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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技巧浅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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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律师辩论第四个问题 辩证思维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事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第二,在一个案件中,律师要以辩证的方式,考虑以下基本问题。其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事实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其二,案件的主要证据和主要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三,案件的主要主张,观

  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张和观点,会有哪些变化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变化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发生变化;同一主张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可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复杂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经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变化,主次证据的变化,各种因果关系的变化,经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情况。所以,逐渐掌握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辩论第五个问题 以我为主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张能成为法官注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心的问题。第二,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第三,要充分认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须注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心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心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免辩论。

  律师辩论第六个问题 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历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重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经验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直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而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第二,法理和条文的关系。法理和条文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导和适用的关系;是抽象和具象的关系。应当说,随着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经验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都会经历一个重视法律条文本身,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个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往往会注重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甚至包括一个字一个词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第二个层面,则在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由立法原则来指导某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层次,则在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领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第三,再往深层次讲,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法制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要经过以道德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阶段;以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

  段的阶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阶段,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以法律为后盾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又源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高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成为协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价值平衡点的最高标准。公平正义不再是一个道德规范的概念,也不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价值理念和法律价值理念的双重内容,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法理分析,应该理解为法理是法律条文产生的基础,法理是法律条文适用的指导,而法律条文又是法理对具体法律关系调整的具体化和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仅仅看到法理和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似乎还不够,当我们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导法律条文的适用,领悟法律条文的含义,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执法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决定,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良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普通法中的缺陷进行补救,进行救济。但是,这种救济,也要尊重普通法的规定。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救济,也是对普通法的追随。由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规定的幅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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