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证明书范文
财产继承证明书范文篇一:继承证明
(07)鄂荆证字第10号
兹证明如下:
继承人:张明,男,出生于XXX年。现居住于湖北荆州市。
死者:张超, 男,出生于XXX年,死前系台湾保险公司职员,居住于台南。张超于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二日死于台湾。
张超死后遗产在台湾,他死前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张先生的遗产应由他的儿子张明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荆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王鸿
XXX年七月一日
财产继承证明书范文篇二:证 明
兹有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 社 号村民 (性别: ,身份证号: ),由于 的 于 年 月 日逝世,留下位于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 社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字第 ,用地面积
为: 。现在 自愿提出将其的 平方米继承到自己名下。并且达成协议,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由 继承。
特此证明!
全安镇吼冲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财产继承证明书范文篇三:财产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财产继承证明书范文篇四: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
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
李庆祥于XXX年3月2日去世,龚树清于XXX年7月9日去世,李庆祥与龚树清是原配夫妻。李庆祥与龚树清共生育6名子女,长子李宪文,次子李宪章,长女李秀文, 次女李秀清,三女李秀兰,四女李秀华。李庆祥与龚树清无收养子女,无非婚生子女。龚树清死亡后,李庆祥未再婚,李庆祥的父母均先于李庆祥去世。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社区盖章: 街道盖章:
经手人: 经手人: 经手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XXX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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