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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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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庭辩论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案例

  (问题一)被告辩称 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 自己摔伤 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 不是 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 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 的问题 。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 公安机关同意 和 转院证明 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xx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 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 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 。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 设计 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问题三)被告辩称 护理费已结清 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 下套 成功,立刻 翻脸 ,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事实是:原告于20xx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 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 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 劳动合同无效、伪证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 情况证明 和 职工工薪明细表 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 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 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 报表 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 和 职工工薪明细表 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 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 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法庭辩论怎么写_法庭辩论的谋略和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怎么写_法庭辩论的谋略和辩论技巧。我的辩论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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