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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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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专著,其基本思想是为民主政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基于人性之弱点形成了政治,但政治的专制导致政府成为侵犯人权的一个机构,于是社会需要建立人民能够控制的政府,这只有民主才能做到。接下来学习啦小编给你整理了《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欢迎大家的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篇一

  最近重看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第一次走马观花地阅读,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细细研读,尝试去学习领会这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响之巨大,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这两部旷世宪法对其思想的无保留继承就可见一斑。对于这本书的概况,用卢梭自己的话再合适不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所要谈的,就是自由和枷锁的关系。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能够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每一个结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样自由,同时又会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维护和保障其他结合者的自由。就此而言,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卢梭所谓的枷锁,无形的枷锁,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羁绊”,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羁绊,人们才不至于自由到损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关于民众和民意的阐述,也是有所不同。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相比,虽然都强调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实现公众的价值,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注重民众诉求表达的权利和机制。比如卢梭给予正面评价的罗马公民大会,倡导的是一种民众的主动机制。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信奉的“民贵君轻”,则是事先给定统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这一前提,讲求的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制。

  总体而言,对于这本大作,每次读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悟,需要长时间反复的解读和揣摩,但是有一个观念确是始终都在的,即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点理性的羁绊。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篇二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把导读的一段话抄在这里:

  “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篇三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轰动世界的政治学著作,中国各大高校法学院各专业,教授们都会推荐这本书。这本书也曾为法国、美国、欧洲、甚至世界的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和思想基础,书中经典的思辨能力和逻辑推理也堪称一绝,显示了一位启蒙大家的旷世奇才。

  卢梭的出生年代和历史背景决定了书中的理论和思想主要来源于希腊、罗马等西方的历史传统,最晚也仅仅涉及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要读懂此书需要对欧洲古代史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希腊的民主文化与罗马的法治传统。作者好多思想都是对古欧洲民主法治传统的反思、推理、总结。对于有些观点的推论也来源于古欧洲的一些历史事件。因此,笔者认为,要读懂此书,需要全面了解欧洲古代历史。

  卢梭写《社会契约论》的依据主要是他生存年代及以前的民主法治实践,而卢梭的生存年代距今天已有二百多年,而在这二百多年里,世界各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巨大的突破与发展。我认为在世界各国民主法治巨大发展的今天,《社会契约论》虽然经典,终究基于时代限制,也有过时之处。当今中国的民主发展有各国直接的活的实践过的范本,不必去拘泥于任何所谓的经典著作,在经典的著作也有年代限制,而知识是不断创新的,文化是不断创新的,思想是不断创新的,理论是不断创新的,民主是不断创新的,法治是不断创新的,制度是不断创新的。而经典的著作,它的经典程度和内容已经盖棺定论了。但是《社会契约论》的许多(非全部)经典理论在几百年甚至一千年内都有其存在价值的。下面就其某些经典理论,谈谈看法。

  1,每个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所以他们只有在看到出让自己的自由有利益的时候,才会出让自己的自由。我们人人都渴望自由,但我们又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枷锁之中,这里告诉我们渴望自由的我们为什么有时自愿地给自己戴上枷锁。人人都渴望自由,但如果人人都把这种自由看成无限制的欲望时,人人都不会自由了。我们出让自己的自由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我们在享受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力量根本不能形成权力,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赋予政府权力是为了让政府合理的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而不是让政府来滥用权力镇压人民,如果政府自以为自己的权力来源于军队、武警、城管、监狱,并无尽的虐待人民的话,人民有权弹劾它,推翻它。

  3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权力的来源是被约定的,只有这样的权力,才是合法的。人们之所以约定和承认权威,是长期实践中对这个权威的信任,人们服从这个权威是为了更加长远的自由。权威是被约定的,不是天赋的,权威者如果滥用权力,人们可以停止对权威的信任,并弹劾权威者,建立新的权威。

  4,任何一个条约,如果它规定了缔约一方的绝对权威和另一方的绝对服从,那么这个条约将是不合逻辑的和无效的。对于一个有权利规定任何事情的人,他就将不必对任何事情负有责任。

  5,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6,人与人之间,不是天生的敌人,构成战争的是利益上的冲突,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争吵。

  7,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有时候完全可以不杀害对方的任何一个成员而消灭一个国家。战争决不能造成出于战争的目的以外的任何不必要的伤害。

  战争是国家利益的角逐,既然是为了国家利益的角逐,就不必要一定要杀害某一个个体。当一个人以敌国的保卫者存在的时候,为了国家利益,我们可以杀害他,但是一旦他放下武器举手投降,他就不再是一个国家的保卫者,而是以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他的生活已经不再是为了国家,而是为了他自己,就没有理由和必要杀害他。战争目的以外的任何破坏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人道的。

  8,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如果说“我和你订立一个条约,使损失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遵守这个条约;而且只要我希望的话,你也得遵守这个条约。”这都是荒谬的。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权威都不会长久,即使暂时能够存在,长此以往,必将激化矛盾,最终被推翻和摧毁。

  9,征服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这两者之间永远有着巨大的区别。主人和奴隶可能共同构成一群聚聚的人,但完全不是一个人们的联合体,因为他们既没有共同利益,也不是一个政治团体。这个人,那怕他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只是一个个人;他的利益区别于别人的利益,就永远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这个人归于灭亡,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就像一棵橡树被火焚烧之后就消解而化为一堆灰烬一样。

  独裁和专制的权威,即使当时能存在也不会永远存在,独裁体制下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为独裁的体制只是为了某个个人利益或某个小团体利益,归根到底都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这种独裁的体制下,即使当时的独裁者凭着自己的权力、暴力、军队保持稳定,但是在独裁者死亡后,他的继承者上台,由于权威不够,必然会引起巨大动荡或是独裁体制的灭亡。

  10,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11,主权就是公义的行使,永远不能被转让;而且既然主权者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么除了他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他。权力虽然可以被代表但是意志却不能。

  12,人的平等,最初为自然平等。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使得人出现了才智与体力上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人之间强弱的不平等。使得由自然而来的平等变成了由自然而来的不平等。于是,有了社会契约的出现,社会契约用权利以及道德的平等来替换了自然的平等。 社会契约确立了权威和权力的代表,是为了防止自然状态下形成的不平等,使人们形成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契约的建立是为了人们真正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人们服从的是建立契约的全体,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

  现代社会,我们可能以个人安全、财产或某种共同的理想建立契约,形成国家。建立这个契约只是出于我们的安全和自由。建立国家是为了我们更好的生活,在这个国家下我们都是充分的自由的,所谓公意就是所有自由人的共同意志,国家只不过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国家里,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为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因为国家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的发展其实就是每个人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是统一的。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国家大事予以决定,当然只要是我们自己的意志,我们也可以派自己的代表或代理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只不过是公意的体现,政府行使权力,政府实际上是人民为集中行使自己的权力而选出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对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意。如果不符合公意,就违背了契约,就是政府成员个人意志,而不是人民公意,政府就不再是人民权力行使的代表。政府所实际拥有的权力也不再合法。政府的意志和人民公意不在统一,人民有权废除它,毁灭它。

  契约建立的国家,国家其实是每个人的结合,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的意志个个人的意志是统一的,个人服从国家其实最终还是服从自己,这样的国家是充分民主和自由的国家,这个国家里的人民没理由不热爱这个国家。只有在这个国家里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创造自己的财富,实现自己的价值,国家的强大和自身的强大是统一的。一旦这个国家被外国侵略者占领或被国家里的脱离公意的破坏分子统治,将打破这个平衡,不能确保人民原有的意志、价值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民一定是爱国的,因为爱国就是爱自己,国家利益就是人民立一个集合,确保国家利益也就是确保个人利益。保卫国家的利益就是保卫自己的利益,保卫自己的利益,有不拼命的吗?所以民主、自由的国家里,人民的爱国意识也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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