,审查证据首先应审查证据资格,如果诉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本不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如无原件可供核对的书面材料复印件、未经法庭许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对于此类证据材料,则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证明力。对于经审查,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再根据“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采纳标准等,审查认定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形成对高度盖然性案件事实的判断,并据此确认相关案件事实。

  简言之,诉裁实务技能可以也应当遵循上述四个操作步骤,即先问、再听、再辨、再查。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需要,将上述四个步骤穿插、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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