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法有什么
古代家法有什么
在一些古装剧中,少爷们犯了错,老爷总是要“请家法”。这个“家法”通常是棍棒或者鞭子,“请家法”也就是要打少爷,那么在中国古代,“家法”到底都指的是什么?中国的古人家族中,又为何如此重视家法的地位?
古代家法有什么
家法,即家族法规,是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它是中国宗法社会的特殊现象,是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强调群体利益的中国社会里,齐家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齐家之后才能治国平天下。各家族对族人子弟的教育相当重视,劝诫子弟要敦学、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内子弟上进的措施便是通过家法族规来实现。每个家族几乎都有家法与族规,存在于各地各姓的家谱与宗谱中,构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内容。
家法作为一种家族自治的规范,其产生与法律应该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后来作为“大家”的国家出现后,二者才开始逐渐分离,各自发展。然而,中国的第一部家法究竟发端于何时,现在已经无法确切考证。宋人王谠《唐语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开元天宝(713~756)间传家法者,崔沔之家学,崔均之家法。”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顺元年(890),九江郡清阳县(今江西德安)义门陈氏家长陈崇创立的《义门家法》33条。从其问世经过一千多年,家法族规走过了由盛而衰的历程。
其实,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就已经有了“族规”,只不过那时的族规还不是一个家族的规矩,而是一个氏族公社的规矩,图腾禁忌就是一种族规,是一种氏族内部的约束力量。
历代都有“家诫”、“家训”问世,先秦时期数量极少,汉朝时略有发展,两汉时期,东方朔、郑玄、诸葛亮、嵇康等许多名人,或撰有“诫子”,或撰有“家诫”、“女诫”、“清诫”、“诫盈”、“起居诫”等等,皆有家诫家训传世。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形成一个高潮,此时世族、士族的势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
南北朝时期,处于乱世中的士大夫热衷于撰写家训,家法逐渐演化为礼法,教条化为家规。北齐颜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写的《颜氏家训》最为典型,“古今家训,以此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导,兼含规范约束,目的在于“整齐门内,提斯子孙”,内容则涉及家族生活的各个层面。
《颜氏家训》书影
南北朝时期开始的撰写家训的热潮,在此后的年代里并未降温。在大量撰写家训时,有些家长扩充了其内容,除了告诫子孙,为他们指明为人之道,同时还对于不按家训行事的不孝子孙规定了惩罚的具体办法。
因此,“正面教育”式的家训开始分流,一类沿着传统的体例,继续作为纯粹的家训,如宋代袁采、陆游等人所著的“家训”、“世范”等;另一类则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家规,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增入了惩罚规定。
《苏氏家语》载:北宋范纯仁娶妇,传说新妇以绫罗为帷帐,其父范仲淹说:“吾家素清俭,安得乱吾家法?敢持至吾家,当火(烧毁)于庭。”范仲淹说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无从考证了。
北宋开封府尹包拯的家训十分简约,但其中明确规定,“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这既是家训,又是家法。
作于唐昭宗时的江州陈氏《义门家法》是较早的关于家法的书。陈氏是陈后主的弟弟,唐朝前期迁居江州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在这里建书堂,撰家规,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即1062年。奉旨分家时,已同居十余代,历时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唐代时其六代传人江州长史陈崇,认为:
治家不可不立纲纪,夫纲纪不举,则条目不纲纪一振,则条理秩然矣。
在这种思想下,陈崇订立了《义门家法》。它订立于唐代昭宗大顺年间(公元890-891年)。家法内容35个条文,其中有12个条文是关于家族机构设置的内容。
由于陈氏家族自南朝陈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到宋代仁宗时期,合家人丁达3700余口,所以需要建立这样一套比较适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机构:如设立掌握赏罚的库司、掌家内外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开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厅和掌教育的书堂、学院等等。其他条文规定了家族内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家法的规则,对违反家法的行为应处的刑罚,包括杖刑、剥落衣装、归役等。
由唐至宋,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家法、族规成为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这个时期,儒学复兴,理学盛行,不仅国家法律继续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家族法的伦理性也进一步得以加强。理学家们极力主张:
“管摄天下之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
并且还主张建祠堂、修家谱和设族田相结合。因此,家族建祠修谱,订立家法族规、义庄规范十分普遍,特别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欧阳修、苏洵重修家谱成为当时社会的榜样,家谱中的“谱例”则成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朱熹的《家礼》等。
朱熹订立《朱子家礼》时,将《居家杂仪》内容尽收其内,内容多以训诫、规劝的形式要求子孙家人敬老爱幼,家人和睦、为人忠信仁义等等。同时,又用四个条文规定了家内仆人违反行为规则要处以刑罚:男仆人对主人要忠信,能干家事,不能有欺诈、背公、徇私、盗窃的行为,做得好者“重其禄”,违反者“杖之”、“逐之”;女仆人不能“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订于元代中期的《盘古高氏新七公家训》,多处提到“家法”、“家规”,而作者的本意是将其与“家训”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可见在家训向家法族规转化的初期,家训、家法、家规在时人心目中并无根本性的区别。高氏家训中既有正面教育的开导训诫,又有强制性的惩罚。如在“重祭典”条中,对于卖祭田、祭器,伐坟木,毁墓石,废时祭等行为,“皆重惩之,毋得容隐”。在“戒淫盗”条中,则“少有干犯,即当痛责”,“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这几份家训的内容中,显示出了家训向家法族规演化的轨迹。
古代家族实行家法的设施
具有标本意义的浦江郑氏订立的家法族规。郑氏同居之初,由于人丁尚少,家长们以“孝”齐家,尚未订立家规。到同居的第五代,主持家政的郑德璋开始“以法齐其家”。接着,其子郑大和在名儒的帮助下,制定了《家范》58则。随后,其子郑钦等作《后录》,增70则。从子郑铉又作《续录》,增92则。后经损益,定为168则。内容包括家人族众忠于国家、孝敬家长;乐于助人,造福乡里;维护家族秩序、不乱男女之别;禁止奢侈淫佚、欺压乡邻。如有其犯,以责罚、鞭挞、削名、重菙、告官等手段惩处之。
《郑氏家范》是一份比较完备的“家法”,有一万余字,是中华传统家法族规的代表作,对中国家法族规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作用,后世各家族、宗族订立的家法族规,多依此作参考。
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对浦江郑氏大加褒美,给予种种殊恩,并亲自订立了六条规范子民日常行为的“圣训”。
由于《郑氏家范》的示范,很多高官显贵和社会名流都模仿订立本家庭、本家族的家法族规。当时的名儒曹端以《郑氏家范》为底本,编写了约束本宗族的《家规辑要》。《家规辑要》分若干章,每章先引用《郑氏家范》的相关条款,省略少量作者不加认可的内容。同时,在每章中作者又订立一些新的条款。直到明朝中后期,制订此类规范的达官贵人仍比比皆是。其中,传诸后世的有曾任吏部尚书的霍韬所订立的《霍渭厓家训》,曾任福建巡抚的庞尚鹏所订立的《庞氏家训》,等等。
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的普及时期。在宋元家法族规趋于成熟的基础上,社会普遍认识到:
“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
因此,家法族规进入寻常百姓家,特别在明代中期嘉靖、万历年间以后。
此时已经度过了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发展成数十口直至数百口的宗族。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谱等,因而有了订立家族规范的需要。如湖州王氏在明朝中期还没有编纂族谱,也未订立家法族规,随着人丁的逐步兴旺,到万历(1573~1620)年间,族中便有人“修订”族谱。天启(1621~1627)年间,科场落第的王元春在完成族谱编辑的同时,写成了该族的第一份族规。不少宗族与湖州王氏有相似的情况。现存的出自民间的明朝家法族规,大多制订于明朝后期。
明朝以前订立的家法族规,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子孙的惩罚,相对较轻。进入明朝后,随着家法族规的严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多,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已经有了加重的趋势。明初的家法族规,诸如曹端的《家规辑要》等,已经将处死列入家法族规之中。如,犯有淫乱行为的妇女,要逼令自尽。到明朝后期,家法族规中的惩罚办法逐渐增多,惩罚力度逐渐增强。有些家族甚至对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动干戈,加以重惩。如撰写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的广东五华缪氏《家训》规定,对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妇”,须“重治而禁绝之”。
清朝很重视和学习汉文化,特别重视家法族规的齐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因此,清初顺治皇帝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圣谕”六条,为家法族规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紧接着康熙皇帝在“圣谕”六条的基础上,又颁影响更大的“圣谕”十六条。由于最高统治阶级的提倡和重视,因此,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规制订的又一个高潮。无论旺族大宗或是寒门小姓,都制订自己的家法族规。
这一时期的民间家法不仅更严密,而且系列化,出现了大量单一性的规范,有《族祭项条例》《义田总例》《敦亲项条例》《恤族项条例》《应试项条例》《垂裕岁修项条例》等十多种单项规范。
到清朝中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人口急剧增长、宗族扩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长发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产并未相应的发展,无论城乡都出现了众多的无业游民,又使尊长们为族众“良莠不齐”而忧虑。许多家庭和宗族将制定和强化家法族规作为防止家族衰败的良方。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规于此时进入全盛时期。
《教子图》 清·黄慎
与之相对应的是,家法族规中的惩罚方式也大大增加。诸如涉及财产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罚钱、罚戏、罚祭、罚香烛、罚锡箔,等等。同时,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强度也明显加重。在此之前,所能见到的要被家法族规处死的,只有淫乱妇女,且以逼迫她们自尽为主。而在此时,不孝、偷窃、抢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为僧、为尼,都会被宗族处死。处死的办法也增加了较逼令自尽更为残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种。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家国一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家法族规的作用自然被社会和统治阶级所认识和利用。“立宗法实伸国法”,因为“国与家无二理也,治国与治家无二法也,有国法而后家法之准以立,有家法而后国法之用以通”。(《桐城麻溪北氏族谱》)国家允许家长“尽可以家法处治”子孙,赋予族长“奉有官法,以纠察家族内之子弟”。(陈宏谋:《增远堂偶存稿》卷四十。)
当家法族规的发展进入宋元以后,逐渐成文化,作为社会普遍制订的家法、家规、家训、族规、族约、宗规、宗约,在体例上很多都模仿或接近于国家制定法,包括正文、注疏、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它的法律效力也越来越大。
晚清特别是民国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对于“家法”的秉承越来越松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立法上对个人权力进行维护,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家法”的法律地位。“家法”这个词渐渐地,也只有在电视屏幕上才能看到了。
古代法律有什么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古代法律形式
中国 古代的 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 法规、 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 刑、 法、 律、 令、 典、 式、 格、 诏、 诰、 科、 比、 例。在一个 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 夏、 商、 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 刑律,不指 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 肉刑或 刑罚。
法
这是 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 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 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 魏国的《法经》, 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 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 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 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 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 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 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 罪叫做 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 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 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 汉、 唐、 宋、 明、 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 廷行事”,即 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 《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是古代 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 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 敕、 诰、 命、 制、 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古代司法机关 改法为律
古代诉讼制度古代监狱制度
古代审判制度特点古代审刑院
古代翻异别推制 竹刑
秋审 秋决
禹刑 礼与刑
热审汉文帝废肉刑
汉律古代死刑
杀和戮 朝审
春秋决狱 明大诰
教民榜文 拟律
干名犯义 官当
大审 重法地
周公制礼古代监狱
古代离婚方式 古代特权法
古代十恶 务限法
刑讯 凌迟刑
六礼公罪与私罪
八议 《元典章》
亲亲尊尊 五服制罪
五听五刑和肉刑
云梦秦简中国古代法的含义
中华法系 七出三不去
《洗冤集录》 《法经》
《晋律》 《开皇律》
《宋刑统》《大清律例》
《大札撒》 《大明律》
《大周刑统》 《大元通制》
《唐律疏议》 《北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