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精选7篇)
银行管理层应该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之外,真正发挥约束约束的作用,这是银行合规管理的关键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欢迎大家来阅读。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24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60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2】
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室内装饰装修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不得违规在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3、场所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
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禁止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消防宣传、培训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标识
1、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内容的提示牌。
2、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附后)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__、__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含__、__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司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
(三)对本级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
(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导教育、平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第十条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又如言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__、__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系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定期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对本级单位、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协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管理,组织辖内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五)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弹药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埋及维护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保卫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八)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4章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合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N0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按风险等级防护。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
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营业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外8米,宽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它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播、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营业场所的后(侧)门及已设置的柜台通勤门要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5米(以柜面计算),宽度不大于1.8米;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
营业场所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设生活区。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2.5米以上,并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必须是省联社选定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
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装置,临柜人员工作区应装有手动、脚控交直流两用报警器,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防卫器械,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没有金库的乡镇信用社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报警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视频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营业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检测标准,经省级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对干部、职工组织防范技能培训,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能正确使用报警设施、防卫器械、消防器材。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内。
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英押、机、电脑软件入柜、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交接款箱。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 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 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 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 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 (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 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 (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 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 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 24 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 60 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 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5】
一章总则
一条为促进我行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源分配的激励作用,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商业银行运作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思想是建立符合我行行业特点的,以基本薪酬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分配考核制度。着力优化分配资源,向绩效贡献大、岗位责任重、劳动复杂程度相对较高的人员倾斜,使员工的收入与其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业绩和其工作量、岗位责任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有限的分配资源发挥最大的调节和激励作用。目的在于把职工工资同部门经营业绩挂钩,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突出“向一线部门倾斜、向经营部门倾斜”。
三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原则
(一)基本保障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收入,根据干部、员工岗位和贡献度确定等级,发给基本薪酬。
(二)以岗定薪原则:对不同职级、不同责任、不同性质的岗位确定不同的薪酬,岗位变动薪酬随之变动。
(三)绩效挂钩原则:员工的收入与其所在部门为单位创造的效益、经营业绩等紧密挂钩。
(四)按劳取酬原则:员工的薪酬与其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岗位责任等紧密挂钩。
四条本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是分行对行内各部门的考核,不再细分到个人。对个人的考核由各部门依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细化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部门内部绩效考核方案。
五条本方案实行百分制考核方式。所涉及的定量考核数据均以四季度的旬平均数为基数,按季度进行环比考核。
六条本方案业务经营性指标适用于我分行公司、小企业金融一部,公司、小企业金融二部,公司、小企业金融三部,个人金融部,营业部等经营部门;
内部管理性指标适用于财务部、运营服务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等非经营性部门。
二章经营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七条业务经营类指标是指:各项存款,占比为__%;其中,对公存款占比__%,储蓄存款占比__%;、各类中间业务、新业务,占比为__%。各项贷款,占比为__%,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__%,其它贷款占比__%
三章非经营类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八条非业务经营部门绩效工资考核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进行。其中定性指标占比为%,定量指标占比为%。
九条定量指标细分为:①内部管理指标,占比为__%;②服务质量指标,占比为__%;③安全保卫指标,占比为__%;④其它指标,占比为__%。
十条定性指标是指各部门的本职工作完成情况。
四章考核方法
十一条各部门绩效工资考核目标的设立
(一)每考核周期期初各部门根据分行下达的总体指标,结合本部门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经分行与部门之间同协商,制定当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报分行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的更改需经本部门及分行商定,并报分行主管领导批准后,更改方可生效。
十二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初一个月的__日内完成,度考核于次元__月__日完成。
十三条被考核部门通过努力达到或超额完成期初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时,分行根据任务完成的环比数据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分配奖励。,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6】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在金融系统深入实行行(司)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金融工办发[]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行的民主建设,根据《银行张家口分行实施行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实行行务公开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实行行务公开,促进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行务公开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实现员工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要通过行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和维护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三)实行行务公开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必须有利有我行改革、发展、稳定和商业秘密保护。
(四)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总支在行务公开工作中不仅是领导者,而且是实践者。要率先垂范,形成党政共同负责,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具体承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二、行务公开的内容
(一)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和中长期经营发展目标、内部改革、机构撤并、员工分流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等。
(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经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情况;信贷资产投向、信贷抵押物品的收回或处理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招投和业务经营场所投资的预、决算情况;业务稽核结果;大宗物资和重要设备的采购、供应和报废处理;会议费、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开支;内部综合考核情况等。
(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纪律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资金分配方案;购房、售房、集资建房方案;职称评报、奖励晋级和评优评先条件、指标和结果;福利费、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和实行情况等。
(四)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领导人出国出境费用使用情况等。
(五)凡涉及银行商业秘密、经营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应纳入行务公开的范围。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行务公开的形式
(一)行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按职代会有关程序临时召开会议公开。
(二)行务公开的形式还包括行务公开栏、行务会、情况通报会、内部信息网络等。属于需定期公开的事项,应从实际出发,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发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员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员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四、行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行务公开工作在支行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支行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行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务公开的实施方案。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行务公开情况,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支行工会委员会是行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行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完成支行和市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务公开工作,制定行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针对行务公开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员工代表对行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管理行务公开档案,上报有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务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四)推行行务公开,关键是真实。行长为行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总责。对组织制度不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应该公开没有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行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各相关部门对行务公开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所辖行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行务公开中暴露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二)实行行务公开成立由纪检、监察、工会及有关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行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检查监督组每季对行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季向市行书面报告一次。设立监督电话:6223730。
(三)行务公应在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本办法由支行工会负责解释。
银行法律监管行为管理制度最新【篇7】
一章总则
一条为配合我行工资制度改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商业银行运作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绩效工资考核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二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其宗旨在于把职工工资同经营业绩挂钩,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突出“向一线倾斜、向业务类倾斜”的主导思想。
三条本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是支行对各科、室、处、所的考核,不再细分到个人。对个人的考核由各部门依照本处的内部考核方案再行考核。
四条本方案实行百分制考核方式。所涉及的定量考核数据均以__季度的旬平均数为基数,按季度进行环比考核。
五条本方案适用于我行全体在岗的员工(含柜员合同工)。
二章指标设定
六条参与考核的指标有四大类,分别是:业务性指标、安全保卫指标、内部管理指标及服务质量指标。
七条每类指标针对于各部门自身的业务特点分别在各自的指标体系中占不同的权重(即分值)。
八条为贯彻安全性、从严性原则,本方案所涉及的安全保卫指标,通过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办法及细则》进行考核后,所得正分不得超过该指标在各部门考核体系中的占比,但考核不合格则可以扣负分,挤占别的指标分值。
九条为加强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本方案所涉及的服务质量指标,除在本方案中进行扣分外,还要并罚上级行处罚数。
三章业务网点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十条分理处及储蓄所分两大类指标参与考核:即业务类指标和其它指标。其中,业务类指标占%,其它指标占%。
十一条业务类指标是指:
①各项存款,占比为%;其中,分理处对公存款占比%,储蓄存款占比%;
②中间业务,占比为%。
十二条其它指标是指:
①安全保卫,占比为%;
②内部管理,占比为%;
③服务质量,占比为%。
四章内部科室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十三条内部科室分业务发展类、业务支持类和业务保障类进行考核。其中,业务发展类科室包括:个金金融业务科和公司业务科;业务支持类科室包括:计财结算科和技术保障科;业务保障类科室包括:办公室和保卫科。
一节业务发展类科室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十四条业务发展类科室绩效工资考核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进行。其中定性指标占比为%,定量指标占比为%。
十五条定性指标细分为:
①内部管理指标,占比为%
②服务质量指标,占比为%;
③安全保卫指标,占比为%。
十六条定量指标细分为:
①存款指标,占比为%;
②贷款指标,占比为%;
③资产质量指标,占比为%;(注:资产质量指标按五级分类进行考核,公司业务科取绝对数,破产企业贷款清偿不在考核之列;个金业务科取相对数。)
④收息率指标,占比为%;
⑤其它指标,占比为%。(其它指标是指,中间业务和新型业务的管理和推广。)
以上四项指标,除②项贷款指标外,其它指标两个科室要综合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