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规章制度范例
职代会是教师民主决策会,那么都有哪些明文制度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代会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职代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贯彻执行党的“依靠”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院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院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由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定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二级分院为单位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实际,在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
(二)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三)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四)教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
(五)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六)教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群众性和代表性,一线教职工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它人员不超过20%。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低于其在本院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人数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对本院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
(三)对本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本院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巡察巡视、质询等代表团(组)活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六)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部门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教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20%,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有效,当选的代表的票数须得到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院或离岗6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在本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或其管理人员。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有声望的专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领导、获较高荣誉的教职工和其它有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院党政会议协商确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80人以上分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制度,不足80人的分院,建立有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内部建立二级教代会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需有正式代表总数2/3以上出席可召开。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学院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院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组织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和州教育工会批准。
(二)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各选举部门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建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参政议政程序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
(六)建立教职工代表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大会主席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设常务主席1人和执行主席若干人,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处理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大会执行主席的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按照大会日程和议程,主持全体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组织大会审议文件的修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院应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任务的各项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关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专项工作制度。
(一)基本工作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学院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依据和操作规程,力求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要根据学院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二)有关会议制度。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会议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会议制度一般有联系会议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制度、代表团(组)会议制度、代表质询会议制度等。
(三)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是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职工代表调查研究制度、教职工代表巡视督查制度等。
(四)专项工作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项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代表选举及管理办法、提案征集处理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代表述职制度、教代会评估办法等制度。
第七章 大会召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分为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闭会期间四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主要任务: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之一。筹备委员会通常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若干临时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分工:
——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领导讲话、上报文件、大会报告、大会总结及其他大会文件、函件;负责大会记录,收集和整理代表讨论情况及意见、要求;按主席团会议指示,修改报告、决议(草案)等。
——组织组主要负责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制定代表选举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大会选举专门工作委员会、集体协商代表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及程序,编印民主评议表、民主测评表,组织领导干部民主评议与测评工作。
——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教育、大会新闻报道,重点代表、英模人物专访、大会精神宣传解读;编写会议简报、新闻通稿;媒体联系与接待、收集媒体评论、友邻学院函电、贺信;会议宣传专版专栏制作、评比与表彰;会议期间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与组织。
——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征集与审议工作。起草印发提案征集通知;指导各代表团提案初审工作;负责提案专业会审;起草提案工作报告;收集大会分组审议立案提案情况、起草大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务组主要负责大会会务保障工作。负责拟订会议议程、日程,编制会议经费预算;设计和布置会场、安排主席台座次;组织代表签到、分发大会文件和资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医疗及交通工具;按照大会日程安排组织大会,承担大会的各项联系、联络与通知、统计工作;处理会议期间的会务保障事项;负责大会会场的代表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二)预备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通过各项议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教代会换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三)正式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1、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
(1)学院行政负责人作学院工作报告;
(2)有关负责人作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3)提案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作提案报告;
(4)有关负责人作院务公开工作报告或其他专题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系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学院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学院工会财务负责人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作经费审查情况工作报告。原则上学院应分别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文件、方案、各项决定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报告。
3、大会选举与表决:
(1)教代会换届时组织选举新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2)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如遇工会换届,还需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3)对大会决议、决定、方案进行表决;
(4)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4、按民主评议方案组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四)闭会期间主要任务:
1、学院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能要求开展工作。
3、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提案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职工智慧、表达教职工诉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至少15天,将提案征集表发给代表,在教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内容。主要为本院改革发展、学科建设、院风学风教风、师德师风建设、建功立业、创先争优竞赛、教职工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牵涉到本院内涵建设、长远发展、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提案原则。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二要符合学院职权范围的原则,三要符合议大事的原则。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须是关注学院整体建设、学科建设、质量建设和教职工群体利益和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提案,个人意见、个人建议不宜提交大会审议。四要符合规范填制的原则。即提案必须遵守格式,工整填写;应一事一案,提案多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没有附议人的提案为废案,不得提交大会审议。
(三)提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立案提案,以书面的形式转交学院主要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召开提案处理专题会议,对提案进行逐条研究,在提案处理单上签署意见,明确处理部门与落实时限。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释。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
提案检查。提案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要随时检查和监督。
提案奖励。学院应对优秀提案、落实提案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院党组织的领导下,有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各级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年终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职代会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和其它工作。
2、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校、室、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员、工人,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习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于学校教改。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七至九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组织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组织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代会规章制度范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议等。维护和落实教职工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素质、提高学校办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5.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6.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
7.教代会要行使好以下职权: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8.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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