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个技术活,当然有技巧,但不能玩弄技巧。作为律师,必须以公正公平的申辩技巧来维持公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阅。
一、不要过多法理分析
法庭不是课堂,不是法治论坛。法庭开庭的时间也非常有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引用,但不宜进行过多的法理分析。现在的刑事法官都非常专业,无需你去为他普及法律知识。
一个真正有理论功底的律师往往在法庭上最不讲理论,而是善于运用朴实的语言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大家听得懂,如果不能让法官听得懂,你说这些话有何意义呢?毕竟我们进行辩论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呀!
我亲口听到一个拥有博士头衔的律师向我抱怨,说某某基层法院的法官无知,他简直是对牛弹琴。我问他,对牛弹琴,是牛愚蠢还是人愚蠢?他哑口无言了。
二、切忌与法官进行辩论
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虽然最高法院和各省级高院均出台了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或细则,但当不得真,那是用来贴在墙上的,不是用来适用的,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非常大的。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本律师并不懦弱,因为担任过法官职务,审理过案件,知道法官的心态。
三、不能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
无论什么案件,都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常识。你是律师,你出庭是履行职责,不要融入过多的感情色彩,有些时候,你的同情心可能会赢得被告人、赢得被告人家属的欢心,但被告人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理智、专业的律师!不需要同情者,更不需要一个打手!在刑事案件中,你与公诉人其实并不对等,他后面有强大的公权力在支持,你后面是谁?你后面真的站着中国30万律师吗?如果你真的身陷囹圄,你知道有多少你的同类在窃笑吗?说不定,你的娘家人会发一通知,要把你当做典型,不是好典型,是供批判用的典型!
四、不要使用夸张的言辞
据说,有老律师教年轻律师所谓的律师辩论技巧时,教使用夸张的手法,称为“适度的夸张”。本律师不赞同这种方法,“适当”也不赞同。法律语言只有顿号、逗号、冒号和句号,没有感叹号。本律师不喜欢律师在法庭上用一些诸如“令人发指”、“万分震惊”等等辞藻,特定场合可以慷慨激昂,但尽量用词朴实无华。夸张的辞藻、咄咄逼人的气势、哗众取宠的作风可能会获得当庭喝彩,但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法庭辩论不是演讲,法庭不是舞台,不是用来展示律师风采的!
五、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辩论赛,一定要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也就是辩论主旨,要抓住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尽管案件比较复杂、案卷很厚重,但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就像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
本律师刚刚参与了一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庭审,由于涉及犯罪数额高达9,700余万元,对其中的部分数字不准确的事实在法庭上就没有去较真,对于这样的数额而言,区区数字对定罪量刑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认罪态度却会影响量刑。
六、切忌使用政治敏感性语言
本律师不赞同辩护律师“用个案推动司法公正”,虽然我尊重某些学者,但从律师介入个案的宗旨而言,我不同意普通案件介入政治因素,我们不能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换取中国的法制进步,除非委托人也同意这样做,作为辩护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委托人委托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再重温一下《律师法》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不要长篇大论
庭审中,要根据案件的繁简、法院的级别、法官的文化背景、庭审时间等细节调整发言的长短,可以考虑准备繁简两套辩护词或者从繁杂的辩护词中提炼出简单版本,可长、可短。一般而言,在基层法院开庭,尽量发表提纲式的辩护意见,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人员有限,真的没有更多的时间听你的辩护意见。如果法官出于对你的尊重,耐着性子,听完你的辩护意见,是多么没趣的事呀。
八、善于总结、归纳
法庭辩论有时时间很长、内容很杂,但要随时铭记法庭辩论的功能是为了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在法庭辩论时,要善于归纳、总结你的基本观点,不要杂乱无章、不知所云。法庭辩论结束时,你的总结往往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