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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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静、整洁、文明、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育高雅文明的宿舍文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留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学习、休息、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师学校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关于留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全体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入住留学生根据宿舍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和调整,集中入住,办理相关手续。如需搬离宿舍到校外居住,本人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搬离宿舍到校外居住,安全责任自负。退宿押金手续于学期结束后进行办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如需举办文化活动,必须事先向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举行。举办活动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由学校指定场所,并缴纳场地费;
2) 按时归宿;
3)爱护公物,保持卫生,节约水电;
4)未经允许禁止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入住时,必须交纳住宿押金1000元人民币并妥善保存,作为离校退宿凭据。如遗失须填写、签署“收据遗失声明单”,凭此单申请退还押金。
第五条留学生入住宿舍前与宿管人员核检房间配套设施,并在“天坛轩宿舍管理规定知悉确认单” 及“房间物品登记卡”上签名确认。离校退宿时,须按“房间物品登记卡”确认的内容向宿舍管理员交付完好物品。如损坏需进行赔偿。
第六条入住学生应在制定房间住宿,不等擅自调房调铺和搬移公物,不得未经批准带人入舍就宿,亲友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休息时间前离开宿舍区。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者开除学籍。禁止外来人员留宿,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明知他人留宿而不制止、不举报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若涉及校外人员将通知其所在院校、单位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条入住留学生应随身携带校园卡。禁止私自转借校园卡,凡应校园卡外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由本人自负。如发现校园卡非本校人员使用,将对校园卡主人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并处以记过处分。禁止强行进入他人宿舍,禁止进入异性卫生间和淋浴室,禁止对他人宿舍进行锁闭,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入住留学生应遵守公寓统一作息时间安排:午休时间是12点——14:30;晚间休息时间是23:30分——次日7:00。公寓大门于23;30分关闭,凡未按时归宿者均属晚归,必须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入寝休息,同时处以20元罚款。随意翻越宿舍大门者,处以50元罚款,并记过处分。
第九条周一至周五会客时间是14:00——23:00,周末和节假日是9:00——23:00,来访人员应在23:00前离开。来访人员应主动向宿舍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护照、学生证等),并填写《会客登记表》,在征得被访者及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来访人员离开时,应将被访者签字的《会客登记表》交宿舍管理员。未带有效证件或拒不出示证件者,禁止进入宿舍会客。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通知校公安处和派出所予以处理。若到时仍未离开且不听劝告者,对被访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记过处分,同时通知校公安处和派出所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午休和晚间休息期间,禁止在宿舍或公寓楼内开展吹拉弹唱、大声喧哗、高声开放音响、电视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如有违反者,在一学期内累计按下列规定处理:第一次,处以50元罚款,违纪处分;第二次,处以100元罚款,警告处分;第三次,处以150元罚款,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申请开通宿舍网络者到留学生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并到网络中心办理开通手续。宿舍网络开通时间为星期一至五12:00至24:00,周末和节假日8:00至24:00,其他时间不予开通。
第十二条宿舍公共浴室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周五12:00——23:00,周末和节假日8:00——23:00,其他时间不予开放。在浴室洗澡的学生应节约用水,禁止在浴室洗衣服,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记过处分。应爱护浴室内的设备,如有损坏,若为非故意损坏者赔偿修理费;若无法修理、恢复原状则照原价赔偿。若为故意损坏者照双倍价钱赔偿,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宿舍卫生
第十三条入住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负责本舍的卫生清洁工作。宿舍管理员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不合格的宿舍可提出整改意见。两次检查不合格或不听劝告的宿舍,每人处以20元的罚款,处以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入住学生应讲究文明、卫生,爱护住宿环境,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禁止在宿舍院内、公共楼梯、楼梯口等地堆放私人物品。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堆放垃圾、泼污水、倒剩饭菜。酒后乱吐的,责令本人打扫干净。违者处以50-100元的罚款,处以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除加倍罚款外,处以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不在床下堆放污品杂物,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第四章宿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入住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在宿舍生活中互相尊重团结,尽量避免口角和殴斗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入住学生应尊重宿管人员,虚心接受宿管人员的检查指导,进出公寓自觉刷卡,服从和配合宿管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入住学生应维护宿舍文明秩序,不得在楼道和宿舍内乱写乱画,乱贴各种启事,散发各类传单,不得举办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文体娱乐活动。
具体管理如下:
1)禁止污损室内外墙壁、地面、天花板、家具、房门及消防器材等设施、物品;
2)禁止锯门撬锁或在房门上加锁;
3)禁止在桌子、凳子、柜子和墙上乱刻、乱涂、乱画;
4)禁止在宿舍楼内外墙及周围乱帖启事、广告及各种宣传画等。
违者责令赔偿修理、修补费,恢复原貌,处以5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若无法通过修理恢复原貌则照原价赔偿。若为故意损坏者照双倍价钱赔偿,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处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无法查清具体责任人则由该宿舍内人员、相邻宿舍人员或全部入住学生共同赔偿。
第十九条不准在学生宿舍经商,不准在宿舍饲养宠物和各类小动物。一经发现,对饲养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禁止在宿舍内卖淫、嫖娼、酗酒、猜拳、赌博、打架、斗殴,违者处以10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宿舍内携带、存放、隐藏、观看和传播黄色淫秽书画、碟片等,违者收缴违禁物品,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宿舍安全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要提高警惕,防止有人私自进入宿舍内进行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收缴所用电器外,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宿舍院内、房间内使用明火,严禁点蜡烛、燃油燃气灯和用易燃品照明。如因停电,可以使用蜡烛照明,但必须保证安全,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具体管理如下:
引起火险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者,处以10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灾者,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携带、使用、存放、藏匿管制刀具、枪械,违者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禁止将烟花炮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燃放、隐藏或使用,违者没收违禁物品,处以10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因隐藏、使用危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一切损失并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宿舍内吸毒、贩毒、隐藏、持有或交易毒品,违者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量现金,最后离开者外出时应锁好房门、关好窗户,并关闭电灯、电视等电器。否则如有财物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章奖惩
弟二十八条留学生宿舍日常生活纪律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如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记录并上报,并及时将违纪情况记录交留学生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留学生管理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的管理,且无理争吵、态度恶劣者,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原违纪行为已达处分条件,又无理取闹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三十条所处罚款在三天以内不能上交的,从其住宿押金里按照双倍扣取。违纪频繁押金不够扣取的,从下学期学费中扣除。下学期不能补齐学费缺额的不允许报到注册,两周以后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违纪三次记警告一次,警告三次记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警告者开除学籍。开除学籍者将报请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现持签证或居留许可,缩短其居留期限、限期回国。同时通报陕西省教育厅通知其他在陕学校不得再次录取。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汉学院负责最终解释权。
附:留学生住宿温馨提示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留学生宿舍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在校留学生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温馨的住宿环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北京语言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有效的留学生,可申请在校内留学生宿舍居住。
1.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管理规定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留学生住宿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及X1或X2签证、学习居留许可等符合居住要求的证件。校内留学生宿舍只提供给在读留学生本人居住,不提供夫妻和家属用房。
2. 留学生居住期间,其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将到期时,须提前向管理老师提出办理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要求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在证件办理延期期间,凭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的证明资料,应在24小时内重新办理住宿信息变更上传手续。当外出重新入境后,仍须在24小时内重新办理住宿信息上传手续。否则,不允许继续居住。
二、学生住宿的时间应与在校注册学习的时间一致,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学生,宿费按学期交付;学习时间6个月以下的学生,宿费入住时一次性交清。住宿保证金按所住宿舍楼标准交纳。
1. 自费生办理住宿手续时,须按要求先交齐宿费再入住。特殊情况经批准先入住后付费的,自入住之日起,欠交宿费不得超过3天,逾期未付(也没有电汇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住宿资格,结清欠费,搬离宿舍。
2. 奖学金生应按照奖学金生标准住宿,服从留学生住宿中心统一安排和调整,有序办理入住。若学校内床位充足且自愿选择条件更好的宿舍居住时,经住宿部门同意后,应按要求交齐宿费差额再入住,学习6个月以上的奖学金生,每次付费不少于30天。宿费超过3天未付的,将调回到奖学金生居住标准宿舍。享受中国政府或孔子学院奖学金免住宿费资格的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提出去校外居住且申请住宿补贴的,可按规定(奖学金生申请校外住宿补贴规定)向所在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3.在校内入住已交纳宿费的同学,因个人原因需提前退房的,须事先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办理退费、退房手续的,应提前一周告知交费服务台(接待大厅或学17楼)。退房时间一般不超过宿费截止日的12:00,逾期按天补交宿费。未归还房卡的同学,宿费按退卡时间计算。
4.经学校批准已办理休学的同学,应及时办理校内退房手续。对于申请办理停留签证的同学,可申请在校内延期居住,具体的延长时间按管理部门批准时间安排。
三、遵守宿舍会客规定,在会客时段内接待访客。非会客时间,宿舍楼内不许接待客人。访客应持有效证件在服务台登记,并在当日22:00前离楼,严禁超时会客或留宿客人。
宿舍会客时间:工作日16:00—22:00,节假日9:00—22:00。
宿舍闭门时间:00:00—6:00,期间因特殊情况晚归的,请按门铃并进行晚归登记后再进宿舍。闭门时间,严禁带非本楼人员进入宿舍、长时间停留在值班室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四、认真维护宿舍安全秩序。防止跑水、煤气泄漏及火灾事故发生。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并视情给予严肃处理。以下行为特别提醒:
1. 严禁在宿舍楼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存放公安部门禁止个人持有的枪械、管制刀具、无人机等危险品。
2. 禁止在宿舍楼内使用存放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燃具;禁止在宿舍内给机动车和各类电动车电瓶充电;禁止使用5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炒锅、电暖气、电褥子、电开水器等。违者,除将违规物品没收外,还将视情做出处理。
3. 严禁在宿舍楼内赌博、卖淫或嫖娼、吸毒或贩毒、打架斗殴、涉恐滋事、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或刊物等违反中国法律和规定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从事经商交易;禁止在楼道、厨房、盥洗间等公共区域存放个人物品。
4. 禁止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和线路,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者照价赔偿并视情给予严肃处理。
5. 禁止在电器及灯具上覆盖或放置易燃物品。外出时关闭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和灯具电源,保持安全状态。
6. 禁止损毁、搬移消防器材和用具,严禁遮挡监控探头、消防喷头、烟感探测器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搬移宿舍楼内的家具和设备。
7. 学生自行使用的插座和电器,应购买合格产品,并注意及时更新和正确使用。禁止私自乱拉或乱接电源;不许将插座放到暖气旁使用;不许将插座(串灯、彩灯)放到床头或卧具等易燃物上使用;不许在宿舍楼内燃烧纸质品,使用明火、点蜡烛、焚香等,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
8. 遵守宿舍楼内的公共厨房、洗衣房等使用管理规定。
9. 禁止在宿舍楼内举办生日、节日、宗教等聚会活动,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激烈跳舞等影响他人的娱乐活动。
五、学生入住时应签订《北京语言大学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知晓书》(一式2份,学生和住宿部门各执一份),知晓书在1周内签字后交给楼内工作人员,拒签者不允许继续住宿。
六、学生住宿期间,配合宿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指定房间有序入住。
1. 个人特殊原因确需调房时,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调房手续,严禁私自调换宿舍。
2. 当宿舍床位出现“自然空缺”时,在住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工作人员合并房间。不允许学生强占、转让或转租宿舍。房卡钥匙只能自己使用,不准转借他人,违者取消住宿资格。
3. 未经管理老师和住宿部门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超过2周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了校内宿舍,校内不再安排其住宿。
4. 住宿学生出现异常情况,给其他同学带来不便或恐慌时,住宿管理部门可将其调房到更安全、更安静的宿舍。
七、学生住宿期间不准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执行公务,不允许侮辱、诬陷、咒骂、殴打工作人员。
八、学生入住宿舍时,应按照《物品登记卡》清单检查房间内的物品是否配齐,配套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如有缺少或损坏,应及时告知宿舍工作人员。否则,入住后若有物品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损坏住宿公共区域物品,同样需照价赔偿。
九、学生住宿期间需爱护宿舍环境,不得在房间、房门、墙壁及公用设施设备上悬挂、粘贴和涂画。否则,因恢复原貌原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当事者承担。不准在窗帘杆上晾晒衣物,不准在宿舍楼内悬挂各类旗帜。
十、保持房间内清洁,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桶里,并维护楼道畅通;不许在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不许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家畜、小动物等宠物。
十一、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及时锁好门窗、抽屉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数额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否则,若有贵重物品丢失,学校只协助调查,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学生毕业离校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学校所配卧具、家具、电器、房门钥匙等应完好无损,丢失、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十三、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同学,除按上述规定条款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签订《住宿违规记录单》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住宿资格。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3】
1.住宿安排。
入住许可。留学生入校后,按照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国际学生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留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留学生公寓房间为2或4人房间。具体入住房间标准,依照招生规定安排。
调换房间。为尊重来自不同国别的学生生活习惯和文化差异,留学生入住公寓后两周内,如果确实有上述情况,需要调整房间,需向国际学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调查和协商确需调整的,由国际学生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但,只给一次机会。
2.住宿及相关费用。
留学生按招生类别的不同,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其他可能需要缴纳的费用。
收费标准为留学生录取时规定的标准执行。
3.保护公共设施。
留学生要爱护公寓设施,禁止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
禁止私自拆卸宿舍内床位和其他家具。
要爱护餐厅、健身房、活动室、淋浴间、洗衣房等场所的设备,按要求和规定使用。
要爱护公寓防火设施,禁止擅自搬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凡是经调查,属于人为损坏设备,要按实际价格的3倍赔偿。恶意破坏公寓设施,除赔偿损失以外,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4.保护公寓环境和秩序。
禁止在公寓楼内任何场所吸烟,如有违反被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禁止在楼内外随意丢垃圾、泼污水。
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禁止以任何理由在楼内酗酒、赌博,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5.安全用电,注意防火。
离开房间时必须关闭空调等所有电器电源,做到人走断电。公寓管理人员会进行随机检查,若发现宿舍电器在无人状况下运行,每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禁止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私拉网线,违者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锅、电取暖器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违者将没收设备,并给予200元罚款。
6.保持房间卫生。
为保护全体入住留学生的生活健康和卫生安全,要及时清理房间卫生,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国际学生管理中心会不定期开展房间卫生检查。
7.遵守门禁管理规定。
国际学生管理中心会不定期检查学生住宿情况,晚22:00之前公寓楼关闭,晚归需接受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晚归累计达到3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有参加活动可能晚归者,需提前向国际学生管理中心请假。
8. 宗教活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辽东学院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只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如确有发现,且劝阻无效。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校内处分,最高可至强制退学,并移送本地公共安全部门处理。
9.接待来访人员。
留学生如邀请非入住留学生公寓人员到访,需向公寓值班室报告,并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会客。
未经国际学生管理中心的批准,任何学生不得自行或邀请别人在留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
10.退宿管理。
留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开除、离境等原因,需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
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留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 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11.留学生公寓的变更。
如因留学生宿舍用途调整以及学习场所变更等情况,学校对留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留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辽东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2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普通公办高校,具有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日常管理等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第二章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我校留学生教育主要为非学历教育,以汉语言文化研修为主。具体招生项目、招生条件和收费标准以学校公布的留学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留学生入学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审查,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入学考试。对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发放录取通知书;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外国留学生学习校级奖学金。
第三章入学管理
第八条留学生新生应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留学生报到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协助其办理如下手续:
(一)在留学生到校24 小时内,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 30 日内协助留学生到淮南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并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文件执行。
(三)组织留学生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学籍,并立即离境回国。
第十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留学生授课单位负责制定教学计划,配备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选用教材,并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教学场所;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接受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可由授课单位根据教学目标和课程需要灵活安排。
第十四条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以及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学校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特别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二)上课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禁止吸烟、吃零食、接听电话、会见客人等。
(三)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学院系审批;请假1-2 天(含 2 天)或离开淮南市区,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请假 3 天以上(含 3 天)的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病假三天以上者应出具就诊医院证明。凡请假离校的均需通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参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留学生的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参照《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校长批准,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留学生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课程考核合格的,由教学院系发放成绩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放研修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八条留学生结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假日,学校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获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留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不得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不得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不得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不得有酗酒闹事等违反学校规定的不良行为,对于违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限期离境。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学校在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留学生住宿。未经允许,留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个人住宿房间的公用物品,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由个人原因造成房间内物品或学校公共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安排,须特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住宿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二)禁止在宿舍内加装800 瓦以上功率的电器,违者予以没收。不准使用电炉、电器在宿舍内取暖、做饭。酿成火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离开住宿房间时,必须关好门窗,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接待和留宿他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5】
来华留学生宿舍是来华留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培养来华留学生文明行为的重要阵地。为加强来华留学生住宿管理,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学习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一条 来华留学生原则上集中住校,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入住时指定的房间住宿,并服从学校的调配。寒、暑假期间,学校将视来华留学生留校情况统一安排住宿和管理。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入住后不得擅自变更房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出租房间或床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房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在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报备。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入住时,每人配备房门钥匙一把,办理入住手续时领取。来华留学生办公室给每名来华留学生发放房内物品清单。来华留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使用钥匙,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负责。来华留学生辅导员处备用钥匙仅供应急开门使用,学生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才可借用。
第五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办理退宿手续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家具等公共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办理完退宿手续,学生应该搬离宿舍,并将房间钥匙交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传教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采取门禁制度,学生一卡通即为门禁卡。所有来华留学生门禁卡期限最长不超过获批居留许可期限。必要时,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取消或者提前中止部分欠费、缺勤的来华留学生门禁权限。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在每天23:30前返回宿舍,晚归者需讲明原因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美化属于学生自理范围,应注意保持房间及个人卫生、开窗通风,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做到墙面无球印、脚印,无乱写字迹和乱贴字句。宿舍垃圾应主动清理到指定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楼道里。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应爱护公物,按规定使用宿舍楼和宿舍内各种公共设施,并应妥善保管。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到来华留学生办公室填写《来华留学生宿舍报修单》登记报修;如属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楼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或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携带大件行李及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宿舍楼时,必须到宿管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在来华留学生宿舍区内进行各种商业宣传、经商、服务等活动,一经发现,报送保卫处处理。
第十四条 请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出门时应关掉宿舍房间所有电源盒水源;来华留学生自行使用一卡通进行充电。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离开公寓时应关好门窗,个人贵重物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遇物品被盗抢或丢失,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及时向来华留学生辅导员报告。
第十六条 宿舍如需举行集中聚会,活动规模在20人及以上的,须至少提前二周报请国际学院批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里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场所,应禁止以下行为:
1. 损坏宿舍楼和宿舍内各种公共设施;
2. 聚众起哄,实施打、扔、摔、砸、烧等不安全行为;
3. 从事打球、溜冰、大声喧哗等影响和妨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4. 将剩饭、剩菜以及容易堵塞水管之物倒入池内;从窗户向外泼水、抛果皮、纸屑及其他垃圾杂物;
5. 污损墙壁、地面、天花板、家具等公用物品;在墙壁或家具上钉钉子;
6.房间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熨斗,以及任何 800W 以上的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私自换保险、使用劣质充电器、路由器等“三无”( 无质量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无厂家厂址标识)电器;使用任何可能危害公共设施及人身安全的明火。否则,由此引起的火灾等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
7.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带入来华留学生宿舍;
8.赌博;吸毒;酗酒滋事;观看、传播淫秽出版物;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钱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他人人格;进行非法组织活动等;
9. 饲养宠物;
10.私自留宿亲友、异性或其他人员;
11.其它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会客制度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设有电子门禁和宿管值班室。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人员进楼必须先到宿管值班室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来华留学生正常生活和学习,来华留学生宿舍的会客时间为:8:00~22:30;来访者应在23:00前离开。违反者,将接受国际学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晚上21:00之后,在无特殊情况下,女性不得在男生宿舍逗留,男性不得在女生宿舍逗留。
第二十二条 应邀来访者应主动向来华留学生辅导员出示并暂留有效身份证件,在做好登记、征得同意后,方可由被访者带入来华留学生宿舍内会客。未带任何有效证件或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者,禁止进入来华留学生宿舍。客人离开时,应由被访问者在会客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被访者应对来访者到访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境外来访者如需临时留宿来华留学生宿舍时,应事先报告来华留学生办公室,填写《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后,方可入住。需要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备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经许可,中国学生及中国来访者不得在来华留学生宿舍留宿。
第四章 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安全隐患、违规现象和宿舍卫生;
第二十五条 每两周进行至少1次安全卫生大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来华留学生新生参加保卫部门或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的消防演习或安全教育,所有来华留学生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汉科技大学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6】
为加强留学生宿舍管理,促进我校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创造一个安全、整洁、和谐的留学生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50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住宿申请及登记
第一条申请在留学生宿舍入住的留学生须按照录取文件要求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留学生住宿申请表》,并签订《上海海事大学留学生住宿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二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根据留学生申请统筹分配,留学生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入住指定房间。
第三条 入住时,留学生须持普通护照(含有效签证)、1寸照片、800元(人民币)押金在宿舍服务台办理登记并入住指定房间。住宿期间,留学生须在每月1至3号持护照、临时住宿登记单至服务台办理月登记手续,若在学期间留学生护照信息变更、居留许可遗失须及时至服务台备案,并办理补办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留学生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章房间、宿舍更换
第四条留学生入住后,若无特殊情况,房间不予调换。若遇特殊情况,留学生须到服务台填写并提交《留学生换房申请表》,如获得批准,宿管通知学生本人调换房间。房间未使用即申请调换房间且得到批准的,可以免费调换;已经使用房间后再申请调换房间的,需将房间恢复原貌,否则需缴纳100元(人民币)的卫生清扫费。
第五条留学生申请的宿舍应与所学项目校区保持一致,若因专业实习等特殊情况申请他校区宿舍,须提交《留学生换宿申请表》,审核如获得批准,学生方可转入其他校区宿舍。
第六条全日制留学生应申请校内住宿,若遇特殊情况,本人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审核如获得批准,留学生须持租房协议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留学生应于退宿当日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并在退宿后2日内,将《校外住宿登记表》复本交留办备案。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宿舍实施门禁制度。留学生须在23:00前返回宿舍。不能按时返回者应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前请假。
第八条留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和物品,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严禁在墙上钉钉子,人为损坏公共设施及物品须照价赔偿。房间内设施(包括电器)如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服务台报修。若房间内设施属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属人为原因损坏,须由须由损坏设备者支付维修费用。
第九条留学生须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在寝室内大声喧闹、开放大功率音箱、举行聚会活动等,以免影响其他寝室人员休息。
第十条留学生不得将所住房间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留学生入住后不得私配房间钥匙,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若更换新锁,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房间备用钥匙由宿管员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禁止留学生携带含有酒精的饮品及食品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饮酒。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初或各项目初一次性发放整学期或项目期间的水、电、天然气等能源限额补贴。补贴用完后由宿管员发放缴费通知单,留学生须按通知要求自行缴费充值。因逾期缴费所带来的影响,留学生应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因实习、旅游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时,留学生应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并告知宿管员。如若由于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事故,肇事者须赔偿一切损失,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由留办参照国家留学生基金委员会奖学金标准,结合留学生宿舍设施设备情况予以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全额奖学金以外的留学生,若住宿时间满一学期,须按相关规定,在注册前至服务台一次性缴纳该学期住宿费,否则取消住宿资格,也不予办理签证延期和注册手续。如不满一学期须按月缴纳,如最后一月不满整月须按日缴纳。
第十六条 留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住宿费,须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过缓交期并拖欠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七条 全额奖学金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尚未毕业而延期毕业,缴费方式按非全额奖学金生进行。
第五章会客规定
第十八条 访客须经服务台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填写《访客登记记录单》,并将本人证件放置服务台后,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无有效证件者,不予进入。
第十九条 访客不得在留学生宿舍留宿。访客规定时间为08:00-18:00。超过规定时间,宿管员有权要求访客离开。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全面遵守学校对宿舍安全管理的要求,应注意宿舍各项安全事项,不得在室内吸烟,不得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私自移动、损害、遮挡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注意用电、用水、用气安全。宿舍内统一配备空调、冰箱等电器。除产品合格、性能安全,并且功率低于1500W以下的台灯、录音机、充电器、电脑、电吹风外,如需使用其它以上未列明的电器,应向服务台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放入宿舍使用。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电热毯、电炉、电热煲、电热锅、电炒菜锅、电磁炉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留学生宿舍一经发现违规电器和明火器具,留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一律集中保管。留学生应在2日内确认被集中保管的违章器具,并在《告知书》上签字。对于集中保管的器具,留学生毕业离宿时,凭《告知书》到宿管室领取。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改装宿舍楼内的设备及供电线路。严禁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充电器等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第二十三条 检查员每周进行留学生宿舍安全抽查并记录,留办、保卫处、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对留学生宿舍进行协同管理,特别在宿舍安全教育和防火、防盗等方面,并不定期协同开展留学生宿舍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宿舍区域发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应急事件,由留办、国际交流处、保卫处、后勤、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协同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内堆物,否则视作垃圾处置。禁止从宿舍向外抛掷物品,以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用卫生。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制度,由检查员负责检查卫生。若房间确系脏、乱、差,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区内公用区域卫生由宿舍保洁员负责清扫,包括客厅、厨房和卫生间;如住宿人数较多,按区进行划分打扫;如遇国定假清扫时间顺延至次周;无需保洁人员打扫,需提前告知服务台。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须保持房间内干净、整洁。保洁员每周对床上用品进行统一更换送洗,如遇国定假,更换时间顺延至次周,留学生也可到服务台以旧换新,自行更换。如更换当日留学生无需更换,当月将不再提供更换服务。
第八章退宿管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需提前2天告知宿管。留学生应主动办理退宿手续,并缴清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留学生须保持房间内外清洁和下水道畅通,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并由宿管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退房检查时房间物品如有损坏或缺失,按照宿舍物品价目表赔偿,或在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条 留学生寒暑假期间需临时退房者,可直接向服务台申请,并办理临时退宿手续。退宿后,所住房间不作保留。临时退宿者如需续住,须重新向留办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若有因调换房间、毕业离校、退学、临时退宿等原因而滞留在房间内的物品,须向服务台办理代管手续,代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若未办理代管手续,学校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第九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宿舍管理采取计分式管理,每学年20分,届满一年重新记分,如留学生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被扣分。对所扣分数超过5分者将实时向相关上级机关、合作学校、留学生家长公布,扣完分值者,所付房费不予退还或取消政府奖学金住宿费资助。情节严重者,取消留学生住宿资格。扣分及有关处罚规定如下:
(1)严禁留学生在宿舍楼内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若经发现,立即扣除20分,并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2)留学生若阻碍宿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行使管理权的一次扣5-10分。
(3)留学生须按时归宿,违反夜间门禁制度者扣2分,两次或多次违反者,每次视情况扣除5-10分,情节严重者,扣20分。
(4)严禁留学生之间私自交换房间,违者扣2分。严禁留学生在宿舍内留宿他人,违者扣10分,留宿异性扣20分,出租房间扣20分。
(5)严禁私自更换入门锁具。违者扣5分。
(6)私自拆卸学校配置电器等公共设施者,一次性扣10分。私自改变宿舍内家居等物品位置和公共设施结构者,一次扣5-10分,严重者,扣20分。
(7)向窗外或公用部位吐痰、倒水、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者一次扣10分。在走廊或者公共场所摆放个人物品者扣2分;污损墙壁者一次扣5分并责令恢复原貌。
(8)带入并饲养宠物,扣2分并将宠物清除。
(9)宿舍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留学生每人每次扣2分,房间卫生环境较差者一次扣3-5分,且管理员有权责令整改。
(10)严禁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者,一次扣除20分。
(11)室内禁止吸烟,违者一次扣10分;不得乱丢烟蒂,违者扣2分。宿舍楼内禁止酗酒,酗酒者每人扣5分。
(12)如有违规使用电器的留学生将扣2-5分。因违规使用电器造成火灾者,一次扣除20分,并按规定赔偿及承担相应责任。
(13)宿舍内不关照明灯、水龙头或不关闭空调离开者一次性扣2分。
(14)如有斗殴、踢球、大声喧哗、高声放音或制造声音等情况,违者扣5分;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扣5-10分;因制造噪音引发争执者责任人扣10分;引发争执造成治安和安全事件者一次性扣满20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5)宿舍楼内恶意敲击别人房门或者骚扰别房间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扣10-20分。
(16)公共厨房内不予照看而且引起烟雾的扣5分,使用公共厨房后未及时清洁整理垃圾的扣5分,引起火灾一次性扣20分,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17)每月未主动至服务台办理信息登记者扣2分。
(18)来访人员如未填写访客单而进入宿舍扣被访留学生2分。
(19)故意拖欠缴费项目的扣5分,如住宿费、煤气费、赔款等。
第三十三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留学生,还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留办。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学校各校区的留学生宿舍,同时沪海大国教〔20_〕146号文件废止。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住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确保留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留学生公寓,包括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西十三宿舍、西七宿舍、西八宿舍,雁塔校区医学院学生生活区留学生公寓南楼、北楼、中间楼以及财经学院留学生公寓。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留学生为所有在校居住的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二章 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入住留学生公寓者,必须认真遵守公寓相关制度。
第五条 房间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禁止私自迁移、强占、转让和转租房间。
第六条 入住时须交纳住房押金,清点室内的物品后并签订住房协议。
第七条 留学生房间凡属自然空缺者,自空缺之日起由所住学生在两周内找他人合住。如逾期未合住,将按双人间或四人间收取住宿费用。
第八条 留学生学生如须单独住房,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在住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交纳相应费用,方可入住。
第九条 禁止无正式婚姻关系者同居。
第十条 禁止私自留宿他人。
第十一条 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逾期不搬离者,后勤管理部门将强制收回宿舍,并处理室内遗留物品。
第十二条 如申请校外住宿,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后,到西安市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缴清相应费用后归还房间钥匙,方可外住。(雁塔校区新生入学后必须在校内宿舍住宿满一年)
第十三条 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须到值班室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私自拆换门锁、自配钥匙。
第十五条 临时停水、停电,应及时关闭水闸和电闸开关。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
第十七条 公寓楼每晚24:00锁门,学生必须在24:00以前返公寓。禁止翻越围墙、门窗。
第十八条 留学生需借用本人房间的钥匙,须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并抵押有效证件,用后及时归还。
第十九条 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不得将剩饭、杂物(特别是卫生用品)倒入水池或便池内。
第二十条 禁止在楼道堆放任何物品,保证楼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内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各种设施、物品,只供楼内住宿人员使用,不得污染、损坏、迁移、拆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或商品交易,禁止吸毒贩毒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电动车按指定地点存放,公寓楼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房间内外墙壁上乱贴、乱画污损墙面。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私自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如需张贴海报、通知等须经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管理员或留学生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将按《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校外住宿规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需校外住宿,须到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办理校外住宿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生必须于7月1日前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8月30日前将住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辅导员,并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留学生住宿申请表》和《校外住宿合同》。(本条仅适用于雁塔校区留学生)
第三十一条 搬出前必须缴清所有费用,并预交10天住宿费双人间。
第三十二条 截止9月15日,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任何校外住宿申请。(本条仅适用于雁塔校区留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个人物品必须及时清理,否则不予以查房退房。
第三十四条 搬出当天,在后勤管理办公室的安排下,由公寓服务员的陪同下进行查房。房间内任何物品的损坏或丢失应按照房间物品清单和住宿协议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房间钥匙须于查房当天交还,否则住宿费将按迟交的天数扣除。
第三十六条 搬出后前往后勤管理办公室和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并交还住宿押金收据,领取住宿押金。
第三十七条 携带已签字盖章的表格、住房合同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外出住宿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办理完所有手续,须向辅导员递交已办理完的外出住宿手续表。
第四章 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公寓内严禁明火及焚烧物品。
第四十条 公寓楼内禁止吸烟。
第四十一条 禁止损坏和搬移公寓楼内消防器材。
第四十二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楼内。
第四十三条 外出锁闭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证件等贵重物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气、液化气炉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室内、走廊私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六条 外出前务必关闭水阀、电闸开关,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第四十七条 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安全事故者,将按《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公寓每月每人限额用电80度(6,7,8月每个房间限额用电为200度),超出部分电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每月28日统计用电量,若有超用电量,后勤管理办公室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留学生缴纳电费。逾期未缴者将停止供电。
第六章 公寓公用厨房使用规定
第五十条 禁止污损、拆卸、搬移公用厨房内的公共电器和设备。
第五十一条 使用电器必须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及时关闭电源。
第五十二条 禁止将剩饭、剩菜等抛洒或倒入水池内。
第五十三条 禁止将锅、碗等餐具、厨具摆放在厨房内。
第七章 公寓会客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会客时间为每天9:00—22:30。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有客人来访时,访客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验证后,访客须登记,并将证件暂押,方可会客。访客必须由被访人带入公寓楼内,会客结束后返还证件。
第五十六条 未带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
第五十七条 访客不得留宿过夜。
第五十八条 严格遵守会客规定,访客必须在会客时间结束前离开宿舍。
第八章 留学生车辆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动车、自行车进出院门必须下车慢行。
第六十条 保管好自己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十一条 购买二手自行车或电动车,须索要发票,并更改户名。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电动车。
第六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学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5km/h。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对 学生进行思想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 生活、学习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生公寓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日 常管理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会同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中心及学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立健全各公寓“楼委会”和寝室室长管理制度, 加强和谐寝室和公寓文化建设,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 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 划及学生公寓房源情况统筹学生公寓寝室调整并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公 寓,住宿学生应服从安排并配合调整。
第五条 入住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复学等文件和交纳的住宿费 收据,到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入住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出租、出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不得擅自占用床位。
第七条 入住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毕业或按学校规定住宿期
已满的,应按时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家具用具,带走个 人物品,搬离学生公寓。
本科学生寝室四人一间。因同寝室同学休学、退学、出国、节假 日等离校只剩一人住宿时,该同学应当报告辅导员和本公寓楼值班室 门卫,并服从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学院(中心)的寝 室调整安排,不得个人单独住宿。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不得擅自动用、损坏学生公寓消防设 施、设备;禁止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加热、电制冷、电 炊器具、洗衣设备和不合格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 罐;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将自行车等个人物品 停(堆)放在消防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
电吹风、电热毯必须具备国家 3C 认证和自动断电保护装置,并在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电吹风、电热毯使用后必须 关闭电源,拔下插头。
第十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禁止将易燃、易爆、强腐 蚀性、有毒等危险品,管制刀具,淫秽反动书刊、音像制品,酒精饮 品带入学生公寓;贵重物品、现金、证件、寝室钥匙、校园卡等要妥 善保管,外出时关窗、关灯、关水、关电器、反锁房门,发现有盗窃 等异常情况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在学生公寓楼指定位置。禁止在窗台、阳 台边缘、空调外机等区域放置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
第十二条 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
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增强 安全意识;自觉保持整洁,不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 每天要整理整齐;室内安全卫生寝室成员轮流值日。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向过道和窗外乱扔 乱倒物品,应将垃圾分类倒入相应垃圾桶;禁止在公寓楼内做饭,不 得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不得在阳台、走廊等公寓公共区域堆放物 品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晾晒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收取,禁止 私自在公共区域牵绳子、放置晾衣架等晾晒衣物。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公寓的安全、卫生检 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供电管理。本科生公寓周日到周四 6: 00-24∶00 时供电,周五、周六和节假日 6:00-0∶30 分供电,熄灯 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研究生公寓实行 24 小时供电。学生应合 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早晨 6∶00 时开公寓大门, 晚上 23:30 分关闭公寓大门。入住学生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门禁制度, 持本人校园卡刷卡出、入所住公寓,严禁将卡转让他人使用,若未带 卡,应主动在门卫值班室进行身份核实登记。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在学生公寓大门关闭前回到公寓就寝。学 生公寓大门关闭后,学生因事外出或晚归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 原因,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公寓。
第十八条 男女学生实行分区住宿,不得互串公寓。来访者应主 动联系被访学生到门卫值班室当面确认,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 21∶00 后禁止在公寓内接待来访人员。
第十九条 应推行自行车出、入学生公寓;带大件物品、电脑等 出、入公寓时,凭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经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通 行。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公寓内公共秩序。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 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 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 动;禁止饲养猫、狗等宠物;禁止散发或张贴广告、传单和进行经商 活动;不得开展踢球、打篮球、踢毽子、滑冰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秩序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应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共同创建节约型校园。养成 人走关灯、断电的习惯,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尽量不开照明灯,关闭 一切不必要的用电设备,减少用电器待机时间,用电器充电完毕及时 切断电源;用水时根据需求控制水流量,用完后立即拧紧水阀门,防 止长流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公共寝室及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第二十三条 文明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学生在公寓内应当遵守 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 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寝室实行限额用电管理,超出限额部分按成都 市居民用电现行价格收取电费,若欠费,公寓智能电控系统将自动切
断寝室电源。学生应自行关注寝室用电情况并及时充值,以保障正常 用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内各类设备、设施并按规定使用, 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添置家具、家电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寓和寝室内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情况, 应按相关程序及时报修。属自然损坏的,维修时不收取费用;属人为
损坏的,照价赔偿,若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 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内学生住宿建筑物。 其中,留学生公寓、廉租学生公寓、培训学员公寓的住宿管理办法由 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_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