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费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篇1
一、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1、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2、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3、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帆务接待、购买礼品和其他馈赠等方面的支出。对不按规定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预算管理,积极实施预算编制规定。
1、中小学预算以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
2、中心学校以下的村小、教学点及初级中学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3、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
4、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阜南县地城镇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标准:
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一类支出项目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5%。
1、师训费:占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7%。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材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此项费用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2、书报杂志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3、专用资料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4、图书资料购置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年均增加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5、仪器设备购置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3%。由中心学校在全乡统筹管理使用。
(2)二类支出项目标准:办公费(不含书报杂志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印刷费七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为65%。村完小、初级中学使用60%,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5%。
其中维修(护)费标准: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护)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0%。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3)三类支出项目标准: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四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为10%。
1、交通费、差旅费:两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6%。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4%,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2%。
2、会议费: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1.5%,村完小、初级中学使用0.5%。
3、招待费: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四、中小学财务管理
严格账户管理。中心学校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账户,对和地方的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进行专门管理核算。中心学校统一核算各村级完小和初级中学经费,按各完小和初级中学学校名称建立明细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一)加强财务监管。
1、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机制保障后,各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对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财务事项或单笔活动资金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须报中心学校批准,1万元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严格核销手续。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单位法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所属类别,方可核销。
4、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和报账,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每年度末进行财务结算后,必须向学校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公布账目,实行财务公开。并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对账目管理混乱,违犯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格控制单位的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扩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要遵照“专款专用、量入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事。对不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立项、扩开支范围,年终出现新债务的学校,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
6、健全财务机构,中心学校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各中小学配备专(兼)职报账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各学校财务人员每月到中心学校报账一次。
8、各中小学到中心学校报销的单据必须真实,如经中心学校或相关部门审核后出现虚假情况,追究经手人和学校领导责任。
9、各校长直接经手发生的票据,须由学校其他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中心学校报销。
10、不得挪用各种类别项目资金。
(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学校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上级教育、财政等部门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三)、完善监督机构。中心学校要成立经费使用监督小组,组长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兼任,对学校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学校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任财务人员或报账员。
五、严格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完整。
中小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核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校会集体研究后,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并设立专(兼)职公物保管员。具体要求:
1、型资产购建需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2、各学校对固定资产、物品、材料每学期末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型资产(学校各类基地、房舍、校园等)的处置(出售、报废等)相关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变价及残值收入必须入账,作为专用基金管理。
4、单位确认为呆死账的往来款项,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核销。
六、严格资金管理制度。
教育、财政部门加对各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对违纪违规人和事,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究,从严处罚。
七、严格资金审计制度。
各中小学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必须先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然后再移交财务手续,中心学校派人监交。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篇2
为有效管理学校公用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公用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校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行政统一管理。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经办学校用费的开支。
二、由校长直管财务管理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各机构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请示汇报学校领导。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校会讨论通过开支。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预算经费开支。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务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班级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六、财务人员要注好经费使用帐目,尽职尽责。用款数额较(10000元以上)的经费不准提现金,保证资金安全。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公用经费的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禁止动用公用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
十、财务人员每月月末及时向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师生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学创新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创新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经费范围
本办法所述创新教育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民族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和本科生学科竞赛计划项目所安排的经费。
第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经费由实践教学与创新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管理,经费使用须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
(二)经费使用前,单位和个人应向实践教学与创新教育指导中心提交经费使用计划。
(三)除满足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
(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各项目评审费及运行中发生的组织费用。另外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备的耗材、工具,相关的参考资料、软件,课题调研、差旅费,实验费等相关费用。
(二)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运行无关的硬件设备的购买,劳务费、餐费等,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践教学与创新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并适时提出修改。
1、 成立学校学生免费营养午餐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2、 “学生营养午餐”专账专设,专人专管,主管、会计、出纳三分离。
3、 “学生营养午餐”台账分社,收支平衡。
4、 食堂采购人员当天完成采购工作后,必须当日填写《学生营养餐采购清单》,交由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存档。
5、 执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把此款挪作他用。有此情况者,应追究先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6、 学校财会人员(报账员)把转款交当日采购员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做到资金账目清楚,建立好“学生营养午餐”台账。
7、 学生领取营养午餐后,应由学生亲自签名。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当日不在校时应做好登记、并空档不签字。
8、 定期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体师生和家长公布学生营养午餐账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 期末经学校全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核算审理学生营养午餐专项资金项目,核算审理后的账目档案须由核算审理的教师签名并存档。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篇4
为有效管理学校教育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后勤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加强对财务人员得管理和业务学习指导。
二、由后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逐层请示汇报到主管领导。一百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一百到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教代会讨论审批。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划报经学校教代会批准后,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最后校长经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会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私设“小钱柜”。
六、出纳、会计要独立分管经费和帐目,分工明确,尽职尽责。提款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经费需要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教育经费的一律不得挪做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禁止动用教育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
十、会计每月月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教师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主管领导定期对所属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篇5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规范化管理,增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化、透明化,培养学生科学理财意识,保护学生权益,使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团经费为社团会员集体财产,社团一切正常收入均纳入社团经费,并在本条例的规定范围内运行;社团会费全部用于社团活动,而非社联或个人;
第三条校级社团经费由大学生社联收取,院级社团经费由各学院社联收取;院级社联与社团的经费管理制度请参照本经费管理条例;
二、经费来源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六条各社团在收取会费时,应对每笔会费的收缴记录记清楚,包括交纳的人数、金额、时间等。所有会员均应登记在册,并将会费总额连同收缴记录先在社联备案,再由社联上交经费管理机构,并给各个社团建立单独账户;
第七条鼓励各学生社团通过向社会请求赞助等方式获取经费,但是禁止一切在校园内以营利为目的的纯粹的商业销售行为;各社团所获商家赞助之经费,必须先在社联财务部登记备案,再将赞助款交至社联财务部,社联财务部统一上交经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累加入相关社团经费;
第八条社团承担的大型活动(时间较长、所花费成本较高、影响较大),经社联研究决定并报团委讨论审批,可酌情给予一定的拨款资助;
第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利用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不得私自挪用社团经费、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