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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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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制度(一)

见证取样制度:要求及程序

一、要求

1.见证人员务必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透过建设单位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务必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2.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3.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4.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①计量认证书,CMA章。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二、程序

1.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2.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务必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齐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送检

检测单位在理解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4.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状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见证取样制度(二)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通常要依据有关的技术标准,用规定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必须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决定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决定施工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件、试块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施工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__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资料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董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见证取样制度(三)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定义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二、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务必透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务必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务必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三、见证试验范围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

第一种状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状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五、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根据与利辛县正信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获取的相关资料,本工程主要送检项目及试验检测批次详见下表所示。

见证取样制度(四)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二、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见证取样程序:

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务必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职责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齐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理解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四、罚则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本规定从__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思考到见证人员培训工作量大面广,“见证人员证书”制度从__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见证取样制度(五)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辨别样品的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认取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理解见证取样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附卷存档。

见证取样制度(六)

工程项目试验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1 试验检测一般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而很少采用全数检验,抽样检验是从一批或一个过程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个体进行检验,来判定一批产品或一个过程是否合格,所以个体的抽取方法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工作者要特别重视此项工作。

2 取样要有代表性,严格按试验标准规范要求随机抽取样品,避免造成检测试验结果与实际产品不符。

3 取样工作必须由试验室派人按有关标准、规定完成,不得受任何干扰,严禁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取样送检。取样人员应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验收规则,并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取样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以及材料的分批规定。

4 取样人应根据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对样品的大小、数量、取样部位、是否有代表性进行确认。抽取样品的数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有关规定一次性抽够;抽取样品的频率和方法严格按试验规范要求进行。

5 取样应严肃认真,不受行政干预,也不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及各种关系的影响,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6 样品抽取完毕,要妥善保管;填写试验委托单,和样品一起送到试验室进行检测。

7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能避免散失和防止污染,并避免试样性能产生变化,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产地、规格、等级或标号、重量、要求检验项目和取样方法(施工日期)等。

8 试验室对照试验委托单检查样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足够,检查后进行来样登记,将样品放入工作间备检。

9对于水泥、外加剂、外掺料要按标准、规定留取复检样品,做为试验存在争议时仲裁使用,一般情况下水泥留置60天,外加剂和外掺料留置90天。

10 见证试验样品的抽取,严格按见证工作制度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样品抽取完毕后由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试验人员一起送到见证试验室进行检测。

11 平行试验样品由监理工程师亲自抽取,严禁由施工单位代取。

见证取样制度(七)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采样管理工作,对采样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保证采样工作安全,提高质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取样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样品采样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二、工作要求 :

1、 化验人员采样时,装置人员必须与化验人员共同进行采样操作。 当装置发生异常事件和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化验部门,以免化验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2、 采样地点要有安全出入的通道,符合要求的照明、通风条件。装置区、罐区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平台、贮罐梯子上的冰雪、杂物。

3、 装置出口采样点要有明显的标识牌,以便采样人员识别。

4、 酸性水、硫磺回收装置采样,重质高温易燃样品及催化剂采样,由装置人员操作采样。

5、用火分析的采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

6、对于带压管线及容器内的气体样品应说明主要组分名称。

7、 非固定地点及非检验计划化验分析采样,由装置人员采样。

8、当泵送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采样。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静置30分钟后装置、生产部门才能通知进行采样操作。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2分钟。

9、采样时应随时限制流出总量和流速。采样过程中的废液由装置人员负责处理,采样结束后由装置人员负责采样阀关闭情况的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10、 任何采样设施、部件的维护保养、日常巡检工作由装置人员负责。任何采样设施、部件发生泄漏或冻凝,应由该处操作人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三、注意事项:

1、化验人员要完全了解样品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并受过使用安全设施的训练,包括灭火器、防毒设施和防护服等。

2、 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及高空采样时,必须执行“双人制”既一人采样、一人监护,并使用防毒用品及防护设施。

3、采样作业前,化验员必须与装置人员取得联系,与装置人员共同进行采样作业。采样人员要清楚安全通道位置。

4、用来采集样品的容器必须标明样品名称或贮罐名称。采样工具和容器要与待采物料的性质相适应和符合使用要求。使用采样器采样时,采样绳要用铜夹子进行良好接地。如使用手电,必须使用防爆手电。

5、 进入装置区、罐区采样必须关闭无线电话等通信工具。

6、进入装置区、罐区时必须戴安全帽,穿防静电长袖工作服,必须穿无钉平底皮鞋。进行采样作业时,必须站在上风口处进行作业。

7、 为了使人体上的静电荷接地,在采样前,化验人员应接触静电释放器。

8、 样品容器装入液体时必须留下适当的空间,任何情况下,应留有至少10%用于膨胀的空间。利用钢瓶采样时,通常只装至其容积的80%。

9、为了消除静电,进行液化气、丙烯等样品采样时,在采样前直至采样完,采样设备应接地或与装置系统连接。

10、在充装样品之后,立即封闭接受器或容器,检验其是否渗漏。

11、 严禁猛开猛关采样阀。在任何情况下,必须确保所有被打开了的部件和采样口按照要求重新关闭上。化验人员除采样阀外,严禁触动其它装置设施。

12、 在大气电干扰或冰雹暴风雨期间不得进行采样。进行登高采样、检槽车等作业时,严防坠落。严禁在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环境下进行登高采样、检槽车等作业。

见证取样制度(八)

1 目的

为了确保动火、受限空间取样分析检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取样化验人员安全,杜绝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须对取样分析作业进行安全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品质化验中心所属范围内发生的取样、分析作业活动。

3 定义

本管理规定,是指动火、受限空间取样、分析化验而提供的室内外环境安全及工作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4 取样安全管理

1、取样前,根据所取样品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如果现场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证,可停止采样操作,并通知生产调度和岗位人员,凡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采样并立即与调度联系:

(1)取样现场通道发生障碍。

(2)无岗位操作工的配合监护。

(3)雷电、暴雨、浓雾、冰雪天气或风速超过六级以上的气候条件。

3、取样作业时必须两人同往,由运行部所在岗位当班操作工进行监护。取样前应联系好岗位操作工一同前往,操作工监护,同时告知当班班长。

4、动火、受限空间从事采样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采样,须有一人监护,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

5、登高采样上下阶梯时,一手扶梯,确保安全。

6、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7、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与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8、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容器及场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须实现取样现场有人监护、并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 分析安全管理

1、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确保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性。

2、环境要求:操作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及排风通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防爆设施,给水排水满足需要。疏散通道畅通,保证发生意外时,人员顺利疏散。

3、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样品要单独存放,远离火源及高温设备,严格管理。样品多时应集中存放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风通道,应使用防爆电器,安装防爆开关的分析室。

4.化验员工作期间按规定劳保穿戴整齐,进入装置区及上罐取样严禁携带无关物品进入。

5、取样检测要在规定时间内分析完成,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6、化验员要熟悉分析室内消防器材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见证取样制度(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应留存取样、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取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标识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样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保存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涉及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送检试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时,应由取样、见证人员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单。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取样样品予以受理: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印章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见证取样制度(十)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

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 记;③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①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 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 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二、各材料进场后现场监理应检查验收的事项

1、水泥——水泥进场后,应检查水泥的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数量、批号及等级,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取样送检。现场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出示每批水泥的三天强度报告,报告合格之后方可同意该批水泥用于施工。

水泥的检测项目一般有: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水泥的凝结时间分初凝和终凝,初凝为水泥加水拌合时起至标准稠度净浆开始失去可塑性所需的时间,终凝为水泥加水拌和时起至标准稠度净浆完全失去可塑性并开始产生强度所需的时间。

安定性指水泥在凝结硬化过程中体积变化的均匀性。当水泥浆体硬化过程发生了不均匀的体积变化,会导致水泥膨胀、开裂、翘曲,即安定性不良,安定性不良的水泥会降低建筑物的质量,所以,规范规定水泥的体积安定性不良的水泥应作废品处理,不能用于施工。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废品: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不合格: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不合格品。

2、钢筋——钢筋进场后现场监理应检查出厂合格证、规格型号、数量等。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按规范规定的要求做好抽样复验,经复验合格,驻地监理认可后即可用于工程。钢筋焊接,包括电弧焊、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直罗纹机械连接、锥罗纹机械连接均要见证取样送检。

3、防水材料——现场监理检查各承包商是否按业主指定的厂家和材料品种购买防水材料,各类防水材料进场之后都要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要求承包商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每批送认可的试验室进行常规指标的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商品砼: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环保要求,政府要求使用商品砼。承包商应提前联系供应商,按工程需要的品质要求,将砼配合比一式叁份报建设批准后方准使用。上报资料除砼配合比设计外,还应有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如有抗渗要求的话)、水泥、混合料及外加剂的二证(即出厂合格证、使用前的复验合格报告)、砂、石料的检验报告等。上报资料应经驻地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商品砼质量负最终责任。

(1)什么叫砼立方体抗压强度:按GB/T50081-2002规定,将砼拌合物制作边长为150㎜的立方体试件,在标准条件(温度20℃±2℃,相对湿度大于95%以上)下,养护到28天的龄期,测得的抗压强度值为砼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简称立方体抗压强度)。

(2)什么叫砼强度等级:砼强度等级是按砼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来划分的。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加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下限表示,如C30、C25,砼强度等级是砼施工中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砼拌合物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宜采用多次采样的方法,在浇注地点取样,不能在卸料地点取样,一般在同一盘砼或同一车砼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然后人工搅拌均匀。砼试块取样组数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少组数。(标准条件下养护1组,构件同条件下养护1组)

(3)现场测定砼坍落度的方法:① 湿润坍落度筒及底板,在坍落度筒内壁和底板上应无明水。② 把按要求取得的砼试样用小铲分三层均匀地装入筒内,使捣实后每层高度为筒高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层用捣棒捣25次,插捣应沿螺旋方向由外向中心进行,各次插捣应在截面上均匀分布,插捣筒边时捣棒可以稍微倾斜,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贯穿整个深度,插捣第二层和顶层时,捣棒应插透本层至下一层表面,浇灌顶层时,砼应灌到高出筒口,插捣过程中,如砼沉落低于筒口,则应随时添加,顶层插捣完后,刮去多余的砼,并用抹刀抹平。③ 提坍落度筒时应垂直平稳,提的过程应在5~10S内完成,从开始装料到提筒的过程应连续进行,并应在150S内完成。④ 坍落度是筒体与砼试体最高点之差。⑤ 观察砼的粘聚性及保水性。

(4)、砼抗压强度试块尺寸与换算系数

骨料最大颗粒直径(㎜) 换算系数 试块尺寸(㎜)

31.5 0.95 100×100×100(非标准试块)

40 1.00 150×150×150(标准试块)

60 1.05 200×200×200(非标准试块)

(4.1) 强度代表值的确定

(1)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精确到0.1 Mpa)。(2)三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如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时,则把最大值及最小值一并除,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3)如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的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则该组试件的数据无效。

5、砂、石、砖等建筑材料

按照规定必须要在现场到位的材料中见证取样送检。

6、安装材料、接地网材料等

镀锌扁钢(50×5)、镀锌钢管、角钢、扁钢、钢板、钢管(φ50×4)、刚排TMY50×5、降阻剂、焊接试件等材料的检验指标根据以后施工单位进料厂家的企业标准来进行抽检和复验。(另行规定)

钢管、扣件也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以判定其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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