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四大原则范文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制度四大原则范文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制度四大原则范文1
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选举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
选举大会主持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如何当选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制度四大原则范文2
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情况下会依据其内部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制定劳动惩戒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对内部劳动规章的履行。劳动惩戒制度的设立,不仅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进行维护,而且还对劳动者的应有权益进行保障,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就我国当前有关劳动惩戒权的法律法规而言,其间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疑点和漏缺,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确立。但用人单位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等活动中。对于比例原则的分类,我国一般采用“三分法”。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具体来看:1.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所采取得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实现而且其实施的手段也是正确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满足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同样能够达到惩戒要求的方式中,选取对劳动者负面影响相对较轻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即用人单位在对违纪劳动者进行惩戒时,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要与劳动者的违纪损害基本平衡,不能出现极端的差距。
二、惩戒手段、程序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
惩戒手段、程序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原则,就用人单位惩戒制度来说,主要限制性要求即:用人单位惩戒权的实行,必须要以其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对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此项规定,其意义在于劳动者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惩处有事前预见性,且防止用人单位以不确定的惩戒依据而滥用惩戒权,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
三、合法性原则
惩戒权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的权利,且惩戒权的行使对劳动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必须对企业的惩戒权加以限制。但是,我国就相关方面的法律存在着漏缺。可是,就惩戒权的合法性来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判断:用人单位惩戒处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用人单位在实施惩戒权时要符合其有关规定,不能违反非法律的规定。
四、平等对待的原则
平等对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对违反同样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同样惩戒处分的原则,绝对不允许有差别对待劳动者的情形出现。但是平等的对待并不是要求一切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求实质上的平等。要求用人单位平等的对待性别、种族、信仰等的差别。若用人单位的惩戒处分出现了差别待遇,则其处分是无效的。
遵循四大原则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健全受惩戒劳动者的法律救济
第一,要完善受惩戒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请申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5条的有关规定,受惩戒劳动者可以以此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寻求救济。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权力使用人单位直接撤销对劳动者的处分。
2、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申请调处。依据我国《工会法》第21条及《劳动法》第30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惩处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特别是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工会。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惩戒有异议,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及诉讼。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5条、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惩戒持有异议,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甚至诉讼。
第二,要树立对用人单位劳动惩戒处分的审查标准。
对用人单位劳动惩戒处分的审查,可以从对用人单位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和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爱莎尼亚《雇员纪律处分法》第23条规定:“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劳动者有权于知悉或应该知悉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诉诸法庭。如果劳动者系被非法处分包括处分内容不符合相当性原则即劳动纪律处分与被处分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情境劳动者先前行为不相协调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劳动纪律处分无效。如果该劳动纪律处分为解雇处分法庭还应该根据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境况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性进行评估并有权恢复劳动者的工作。” 爱莎尼亚有关惩戒权处分的规定,加大了劳动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和相当性的司法审查,从而限制了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的惩戒权。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制度四大原则范文3
联想集团的薪酬模式
基本薪酬部分:联想的职位薪酬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是按照职位重要性划分职位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管理类员工和技术类员工支付不同的薪资,又称职位等级薪酬制。辅助薪酬部分:年终奖金的发放采取总部和分公司差别化:子公司年终奖总额的多少取决于其当年业绩,总部职能部门的年终奖金则与全集团业绩挂钩,而员工个人的年终奖金则依据员工个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决定
福利部分:联想采取统一的福利体系,员工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其中,公司除了给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法定福利外,还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将建立其他福利基金。公司每月从员工薪酬中扣除8%,同时对等投入8%作为员工个人福利金,这样员工月收入已相当于薪酬的108%。这在当时是比较好的福利。
员工持股(应归入福利部分):联想于1999年正式开始操作员工持股计划(ESOP),将35%的分红权转变为股权,利用中科院的利润处置权,柳将利润的35%归员工,其余的 65%上缴财政部。又将35%的分红权作出如下分割:1984年的15位开创者占35%;1986年以前加入的100位员工占25%;1986年以后的员工占40%;这当然是权宜之计。
柳传志目光深远,将员工的分红都攒起来,一直到2000年,用攒出来的小金库,柳终于将35%的分红权变为股权,让自己的创业同伴们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柳是好高骛远与兢兢业业的完美结合,拥有足够的耐心和忍耐力与旧制度周旋,直到达成自己的目标。
联想集团薪酬制度的四大原则
公平性原则:包括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员工公平、小组公平;
竞争性原则:即企业薪酬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激励性原则:在内部各类、各级职位的薪酬上要适当拉开距离;
经济性原则:考虑企业人力成本不可过高;
“治理一家公司是系统设计。这里面有方方面面要考虑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你如果为了解决某一个问题就单兵突进,这个问题看似解决了,其他方面全乱了”。柳传志说。联想以工资、奖金、年度股权分红、股票期权建立起稳定、成熟、有竞争力和同级不断扩大差距的薪酬体系。“一分价钱一份货,什么样的薪酬吸引什么层次的员工”,这是规律,也是现实。
那么如何在保证人力成本不高的前提下设计激励性薪酬呢?
不同阶段的业务员,工作内容,提成比例,指标都是不尽相同,那该如何制定更有效果?
1)入职3个月以上,培训成长期:业绩平衡点为低值(如10万/月),主要关注过程性指标(如:跟踪量、询盘量、电话量、考核分值等),奖励力度为小值。把一些过程性工作给他做,一方面熟悉业务流程,另一方面增加自己产值收入,达到激励和留住新员工。
KSF设计的六个步骤:
1、岗位价值分析
分析这个岗位核心工作,直接为企业带来效益的价值点
2、提取指标(中层管理人员指标6-8个)
比如销售额、毛利率、毛利润、员工流失率、主推产品销量、员工培训等可量化的急需改善的指标
3、指标与薪酬融合(设置好权重与激励方式)
每一个指标,都配置对应的绩效工资。需要注意,不高把所有的指标平均分配工资,要挑重点。
4、分析历史数据
过去一年里,营业额、利润额、毛利率、成本费用率等
5、选定平衡点
企业和员工最能接受的平衡点,要以历史数据作为参考
6、测算、套算
依据历史数据,选取好平衡点,讲选取好的指标,各分配不同比例的工资额。
薪酬福利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文化,以及对员工的激励。在统一薪酬福利体系的同时,也要有所侧重,对不同职位的员工在薪酬结构结构上做出调整,以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来推动企业的发展。这在联想不断摸索的薪酬福利体系变革中体现出来。
KSF增值加薪、PPV产值计薪,加薪却不增加企业成本。通过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人效、让管理者关注经营结果,让员工自己为自己干,实现企业增利、员工涨薪的目的。
全国最实用、最快效、独创的“KSF薪酬全绩效模式 、PPV量化薪酬模式”如何系统地设计、落地?
制度四大原则范文4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中,每一个个体之间又必须涉及婚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经济关系等诸多法律上的关系和关联。这种基于家庭而产生的家事审判,也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化解分歧、弥合亲情、消除对立、抚慰创伤、修复家庭关系。
鸡西法院立足“四大原则”、规范“九项制度”,构建了家事诉讼工作基本框架,从速推进全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现以温馨、和谐为主旋律的家事审理模式。
家事审判
四大原则
01
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立案登记前,除身份关系认定类案件外,原则上要进行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形式的诉前调解。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阶段诉讼调解工作,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诉后还要进行判后回访,努力使家庭纠纷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家庭和睦。
要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诉讼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赡养案件外),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不公开审理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02
03
要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家事案件在人身关系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事人本人到庭更有利于法院准确裁判,也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修复婚姻,促成和解、调解。特别是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无法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也不符合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开展全面的情况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特别提示一点就是夫妻离婚若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可以暂时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04
家事审判
九项制度
01
建立多元化解决制度。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构建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建立家事调查制度。通过家事调查,充分了解婚姻关系及掌握未成年人情况。对于重要的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确实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通过走访群众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02
03
建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双方都要自觉填报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申报时隐匿不报,被查实后,隐匿一方当事人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共同财产。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遏制恶意转移、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建立心理咨询疏导制度。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存在问题做出分析并出具报告,杜绝因心理原因导致的恶性事件发生。
04
05
推行以审问式为主的审判制度。实践证明,在处理情感问题上,运用对抗式庭审方式,让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举证,证明对方的不足和过错,会进一步加深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伤害,这样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而言也是煎熬。要变对抗庭审为审问式庭审,建立“纠问、修复感情、诉辩”相结合的审理方式,适时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注意纠问的技巧和方法,引导当事人情感回归,营造庭审和谐的氛围。
建立离婚冷静治疗期制度。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诊断该婚姻是死亡还是危机,对于婚姻死亡的案件,就要快审快判,避免当事人过长的情感煎熬;对于婚姻危机的案件,要给当事人设置离婚冷静期,防止因一时冲动作出草率离婚的决定,分析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危机的原因,针对具体的原因提出婚姻诊疗方案,力促家事纠纷案件从单纯的案件审判向情感修复亲情弥合转变。
06
07
建立家事回访制度。对判决不准离婚、离婚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赡养等类型案件进行定期回访,抓住有利时机促进感情弥合。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全市基层法院要与公安、司法、民政等政府部门建立常态化反家庭暴力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
08
09
建立离婚证明制度。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法院如果仅向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当事人用于证明事项时,就容易造成个人隐私外泄。依当事人的请求再出具离婚证明书,就可以避免离婚判决书的内容向他人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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