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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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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论文

  有关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论文篇二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文化的集大成者、近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理论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深入研究了158个城邦的宪法,并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本文首先阐释了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产生的因素;其次论述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还从城邦(国家)、国家政体的角度探析了其法治思想,ian思想;还从城邦(国家)、国家政体的角度探析了其法治思想;最后评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城邦;政体;正义;法治

  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的创始人,法治理论和宪政理论的奠基人。马克思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①,恩格斯称其是“古代最博学的人物”②,黑格尔说:“如果真有所谓人类导师的话,就应该认为亚里士多德是这样一个人”③,梁启超说:“试一翻泰西汗牛充栋之科学书,观其发端出叙本学之沿革,无论何科,无不皆本推于亚里士多德”④。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的著作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就法学方面,他深入研究了158个城邦的宪法,对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疏理、总结和概括,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并建立起了系统的法律哲学。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基础,都是建立在对社会和生活思考的基础之上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不例外。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那时正是马其顿统治时期,他生活在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但是亚里士多德能够冷静的面对现实,进行细心的总结,并探寻人的行为及其国家生活的道德性,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使之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公元前367年,亚里士多德进入柏拉图学园学习,后又在园内任教,一直到柏拉图去世,前后达20年之久,被称为“学园之心”。柏拉图的思想深深的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不过后来亚里士多德在许多问题上另辟蹊径,并把柏拉图思想作为批判的靶子,甚至有意夸大他和老师的分歧,“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是其学术品格的真实写照,并且“柏拉图曾经常称亚里士多德为小驹。他用这个名字是什么意思呢?众所周知,小驹吃足了奶就会乱踢它的母亲。”⑤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主张,形成了“良法之道”和“普遍遵守”的法治思维模式。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人,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⑥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精辟论述,被人们誉为“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良法应该是和优良的政体相适应的法,是体现全体城邦各种阶级公共利益的法,是正义的法”。⑦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尽管恶法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法治。他从遵守法律的主体上强调不仅要一般的公民守法,而且也要执政人员守法。“法律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公民的服从”。(第276页)

  法治和人治是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方式,亚里士多德从政治现实出发,否认了“完人”存在的可能性,明确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主张法治的同时,并未抹杀个人的智慧,他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但又在法律未定之事进行审议和裁断的时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第167-168页)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与正义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体现和保证。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第169页),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城邦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要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此城邦是不能没有法律的。其次,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第138页),在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而法律的目的在促进正义的实现,要利用法律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的正义观念和善德观念,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正义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法治问题时,强调所立之法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但有个前提就是所立之法必须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想解除一国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第102页)立法家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就必须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良法必须是照顾全城邦利益的法律。他认为,所谓的变态政体就是只照顾执政者自己利益的政体。“对于一个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来讲,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无论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的城邦,这种制度都不宜并且不合乎正义”(第172页)。第二,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政体于久远的法律,这就必须要使立法适合于不同的政体。“凡是有志于制定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或为不同政体的城邦修改其他现行法律,就必须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第178页)立法者应该研究各种政体的之所以保全和倾覆的种种原因,寻找保全政体的方法,精心制造出良好的法律,以创制一个使政体持久的机制。第三,立法家要注意法律的修改。亚里士多德强调修改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法律的稳定性,立法家对法律的修改一定要持谨慎的态度。

  亚里士多德既肯定执政者个人智慧的作用,也强调执法者要严格遵照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第147页)。同时他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的必要条件。法治要以良法为要件,但是在社会中普遍良好的秩序要基于普遍守法的习惯,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地放任自己,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善的生活。法律是城邦所订立的生活规则,它虽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但并不是与自由相对立的,“法律不应该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第276页)。

  关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响,涅尔谢相茨这样说过:“亚里士多德对整个后世的哲学和政治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在各个细节上都难以估量的影响……古代的、中世纪的和近代的大思想家没有一个能绕过亚里士多德的创作遗产,也没有一个能直接或间接地回避自己对亚里士多德的态度。公正地讲,前面讲过柏拉图的影响,在许多原则上也适用于说明亚里士多德的全世界历史性影响。”⑧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不仅是政治学的鼻祖,还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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