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庭陈述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提高法庭陈述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提高法庭陈述技巧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 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像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法庭陈述当然离不开记忆,论辩鼻祖昆体利安指出,一个论辩家,有五种素质是必不可少的,记忆便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实证据,有关的法律依据,都需要他贮存于脑际,以便在陈述中,呼之即出,随心调遣。这样,他可以随时留意听众的情绪,观察他讲述的效果,以便及时调整表述的内容、言辞和语气。倘若律师缺少必要的记忆力,只能依靠预先拟好的文稿作法庭陈述,陈述时眼晴只盯着讲稿,那就很容易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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