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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

时间: 荣雪1109 分享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

  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知识是考试的常考内容,尤其是有关代位权的内容几乎每年考题都有。该怎么记住这资额知识点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你带来关于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级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记忆方法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这里的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国家。

  2.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

  (1)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记忆口诀】注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8以上是完人、不满10做事"无人"听。

  中级经济法代位权知识点记忆方法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记忆口诀】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债权:三养(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三金(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寿、人身;安置、酬金(劳动报酬)。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注意和无效民事行为相结合)。

  2.撤销权

  (1)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该行为的变更、撤销,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方能予以变更或撤销。

  【记忆口诀】大误、不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二者的区别:

  1、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比如,"到北京奥运会时生效"就是附期限,因为这个期限肯定会到来;

  2、附条件不一定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该事实能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比如,"某人试用期结束后涨工资"就是附条件, 因为该人能否干完"试用期"是不确定的,也许他中途就离职了,所以这是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注意这个区别。

  【提示】做题时就看这个期限是否是必然到来的,如果是必然到来的,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否则就是附条件。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反担保如何理解?自己可以成为反担保人吗?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例子】比如你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你除了一辆汽车外别无他物,但是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不动产担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你的朋友,我用自己的房子替你做了抵押,但是我也害怕到时你还不了钱连累我,于是我又让你把汽车质押给我。这样的话,我的房子替你给银行做了担保,你的汽车又质押在我这里,汽车的质押行为就是反担保,就是为我的担保提供的担保。

  债务人可以提供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主要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例子】比如债务人向银行贷款,也许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向银行抵押贷款(资产价值小,银行看不上);但是可以这些资产为“担保人”设定“反担保”。对于担保人而言,可以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价值大的抵押,而担保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到最后得不到受偿,就把债务人的那些资产为自己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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