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八一建军节补贴多少钱(2)
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这是党领导下全国军民的伟大创举,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特有政治优势。新形势下加强双拥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热情,集聚各方力量支持强军建设,保障国泰民安。
要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统筹经济发展和巩固国防,探索建立平时服务与战时支前军地协调机制,优先保证军事用地,优先修建国防道路,协助完善战备、医疗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优势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要积极协调解决好部队官兵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是拓宽“后路”,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全力保障退役军人安置,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要适当多接收一些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是巩固“后院”,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抚恤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做好军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三是扶持“后代”,政府、社会和学校要更多关心军人子女教育,落实好现有优待政策,在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就近入学、随父母调动转学等方面提供支持,尤其要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子女给予特殊照顾。同时,要充分发挥军队优势,大力支援经济社会建设。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积极参与交通、通信等重大项目建设和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壮大新动能,继续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2017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优待
第七条 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16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1954-11-1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
(四)、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病痛损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伤残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级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l-4级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增补。
(六)、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
第三章 荣誉
第八条 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退伍军人荣誉纪念章以增加退伍军人荣誉感。
第九条 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金质纪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银质纪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铜质纪念章。
第十条 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曾认定参战涉核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参战参核军人记念章。
第一十一条 并给所有配发记念章的退役军人精制一片优抚卡卡片,凭卡片及本人身份证60周岁后乘车、乘船、游览胜地门票一律享受半价和优先待遇。
第一十二条 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两节日慰问金不得低一个月的补助金。
第四章 医疗
第一十三条 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章 抚恤
第一十四条 凡因公因战烈士父母、妻子、儿女享受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儿女从烈士牺牲之日起抚养至十八岁,如果在校读书至毕业时止)。
第六章 逝世
第一十五条 补足24个月优抚金代理安葬费,并由乡政府送花圈一个。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十六条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十七条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一十八条 负有退伍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二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裁编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退伍军人所在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但每月最低补助总金额不得低于1200元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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