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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习心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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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下面是学习啦带来的法律咨询实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法律咨询实习心得

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不断的进步。今年的3月15日打假日,到步行街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免费法律咨询。对于到步行街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为期一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做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现在,我仍然记得第一个咨询者的模样。正当我们无精打采的坐在那儿时,她的到来使我们的信心“噌”的一下恢复了,大伙儿开始忙开了,接待的接待,拍照的拍照,脸上也有了笑容!这使我想到也许有的时候,就需要有那么一个“先导者”来引导我们的发展!来咨询的人也慢慢开始增多,幸好我们去的人也比较多,所以才不至于忙得手忙脚乱!其中大部分咨询的是拆迁安置问题,也有一些子女赡养问题,通过这些,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一些民生问题: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老百姓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有一个咨询者给我的印象很深,她提出在目前的中国,在全社会倡导人权的同时,为什么还有一些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该由谁来保护?接着她就讲了一个发生在她身边的事情,听完之后,我也感到是力不从心,的确,从法律方面来说,

帮不了她任何的忙;但是从内心来讲,我是无比的同情。在这个时候,法律能够做什么呢!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不应该这样讲,但是现实和理论之间的脱节是我们远不能想象的,她的一句话让我思考了很久,她说法律只保护强者,而弱者是游走在法律之外的人!她说的或许尖锐了一些,但这也是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的,在百姓眼里,法律难道就是这个样子的,我们引为自豪的社会在他们看来就是这个样子的!这也许就是我们在发展的同时所忽略掉的一些问题!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出法律人的价值。

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

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做出精彩的自己!

篇二:法律咨询实习心得

7月1号开始,我们小组在秦文献教授的带领下,在大学路长江路交叉口的世纪联华超市门口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免费法律咨询活动,我们积极努力的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解决他们遇到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在这期间不仅解决了广大群众遇到的问题,也通过实践活动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认知水平,让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与生活相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为国报效,建设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法律咨询主要是通过展板和设咨询点的方式来进行,为那些需要法律咨询但却没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还是蛮好,开始的时

候由于时间太早,加上中午太阳很大,很少有人过来看我们的宣传展板,随着人流量的增加,过来看展板和咨询的人也开始增多,因为我想着以后的服务尽量晚一点开始,并且配上宣传册,以方便他们阅读和珍藏,我们所请的咨询老师提到我们这样做下去永远做不大,可用的资源太少,宣传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闹的那种,我也觉得自己做活动历来都是在有限的资源内,从来没有想到去向外界寻求资源,虽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为资金的缘故被搁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后做策划书,向外界拉赞助。

虽然在开展咨询活动前,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充分的调研、细致的分析,精心的准备,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实施方案,在咨询开始后,还是遇到了一些列难题,面临很大被动,感觉到空前的的压力。由于缺乏对案例的研习,不能很好的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对复杂的案例往往力不从心,感觉很难下手,尤其是借贷纠纷中的担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顺里面的关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侯文兵诉被告赵东山、术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自己的评判。案情:原告侯文宾经牛俊涛介绍,与2008年8月26号借给因做生意经营急需资金的被告赵东山现金50万元,约定用期一个月,被告术亚栋自愿以所购两套房产为抵押物担保为证,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赵东山无异议,术亚栋以提供的担保物为所有权不明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为由,主张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所为担保无效,自己至始免责。问题:未办理抵

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术亚栋的是否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如何?评析:本案的焦点是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这决定被告术亚栋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咨询意见: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成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者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登记时设立。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在本案中,个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术亚栋自愿担保并当场写条为证,该抵押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也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是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的,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设定的关系应理解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设定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依据。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当然的不能设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必就能设定。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对其追偿,这势必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被告人术亚栋在本案中承担的应该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物权、债权区分的双轨制”原则,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础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行为,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签订后,被告术某即负有配合原告侯某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得以就该抵押物在其价值范围内得到担保并优先获得清偿。事实查明,抵押担保人术某以所购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认可,以一种虚构的所有权信息,恶意骗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诱使对方做出借款承诺,致使原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被告术某无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表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两栋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予以清偿。

因此,术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表现为补充清偿责任。法律咨询中心在现场咨询活动中,通过对鲜活案例的解答,我们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前,对法律知识只是很肤浅的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逐渐使自己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此次咨询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加深了学生和普通民众的感情,也检测了我们的学习效果。我们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强了法律观念,认识到法学的重要性,坚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信念。

篇三:法律咨询实习心得

10月3号开始,我们小组在青南笛的带领下,在洛阳师范学院中区小树林进行了为期2天的免费法律咨询活动,我们积极努力的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们解决他们遇到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在这期间不仅解决了广大群众遇到的问题,也通过实践活动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认知水平,让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与生活相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为国报效,建设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法律咨询主要是通过展板和设咨询点的方式来进行,为那些需要法律咨询的人提供便利,效果还是蛮好,开始的时候由于时间太早,加上中午太阳很大,很少有人过来看我们的宣传展板,随着人流量的增加,过来看展板和咨询的人也开始增多,因为我想着以后的服务尽量晚一点开始,并且配上宣传册,以方便他们阅读和珍藏,我们所请的咨询老师提到我们这样做下去永远做不大,可用的资源太少,宣传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闹的那种,我也觉得自己做活动历来都是在有限的资源内,从来没有想到去向外界寻求资源,虽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为资金的缘故被搁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后做策划书,向外界拉赞助。

虽然在开展咨询活动前,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充分的调研、细致的分析,精心的准备,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实施方案,在咨询开始后,还是遇到了一些列难题,面临很大被动,感觉到空前的的压力。由于缺乏对案例的研习,不能很好的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对复杂的案例往往力不从心,感觉很难下手,尤其是借贷纠

纷中的担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顺里面的关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侯文兵诉被告赵东山、术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自己的评判。

案情:原告侯文宾经牛俊涛介绍,与2008年8月26号借给因做生意经营急需资金的被告赵东山现金50万元,约定用期一个月,被告术亚栋自愿以所购两套房产为抵押物担保为证,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赵东山无异议,术亚栋以提供的担保物为所有权不明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为由,主张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所为担保无效,自己至始免责。问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术亚栋的是否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如何?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这决定被告术亚栋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咨询意见: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成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__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0__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者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登记时设立。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

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在本案中,个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术亚栋自愿担保并当场写条为证,该抵押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也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是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的,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设定的关系应理解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设定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依据。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当然的不能设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必就能设定。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对其追偿,这势必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被告人术亚栋在本案中承担的应该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物权、债权区分的双轨制”原则,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础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行为,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签订后,被告术某即负有配合原告侯某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

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得以就该抵押物在其价值范围内得到担保并优先获得清偿。事实查明,抵押担保人术某以所购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认可,以一种虚构的所有权信息,恶意骗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诱使对方做出借款承诺,致使原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被告术某无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表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两栋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予以清偿。因此,术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表现为补充清偿责任。

在现场咨询活动中,通过对鲜活案例的解答,我们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前,对法律知识只是很肤浅的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逐渐使自己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此次咨询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加深了学生和普通民众的感情,也检测了我们的学习效果。我们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强了法律观念,认识到法学的重要性,坚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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