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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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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论文

  保护文化遗产的论文篇二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思考

  摘 要: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重要课题。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及时和全面的保护,同时使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得以继承和发扬。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在剖析文化遗产概念及保护现状基础下,分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据和原则。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文化多样性;法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0-01

  作者简介:杨哲(1989-),女,汉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丰富,价值多元。文化遗产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说的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包涵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中文化遗产的定义包括文物、建筑群及遗址。

  (二)文化遗产的特征

  1.地域性。中国有38处世界文化遗产,北京有六处,其他文化遗产集中在我国东部。但实际上,我国的文化遗产不可能都集中在北京,也不可能都集中在东部。基于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因此,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注重各地的特殊要求。

  2.传承性。文化遗产的价值必须在传承的过程中得到发扬,文化遗产其内在包含的民族精神,特殊技艺等都要经由人这一介质将其在时间的流逝中加以保存。

  3.多元性。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丰富,价值多元的概念。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等,都是文化遗产的概念所包含的。

  4.整体性。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包括文化生态整体和文化的多样共同体。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是对单独的建筑物或者文物的保护,而是对于文化遗产所处的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文化遗产失去了整体性,就意味着失去了传承性,也就失去了文化遗产本应承载的传承民族精神等使命。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民族精神

  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家园,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国家的凝聚力很大一部分归结于国民对国家的认可度,而认可度身为一国公民的归属感,不仅取决于经济,也源自对国家丰富的文化内涵的认同。作为世代相承的文化遗产,对民族精神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身为中国人,都会为万里长城,故宫,传统武术感到骄傲,丹麦人也会因为本国的城堡等古建筑,内心涌起对国家的热爱之情。

  (二)法律价值冲突:权利位阶原则

  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则之一,法的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保护对象的次序。

  法律实践中对于高位阶的权利保护重于低位阶的权利。我们认为在法理理论上,最高位阶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生存权,其次是安全权。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二者间经常产生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当地居民生存权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矛盾。

  三、我国目前现状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原则

  (一)整体性保护

  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文化生态整体。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文化生态性。文化生态整体性要求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不能只是保护对象本身,必须将与文化遗产本身存在紧密联系,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文化生态系统环境进行共同保护。二是文化的多样共同体。文化遗产承载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放到这样一个文化整体中去考量。

  (二)尊重民生选择权

  哈耶克说:“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任何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自主选择生活方式及生活态度的权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必须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并且决不能超过合理限度。

  公民的生存权与政府公权力产生对抗时,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民生选择权。例如,居住文化多样性是居住选择权实现的条件。街区类型的多样性是居住选择权实现的条件。人们可以选择居住在现代街区,也可以选择居住在传统街区。住房多样性是住房选择权实现的条件。人们可以选择居住现代住房,也可以选择居住传统住房。

  (三)保护原住民权利

  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尊重民生选择权的要求,归根结底落在保护原住民权利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八条第一款:原住民族和个人享有不被强行同化或其文化被毁灭的权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大殖民国家对宣言投了反对票,后澳大利亚转而支持公约。这一情形正是说明了资本扩张的有害性。国家在传统街区的存留及改造时,应当充分尊重原住民的选择,原住民有权选择搬离原居住地,也有权利保留传统生活方式。

  [ 参 考 文 献 ]

  [1]刘国立,李鹏飞.文化多样性对民生法律的启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6).

  [2]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从化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J].中国发展,2004(1).

  [3]胡春华.公众参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安排[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7(6).

  [4]高国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法理思考―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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