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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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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

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1

为了保障食物的卫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本餐饮部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2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3

坚持质量标准,提高饭、点、菜肴质量,做到产品有规格,投料有标准,操作有工艺,考核有记录。

一、直接操作者应对质量负有自检责任。

二、管理员、班组长、质量员应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三、对已变质食品一律停止加工、发售,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健科如实汇报。

四、严格把好自行采购副食品关,有关食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或检验合格证,对有质量疑问的食品向所在地区防疫站报验。

五、对采购进货的食品坚持凭发票或原始凭证验质验量,并做好记录签证。

食品卫生消毒制度

一、食堂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各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二、有关食品操作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按照饮食卫生要求具体制订。

三、食堂管理部门应制定分块卫生负责制,明确分工,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并组织力量做好检查记录,月终进行考核,列入考评重要依据之一。

四、发现炊管人员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做好调离工作。

五、发现有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分析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事故必须追究责任。

六、各部门专职或兼职卫生员必须在开饭前做好大堂及出售间等部位的消毒工作,如大堂消毒必须用过氧乙酸,出售间须用紫外线灯。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厨房必须防火、防盗、防毒、防止人为破坏,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物品的管理。

二、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违章用火、用电,从严把好煤气、电器、油锅的使用关,杜绝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部门管理员负责检查本部门供应结束的门窗、电器、煤气的关闭及安全。

四、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追查责任,视情节予以轻者罚款,大会检查,重者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菜肴留样制度

一、为了对师生员工健康高度负责,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食堂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面制品),实行留样备验制度。

二、留样菜分量最少100克,最多200克。

三、所有留样菜必须在专用冰箱保存48小时。

食堂卫生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二、食堂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食堂操作间要整洁有序,要求每天一小扫,每次一大扫。

四、生熟物品的器皿必须分开,熟食器皿必须专用,保持器皿清洁。

五、生、熟食品、半成品要分开存放,冰箱内要求清洁、无血水、无异味。不许存放私人物品。

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4

为建立建全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强化销售者商品质量把关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列入进货检查验收的食品主要包括肉及肉制品、粮油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发产品、调味品、干菌制品、熏腌制品、保健食品、饮品、酒类、蔬菜、水果、罐头、酱菜类等。

三、经营者进货时应采取索证索票等方式,审验生产者、供货者经营资格: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有关涉及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志、注册商标、获奖标志证明等。

四、经营者检查验收货时,应查验商品如下事项:

(一)核对商品生产者的用中文标注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

(二)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的标识、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 计量(含量)及商品主要成分、用途、性能、注意事项等;

(三)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损毁、污染、变质及卫生状况;

(四)应该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报告;

(五)核对所购食品与销售票据是否一致等。

五、经营者进货时,查验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拒绝接收,并不得进入销售环节。发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购销台帐制度】

为建立建全食品质量进货销货档案,特制订食品经营户购销台帐制度如下:

一、食品经营户必须设立购销台帐制度;

二、购销台帐包括购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两种;

三、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商户建立购货台帐,健全进货档案,如实记录每种食品供货单位时间、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实行货物配送的超市、商场由货物采购中心统一建档;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商户除建立购货台帐外,还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建立和实施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三、对尚未售出的食品销售者应认真清理,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自动下柜下架,退出市场。

四、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

五、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召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六、对无法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并视情节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为强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责任,遵从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对销售食品质量保证的承诺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货物时做到如下承诺: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承担以下相应责任: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三)承担刑事责任;

(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的责任。

四、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的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保证主体资格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

六、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

【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

为鼓励和支持超市、批发市场实行厂店挂钩、场厂挂钩、建立协议准入制,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是指市场组织者组织场内经营者以市场名义或以市场内经营者名义,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生产厂家和规范的批发市场、批发

商建立的购销挂钩互信、明确供销责任关系的一项制度。

二、鼓励市场组织者、批发商、经营户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厂方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建立厂场、场地挂钩购销协议,以推进稳定互信、质量保证的长期供销责任关系。

三、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应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卫生标准、验收结算方式等。

四、厂场、场地供货商应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商品应承担召回、退货、赔偿责任。对连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购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双方签订的购销挂钩协议一式四份,各存一份,市场组织者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一份备案。

六、市场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对协议购入的食品,加强质量管理,主动送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退市并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七、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公示行为,特建立公示制度。

一、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本超市针对食品质量状况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食品质量信息。

二、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真实、诚信原则,不损害国家经济安全,不侵犯供应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

三、食品质量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食品监管权威部门检测检验结果的信息:

(二)随机抽检检测结果的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仿冒、假冒食品;严重虚假宣传的食品以及明知该食品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质量信息;

(四)其它需要公示的食品质量信息。

四、食品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

(一)食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和品牌;

(二)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三)食品的执行标准、规格、批次、生产日期及不合格项目等。

五、食品质量信息公示的方式:

食品质量信息的公示由本超市质管部门将商品质量定期检查、平时抽查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示。

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参考模板5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食品运输

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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