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好口才技巧
律师口才,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直接进行口语表达的智慧和才能。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律师的好口才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律师口才的特征
1、目的的特定性
律师口才的目的与律师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了明确的目的,律师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对策,使整个口才机制能动、和谐地运转。
2、对象的特定性
律师口语表达对象,是指律师工作的对象,它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特定的人,即委托人;另一类是相对特定的人,即与律师法律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人,如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及审判人员等。因此,针对不同的对象,律师应采取不同的口语表达方式。
3、环境的特定性
律师口才的环境,是指律师进行口语表达时,亲身感受到的场所状态,包括常规环境和非常规环境两个方面。前者是律师相对熟悉的、固定的环境,如办公室、法庭等;后者指开放的、相对陌生的环境,如一般指公共场所、流动场所等。律师在口语表达实践中,应当具有适应和善于利用环境的能力。
4、时间的特定性
一般口语表达,并没有时间的特定性,但律师口才有其特定的时间观念。律师工作一方面受着法律规定的时间制约,另一方面也受着案件或事件发展及诉讼程序时间的制约。如调解时间、辩论时间、谈判时间等,并非均由律师控制。就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律师进行口语表达的时间及次数也是有限的。因此,律师要想取得办案的有效成果,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其口语表达能力。由此可见,时间在律师口才的发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抓准时机和有效利用时间,是律师口才的必然要求。抓准时机,就是要把握讲话的最好机会;有效利用时间,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关于律师的好口才技巧
(一)勇于改变
勇于改变的前提是认识自己。雅典阿波罗神庙有一石碑,碑上刻有“认识你自己”五个大字,这是先哲苏格拉底的名言。他警示世人:清醒地了解自己,是做事的最大前提。对于一个迫切想拥有滔滔口才的律师而言,首先必须对自己语言表达能力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你的普通话是否标准;嗓音是否圆润;能否不用发言提纲而讲述一件复杂的事情;能否即兴演讲,并且中心突出,条理分明;能否语言生动形象,表达声情并茂,等等。择其善者而从之,剔其不善者而改之。其次,主观上应有成功的信心。一个人穿着很滑稽的衣服上街,他想自己肯定会被别人笑话,由于内心里觉得自己像个小丑,于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
(二)勤于实践
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伯基特指出:“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纸上谈兵是毫无益处的。实践,为律师的各种素质提供了用武之地,使其大显身手;同时,也是律师练就口才的磨刀石,使之更趋成熟。
一个律师的成长,除了他的天资以外,后天素质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律师要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调动自己的感觉、知觉、思维、记忆、想象等因素,运用自己思维力、记忆力、想象力,培养工作所需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业务。
(三)聚精会神,适时插问
律师应注意倾听那些在业务中能够提供第一手资料的咨询者的话,应当在他讲话之前给以指导,而不是在他讲述的过程中打断他。因为对于咨询者来说,这种做法会打乱当事人的叙述次序;当咨询者从自己的叙述次序中被拖出来去回答律师的提问时,他就不得不停下来回忆,这样反而会把叙述时间拖得比让他按自己的思路讲更长。
咨询者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出他欲说的东西。咨询者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的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律师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律师不应当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当然,从咨询者的话中提取事实,必须删去许多无关的叙述。与其冒遗漏掉关键性事实的风险,倒不如多听一会儿咨询者多余的叙述。所以,当咨询者在叙述时,不要打断他,把自己的问题保留到他停顿的时候再提。
(四)以柔克刚,通俗易懂
法律解答不是法律研讨,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咨询者易懂易记,知道其意思是什么。当然,通俗并不是等于庸俗,例如个别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咨询时,见其说假话,就斥责犯罪嫌疑人,讲话粗俗,语言不美,有失律师的形象。
解答之中,不宜乱用或滥用法律术语和名词,法言法语是专业行话,在群众中间最好少用少说,因为咨询者不一定能够全部听得懂;如确因必须使用时,也应以人们日常生活中通常的说法深入浅出地解释清楚。
还必须注意,使用通俗语言,并不是说可以在解答中随意使用方言俗语,应将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也即要使用净化的通俗语言。
例如在下面这则律师的谈话中,就比较的晦涩难懂,令咨询者费解:“根据法律,你持有的汇票为瑕疵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金额和受款人记载,出票人又没有授权补记,因此银行不予承兑是有法律依据的。”律师应该将什么是瑕疵票据、什么是绝对记载事项、什么是授权补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能解释清楚,这则谈话才算得上是一则完满的谈话。
相比之下,下面这则谈话则显得比较易懂:律师:根据我国《票据法》,你持有的汇票是无效票据,银行不予承兑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第一,这张汇票上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也没有记载受款人的名称;根据法律,缺乏这两项事项中的其中的之一,该汇票就是无效票据。第二,出票人对于空白汇票,应该授权代理人补记。你的汇票既没有出票人的授权,又没有对空白事项加以补记,因此是无法弥补了。第三,银行表示拒绝承兑,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偿付你的损失。
律师咨询时使用通俗语言,提问简捷明确,善于抓住关键问题。由于咨询者往往只顾自己叙述方便,总是谈得漫无边际,眉毛胡子一把抓,个别甚至讲得海阔天空,不分主次,认为什么都重要,抓不住纲领和要害。为了让咨询者的叙述尽量省略去不必要的过程和枝节,避免讲得冗长和零乱。把他们的引到案件的关键问题上来,把握案件的要害,律师应必要时设问引路,向咨询者提出问题,让其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回答。
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谈话音的身份而不是以一个高高在上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现;双方只有在平等的身份和使用平等的语言的基础上才能达到彻底沟通。
(五)不同对象,区别对待
热情诚恳的语言,通俗易懂的言语,适用于一切形式的法律咨询。但是,在法律解答中,区别不同的对象,是为了更好地选择与对象相适应的接待方式和解答方法。区别对象应把握好如下几个标准:
1、从年龄、性别上加以区别。一般来说,对年老的来访者和咨询者讲话时,声音要稍高些,速度要慢,但态度要谦和,听话要有耐心;接待女性来访者和咨询者,要注意掌握女性一般有话不直说的特点,区别其反映或询问的内容,细心地开导,然后加以解答。
2、从性格上、神色上加以区别。有些咨询者神色慌乱,有些咨询者性格桀傲而放纵,有些咨询者神情抑郁而沉痛,有些咨询者目光狡黠而圆滑,等等不一。对于这些咨询者,律师应以冷静沉着的态度稳定对方的情绪,通过观察对方的神色来推测问题的性质和事情的严重程度,通过聆听对方最新的话语来体察他的性格为人和知识程度;据此,律师可以相应调整咨询的先后次序,确定解答前发问的方向、重点、详略和谈话的语气基调,选择合适的解答方式和策略。
3、从思维和口语表述的差异上加以区别。有些来访者思路清晰、语言简明流畅,有些咨询者思维缓慢零乱、语言重复罗嗦,表意不明。这就要区别对待。对于思路清晰,语言流畅的咨询者,可以不问或少问,根据他陈述的情况归纳一下,即可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对思维缓慢,表意不清的咨询者,应当适时地插入适当的问话,引导他抓住重点、说出中心问题。区别对待可以避免在解答过程中咨询者又说出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而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并影响解答效果。
4、从社会成份上区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具体部门工作的来访者和咨询者,适宜于采用商量、讨论的语气解答问题;对于有过错的青少年咨询者,适宜于采用鼓励、劝导的方法解答问题;对于咨询的高级知识分子,应当照顾他们的自尊,尽量采用建议,释义的方式解答问题;对于咨询的工人、农民,适宜于用朴实无华,通俗入情的分析、比喻、说明的方法来解答他们所提出的问题。
(六)天才的思维,机敏的反应
战国时期机智善辩的晏婴代表齐国出使楚国,楚国君臣共谋,设计凌辱晏婴。在楚王为晏婴举行的宴会上,楚国两个官吏捆绑着一个齐国人从楚王和晏婴面前经过,并对楚王说:“这是齐国的小偷。”此时楚王十分得意,用嘲讽的口吻问晏婴:“你们齐国人本来就擅长偷窃吗?”面对楚王咄咄逼人的攻势,晏婴立即进行了反驳。但是,他没有和楚王正面交锋,对齐人是否惯窃的问题也避而不谈,却出人意外地讲了一种自然现象: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南是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北就成了枳树,结出的果实又酸又苦。二者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生长它们的水土不同。接下去晏婴辞锋一转,机巧地把二者紧密地联系起来:“现在有人生长在齐国不偷窃,一到了楚国就偷窃,莫不是你们楚国的水土使得老百姓善于偷窃了吗?”这一反驳,出奇制胜,使盛气凌人的楚王陷入了败局。这就是晏婴使用敏锐的思维的结果。
人类思维是相对于感性而言的,是在感性材料积累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理
性化处理,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世界,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客观世界,并在一定条件下起主要的决定作用。
思维形式有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之分。所谓逻辑思维,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次要的特征中抽出一切主要的特征,从一切细节中概括出重要的东西,使现象的本质以其最明显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形象思维,一开始就是与具体感性的特征和细节的选择紧密地联在一起的,通过对现象本质的概括和认识,并通过其代表本质的其体感性的特征和细节而最充分、最富有感染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理论学术性的口才,其思维形式往往是逻辑思维形式,而生活性、艺术性的口才,其形式主要是形象思维式。律师法律咨询的思维形式应该主要是逻辑思维。
律师应该由咨询者提出的法律事实与证据,到据事说理、认定性质、分清责任、据实析理,作出自己的业务判断和法律判断;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综合问题、指明问题的性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推想思维。在和咨询者的谈话过程之中,律师应充分地调动自己的逻辑判断和逻辑思维动能,一方面要仔细聆听、边听边记、适时发问、鞭辟入里、细微观察、明辨真伪,另一方面又要善于对咨询者的谈话内容进行理性整理,包括概括和总结,去伪存真、善于分析、把握分寸、捕捉重点、寻找关键,以敏捷的思维对咨询谈话的内容进行整理,及时而又准确地得出自己的业务判断和法律判断,然后引证论据、旁征博引,对咨询者进行解答、说服和教育。
(七)独具慧眼,机智应变
德国伟大的军事学家克劳塞维茨以他既曾被拿破仑俘虏、又曾在滑铁卢战役中取胜的经验在评价拿破仑时说:“他打得是那样地才华横溢、随心所欲,全无什么固定的计划和规矩”,以致于机敏、灵活和应变能力成为选择军官的第一标准。我国战国时齐国晏婴出使楚国,楚王为羞辱他人矮小故意让他从小门进入,晏婴与楚王展开了一场“从狗洞是进狗国”的精采之辩,何尝不是对“伶牙俐齿敌千军”的最好佐证呢?
严格地讲,应变能力是理性思维能力的特殊外在表现形式。应变能力是应付能力、对付能力、对待能力和对答能力等方面能力的综合,例如随机应变、随机应对、随机应战等。应变能力,是能够适时变通、灵活动用而不拘常规和意外发生的变化或事故的能力,是指律师在法律咨询时,遭遇到意外的非正常阻碍、干扰或者虽属正常性又是律师意料之外的情况之下,采取紧急的有效的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并能继续进行咨询谈话的一种才能。
在律师咨询之中,律师应以机智的应变和平缓的语言,从细节入手提问,不遗漏任何细节的考虑,明察秋毫,寻找突破口、关键点,把握案情的性质和解决的关键。
对于善意提问者所提出的易于解答的问题,经过思索之后,迅速作出准确答复,并继续进行原来的法律咨询工作;对于善意提问者提出的不宜当场回答的问题,可以告诉提问者待咨询工作结束后个别回答,或可以就提问的实质性基本观点作出简要回答。对于恶意提问者所提的问题,也可以拒绝回答或针锋相对地给予答复。当发觉自己说的不够完整时,在适当时机,要不露痕迹地予以补全,并注意改正的效果;如果自己说的离题了,要有迅速拉回来的能力;如自己说错了,在归纳时应予以巧妙地补救。
律师咨询中的应变能力,要求律师必须镇静、敏感、巧妙、听正压邪、以理抑情、以实论理、以理服人,在谈话时必须要有坚实的知识基础、果断的判断和处理、准确的思维和应变、迅速的反应能力、灵活的反应速度、话锋细密、直切主题、不遗不漏、旁敲侧击、以有知推无知,争取准确而又全面地把握事实,为咨询者提供正确、合法、可靠而又可操作的处理意见。
(八)精于学习
提高律师口才的最根本途径就是“学习”。“学习”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学看、学听、学说。其中看、听是向别人学习,说是直接提高自己。
学看是初为律师的人提高口才艺术的有效途径。“看”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多看理论书籍和体会文章。有关口才艺术的理论书籍有很多,通过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口才艺术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各种语体的内部构造和生成规律,然后重点学习口才艺术的各种技能和技巧,这样对指导实际练习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语作品。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讲作品有很多,如:邓析的两可之辩、宴子的两淮橘枳之辩、施洋大律师的京汉铁路命案真相之辩、美国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等等。阅读这些传世名篇要认真分析其思想观点的阐述、语言修辞的特色、篇章结构的安排和表达技巧的运用,并把其中精妙之处,化为自己练习口才的营养。
三是多看视听资料。心理学上有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表达=15%言语+30%声音+55%态势语。因此,我们在重点分析学习演讲者思想和表达技巧的同时,更要注意观察学习其运用态势语言的艺术,揣摩其如何结合现场表述观点、选择服装、修饰仪容,如何恰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等等。
学听,除了接受声音信息外,还要通过大脑思维,吸收、理解所接受的信息。与此同时,要善于判断发现对方说话的声音技巧和表达艺术,吸取其特长,以提高自己说话的能力。学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多听录音材料,包括演讲、辩论实况录音、评书,等等。在听录音时,可重点琢磨怎样准确清晰地发音,如何掌握语调的高低轻重,怎样合理地安排停顿,如何根据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确定适当语速,做到声情并茂,等等。要边听边分析边体会,理解其妙处,为我所用。
二是现场倾听。现场倾听可着重学习说者的表达艺术,包括要准确理解话语的表面意思和深层意思,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
三是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
学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学说,就要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锻炼。
朗读、朗诵是律师口才锻炼的有效方法。朗读是律师把书面语言还原成有声语言,以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而朗诵是在朗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它要求律师表情、动作、形体相互配合,以发挥更强烈的感染力。通过朗读、朗诵,可以帮助律师提高说话的技巧和水平,锻炼口齿清晰,纠正不正确的发音,培养语言的表现力。因此,经常找一些材料进行朗读、朗诵是锻炼律师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径。
历史上一切口若悬河的演说家,一切口齿伶俐的交际家,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靠自信、勇气、勤说苦练造就而成的。
卡耐基创办的口才训练班有一项规定:“在每一堂课里,每个人至少有一次在全班同学面前站起来讲一段话。”理由很简单,要学游泳,就得到水中去;要学讲话,就得多开口。
(九)明问秋毫,从有知推无知
解答法律咨询,需要在观察的基础上,采用仔细聆听和适当发问相结合
的方法,听明白对方询问内容的全部内涵。善于答的人,必须首先善于听、善于问,听和问是答的前提依据,只有听全了才能答准确。对于任何来访者和询问者都不能简单地听其一面之辞、不负责任地听其一面之辞。律师在善于听、善于问的基础之上,要开动脑筋,用心地去记,对所听之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和综合;发问要语言细密、不遗不漏、话锋严格、明问秋毫,从有知推无知,作出准确而又全面的分析和综合。
听是为了正确地答,问是为了更好地听。解答中,问的形式主要有:
1、引导式发问。即用简洁明快的提示式的发问,循序渐进地将咨询者的
叙述,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引向法律问题的中心和关键,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周旋和许多多余的谈话。
例如,对于因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咨询,在咨询者繁杂冗长的报怨之中,律师可以适时地插问:“您说某甲借了你的钱,有什么证据吗?”“除有这些证据之外,还有什么证据吗?”等等。
2、澄清式发问。即通过环环相扣的重叠式问句,以符合严格逻辑的修辞语句,了解、澄清咨询者疏忽、遗漏、存在错误理解和错误认识或避而不谈、密而不宣的情节和细节,使有关案情的客观全貌能够得以还原和保真。
例如在上面所举案例中,律师可以问:“您和某甲的借据是什么时候立的?”“当时有其他人在场吗?”“还有没有其他约定?”“是不是签完字就借给了他款?”等等。
3、限制式发问。即通过铿锵有力、理直气壮、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提问,明确咨询者与律师之间的责任,阐明一切解答都是在假设咨询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咨询者故意隐瞒某些重要情况,解答则无效,律师不负任何责任。
例如在上面所举案例中,如当事人过于罗嗦,则可以适时地插话:“您应该尽量地说些与你们借款有关的事情。”“您不要过份埋怨他,说出所有对你有利的事实。”“您所说的是否全部属实?您是不是还遗漏了一些事实,比如说,对你不利的一些事实?”等等。
实践中,律师应巧妙地、灵活地结合上述三种发问方式,细致入微地进行法律咨询工作。实践中,有的咨询者故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情节,不作叙述;有的咨询者故意夸大其词,杜撰对方的责任和过失情节,甚至是故意地谩骂和侮辱;
有的咨询者还别有用心、别出心裁,故意编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和证据,杜撰一些不利于对方的情节和证据;有的咨询者则避实就虚,故意将实质性问题隐瞒不谈,而对一些非实质性的琐碎情节则大加渲染、夸夸其谈,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说词。
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听问结合、发问细密、话锋严格、明察秋毫、从有知推无知,力争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分析。从有知中推无知,发现隐藏在谈话内容和话题背后的事实和材料,洞烛天机,明察真相,是对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的特殊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律师和咨询者之间展开了一场口才战和反口才战、思想战和反思想战、心理战和反心理战,律师应基于律师口才学对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从细微处见宏大、从虚伪中见真实、从无知中见有知,透过咨询者叙述中的表面现象,看到隐藏在背后的实质现象和真实事实。
总之,全面而真实地了解和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律师法律咨询的关键性环节;否则,则会导致律师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使整个咨询工作陷入失败,影响律师执业的声誉。全面而真实地了解和掌握事实和证据材料,则要求律师综合运用上述各条所列举的方法和途径,情真意切地展开与咨询者的谈话。
庭辩时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2.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3.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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