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人身伤害
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烫伤、密闭空间作业伤害是火电厂主要的人身伤害事故形式,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防止人身伤害的方法。
防止人身伤害的方法
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哈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哈热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各级人员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遵守安全规程制度。认真执行劳动纪律,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生产系统各部门负责人应掌握本部门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班组技术骨干和人员配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好内部调配。
(2)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所辖设备的技术状况、参数、运行工况及威胁安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并积极组织处理。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正确、安全地组织生产,确保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工具和防护用品符合规定,并检查督促正确使用。
(4)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经常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查看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隐患和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重要操作亲临现场监护指导。
(5)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制定、完善安全文明检查制度,编制安全检查表和检查考核通报, 领导开展好安全检查活动,制定落实整改方案。
(6)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对待事故和违章作业行为,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进行事故分析会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审查或填写运行部的初步事故报告。
(7)按事故处理预案定期编制演练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锻炼生产人员事故处理能力,增强部门与外部协调配合水平。
3、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政策声明、安全纪律、安全常识等,培养公司安全理念,形成“严、细、实”的安全文化。
(2)安全知识教育,包括运行操作、防火、防爆、转动机械设备的安全知识;登高作业和其它各种危险作业的安全知识。
(3)安全技术教育:员工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保证安全,预防事故的基本技能;针对所从事的工作掌握相应的技术措施、相关规程、相关知识,并能正确运用这些知识安全地工作;普及防火自救和现场急救常识,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及人体心肺复苏技能。
4、生产全体员工(包括外委工)必须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合格以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学习、工作。同时认真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卡”手续,由安监部保存教育档案。
5、当有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时,应由接待部门安全主管进行参观前的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规范着装,严禁动手触摸各类设备及就地按扭,避开现场危险区域,按指定参观路线行走等,并安排公司人员全程陪同。
6、加强对保洁和负责外委项目的安全检查监督,明确安全责任,危险作业区域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不定期检查安全措施和设施完善情况,发现违章情况立即要求整改并按规定考核。
7、定期组织安全日、联系点、事故警示日活动,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等安全例行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学习内外安全事故通报、快报,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寻找规律,吸取教训、积累经验,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人员操作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预防故障和异常的发生。
8、定期进行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
(1)凡从事锅炉运行、化学运行专业,燃料翻车机、斗轮机、电焊、起重等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专门的特殊工种专项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作业。同时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定期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教育及换证工作。
(2)对外委单位必须具备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推煤机司机、铲车司机和汽车司机),部门应定期对其特殊工种操作证进行检查,发现证书不全或过期等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直至达到要求。
(3)应经常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在岗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国家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新工艺、新技术。
(4)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应建立档案。
9、生产各部门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人和工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0、生产员工进入生产现场,为保证人身安全应注意的事项:
(1)生产场所照明充足(包括手电筒、行灯和应急照明系统),现场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完善,设备标识,介质流向完整正确,并符合国电集团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要求。
(2)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好工作服,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系好安全帽带。女同志长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严禁运行人员酒后上班工作。
(3)生产现场作业和操作,严格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杜绝无票作业和无票操作。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还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4)开展风险管理和危险源辨识和预控工作,提高安全风险意识,杜绝违章现象发生。掌握现场急救和自救常识以及常见事故的预防,掌握事故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5)对外来长时间实习人员、新学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后还应加强现场安全教育,落实监护责任避免出现事故。对因故间断工作三个月以上人员,应重新进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6)一切生产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五项反措》、《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规程制度规定的安全措施。
11、防止机械伤害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械的移动和转动部分。
(2)清扫设备时,禁止带手套以及将抹布缠在手上,清扫卫生使用抹布不准乱甩。擦拭转机时不准戴手套,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3)检修工作开工之前,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的执行,方可在工作票上签字履行许可开工手续。
(4)高处作业时,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
(5)作业现场照明应充足,盖板及围栏应完整、整齐、坚固。
(6)转动机械的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应及时联系处理。操作中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开关阀门应站在侧面。
(7)严禁带电对转机盘车和用物体制动转动机械。电动门必须停电校严,如不停电校门应做好防范措施。
(8)清煤、打焦、除冰块应使用专门工具,打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设有监护人。
9)在通道上行走时,注意厂内机动车等外来因素造成的人员伤害。
12、防止高空坠落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在高度超过1.5米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必须系好和正确使用安全带。操作时安全带系在牢固的物件上,并高挂低用。在高空移动中不能失去安全防护。现场设有监护人。正确使用梯子,在卫生清扫工作应使用梯子上下并做好防范措施。
(2)现场应完善所有楼梯、栏杆、护板、井、坑、孔、洞。因安装和检修作业临时的井、坑、孔、洞,必须装设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作业结束必须恢复原状。生产现场工作和活动时严禁进入有可能高空落物场所。
(3)巡回检查上、下楼梯时应精力集中,手扶栏杆,配带手电筒且光亮充足。
(4)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以及运行的轴承上行走和站立,如需要应采取安全措施。
(5)冬季在水塔区域进行巡检、打冰等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打冰人员须在防护装置下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水塔区域走动。
13、防止烫伤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做压力容器检修措施前应认真核对设备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2)校对高温高压电动门时,应站在不易被阀门漏水呲着的位置。操作温度较高的阀门必须戴手套。
(3)开、关进汽手动门及放水门时应缓慢,遇有有一次、二次门时,开时应先开一次门后开二次门,关时应先关二次门后关一次门。蒸汽管道的暖管必须充分,防止发生管道振动,一但发生立即停止操作,恢复原方式。
(4)压力容器作业,各疏水及放水门无汽、无压时再发工作票,相关阀门应挂警告牌,重要阀门上锁。
(5)工作许可前时应进行安全交底,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隔离措施,运行方式和注意事项。
(6)静态做的高加、低加措施,启动给水泵、凝结水泵时应将工作票押回并通知检修人员撤离作业现场,检查确认无危险方可恢复作业。(7)不准长时间靠近汽水、制粉系统和烟道,炉本体的检查门、人孔门、防爆门等处。
(8)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9)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必须戴防护目眼镜,在锅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准站在看火孔、检查门等处或喷燃器检查门孔的正对面。
(10)锅炉除焦、除灰时应适当提高炉膛负压。
(11)当燃烧不稳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除灰工作。
(12)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合适工作服或穿戴防烫伤的工作服、鞋、手套和必要的安全工具,现场设监护人。
(13) 除灰、打焦开始前, 先征得主值班员同意,在主值班员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工作警告牌。
(14)在结焦严重或有大缺陷、大块渣掉落可能时,应禁止打焦工作。
(15)发电机氢气的排放和排污工作,应控制速度防止氢气爆燃。油系统管道作业、发电机氢系统作业,气体置换作业时必须化验合格,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4、防止触电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工作人员须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培训并通过电气操作资格考试合格,非操作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2)各电气设备标识明显,前后标识对应准确,接地装置良好。
(3)各配电室门锁好用,严格执行配电室管理制度,保证运行设备安全,防止走错间隔。
(4)网控220KV系统微机防误装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解锁。
(5)高压设备停电作业时应装设临时遮栏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6)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开工、收工必须到现场检查。
(7)操作时监护到位,重大操作设第二监护人。
(8)操作刀闸有卡涩或不到位时,严禁强行操作或用力撞击。
(9)严禁用绝缘杆代替验电器进行验电工作。
(10)正确按规定使用与保管各种安全工器具。验电笔、螺丝刀应装设防护塑料套管。
(11)停电进行测绝缘或装设接地线前,必须进行验电。
(12)新投入的高压电气设备“防误装置的五防功能 ”必须好用,否则新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3)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应有明显有效的隔离点和隔离措施。
(14)电除尘器运行时,人孔门、高压隔离刀闸门严禁打开。电除尘器内部作业必须合接地刀闸并进行放电。
(15)检查、操作时应保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6)湿手不准接触电灯开关及电气设备。更换现场照明时,须开具工作票,应先断开电源开关,进行验电,确认无电时,方可更换。更换人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必须戴好手套及穿好绝缘鞋。并应设工作监护人。
(17)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时,应立即填报缺陷联系维检处理。检查电机壳体及轴承温度时,应用手背检查。
(18)所有绝缘用具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绝缘试验,要定置保管,按值移交,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制定使用规定。确保绝缘工具合格,使用安全,不合格和过期的绝缘工具禁止使用。
(19)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准使用,立即找维检人员处理好后再使用。
15、防止化学作业伤害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在容器内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能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工作的地方,以便随时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它工作,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失去监护。工作人员进入前应先通风,清除有害气体;工作中也应加强通风,但严禁通氧气。
(2)不准在衬胶面上进行任何电、气焊工作;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禁止在防腐漆未干的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气焊工作不进行时,气焊工具应撤出容器,以免乙炔泄漏造成爆炸。
(3)在从事酸碱及其它有毒药品工作场所应有配备自来水及急救药品以备急救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穿防酸碱服、戴防酸碱手套、穿防酸碱雨靴,裤角必须放在雨靴外,掌握酸碱烧伤及中毒的救护知识;当发现酸碱及有毒药品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罐体出口阀,用清水冲洗干净,然后联系维检消除泄漏;作业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4) 化学化验人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时,应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化学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5)在生消水泵房、澄清池、水塔前池等地方工作时注意防止跌入池内,发生溺水事故。
(6)处理液氨漏泄事故时时应做好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隔离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漏泄区域。
16、防止起重伤害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起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起重工具按规定期限试验检测合格,各种吊具、钢丝绳、不合格的决不使用,采用葫芦吊吊物前,检查各部件及刹车装置的完好灵活,有缺陷的及时修复。
(2)起重作业只许一个负责人进行指挥工作,注意结绳方法,保持吊物重心平稳,防止发生滑脱;起吊时要求各工种配合步调一致,正确使用各种起吊工器具,严禁超规范使用起吊设备;起吊机具(包括被吊物)与1KV以下带电体的距离应大于1.5m,1KV以上应在。3-6m以上。
(3)坚持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①斜向位置不吊;②超载不吊;③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④指挥信号不明不吊;⑤吊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⑥吊物上站人不吊;⑦埋在地下或夹固在他物中的构件不吊;⑧安全装置失灵不吊;⑨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⑩五级以上强风不吊。
17、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害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阀门进行隔离。作业前应切断所有与设备相连的动力电,并在操作按钮上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氧含量19.5%以上,并进行彻底清理,对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进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持续向受限空间通空气,防止罐内缺氧。定时检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每小时分析、监测一次,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作业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受限空间入口周围的工器具,确需递送工器具时要用绳索吊送,严禁上下抛掷。进入受限空间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灯具和工具。
(4)、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使用小于等于36V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使用小于等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绝缘良好。
(5)、现场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是无职业禁忌症的健康人员,酒后或带病人员严禁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进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如果作业人员晕倒,也可在第一时间内实施抢救。受限空间内登高属于特殊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合适的位置(注意不要挂在传动设备上),符合高挂抵用的使用要求。
(7)、进受限空间内进行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8)、不准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使用电气焊作业时,焊具必须安全可靠,完整无损,使用气焊割具时,随用随放,用后立即提出罐外,严禁在罐内存放。电焊机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保持焊机的干燥和清洁,电源线和接地线符合使用要求。
(9)、受限空间内存在的有毒有害物料确实无法处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10)、各类清污作业人员在进入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池、等场所进行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许可程序、安全规程、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18、在防止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19、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女性保护自己如何防止自己被侵害
晚上避免单独外出
晚上由于外面人少,天黑不容易看清对方面貌,是女性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时候。女性晚上不但要避免单独外出,还要避免与男友在偏僻的地方约会,如山上、树林里等,不要给犯罪分子留有机会。
不要吃或者喝陌生人给的东西
虽然父母从小就教导我们要这么做,但是仍有部分女性范这种低级的错误。不法分子会事先在食物、酒或者饮料里放药,他们会想办法让你喝,而一旦你喝下,后果将不堪设想,轻则丢失财物,重则性命不保。
不要与男生呆在一个房间里
绝对不要进陌生人房间,不与陌生人呆在一个房间里。何谓陌生人,这里简单指不是自己日常生活交往的好友,或者说还不能信任的人。去宾馆见网友无异于自杀,这一类例子太多了。就算是与自己的好朋友也不要这样做,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很难让人相信不会发生什么。
遇到有人请求帮助最好的方法是报警
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他们经常利用女性的同情心进行欺骗,如最近一起孕妇假装身体不适将女孩骗到自己家里的案件。还是那句话,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但是遇到这类事情是不能见死不救的,最好的方法是报警,让警察叔叔帮他解决!
可能来自男朋友的伤害
现在有的男性朋友换女朋友比换新衣服还快,但却不断有女生愿意跟他们在一起,我只想说,不做死就不会死。不要等到男友人走了,只留下自己受伤的身体与心灵的时候,才后悔,后悔也没用了。
遇到威胁时要斗智斗勇
当遇到劫财时,一定要冷静,答应犯罪分子的要求,稳住他,想办法向周围的人求救,发短信呼救,或者逃跑。当遇到非礼时,告诉他你得了艾滋病或者其它传染病,同时想办法脱身,只要你的演技无破绽,准把犯罪分子吓跑。
受到伤害后如何做
当你不幸遇到伤害时,千万不要再抱有幻想了,不要为了怕别人知道自己的遭遇而隐瞒真相,那样你不仅纵容了犯罪分子,而且还会使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赶紧报警吧!你没有做错什么,不应该感到羞愧。要让犯罪分子受到审判,受到法律的严整。
多看新闻提高防范意识
新闻有许多这方面的报道,多看新闻,就会对这一类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不断地学习思考,提升自己的防范心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你防范意识提高的同时,你也变得更成熟更有魅力了。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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