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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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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对企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管理制度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经营目的和观念,公司目标与战略,公司的管理组织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吧!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一、遵守公德

  第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社会公德、作奸犯科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一条 :爱岗敬业:热爱生活、热爱自己的工作 ,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的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对自己的失误勇于承担责任。

  第三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交代的工作要积极完成,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得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四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合作

  第一条:员工之间要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二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不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破离间,说一些不利于公司员工团结的话。

  第五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已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的聊天、大声喧哗、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四条:工作期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得在上班期间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办公区、公共区吸烟,不得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实自律

  第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三条:不得挪用公司财务,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用他人。

  六、安全保密

  第一条:要随时随地的注意防火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条:注意公司现金和贵重物品、财务的安全存放。

  第三条: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设计方案、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和内容、公司资质等,均属公司机密,员工有保守机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公司机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实质。

  七、仪表大方

  第一条: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第二条:上班期间不能饮酒。

  第三条:服装要求:男、女必须着黑色正装,例如:

  男士:白衬衫 黑西裤 黑皮鞋

  女士:白衬衫 黑西裤 黑色皮鞋

  第四条:不准打口哨

  八、环境要求

  第一条: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

  第二条:保持肃静,不要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聊天或随意制造噪音,接打手机尽量轻声细语,不得影响到其他人员工作。

  第三条:保持自己工作区卫生干净整洁。

  第四条:所使用品实行定位管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九、爱惜财务

  第一:不浪费水、电、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第二: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办公用品和公司各种设施,下班后要关好设备在离开公司。

  第三条:爱护公司财务,不得损坏公司财务,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财务 。

  十、BP(奖罚)制度

  第一条: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等,根据事情的严重性对其进行1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条: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及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现金奖励或职位晋升。

  十一、员工的离职管理

  第一条:实习期间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第二条:已转正后若须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第三条: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第四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辞职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十二、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第二条: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扣除当日薪资(同时取消全勤奖)。

  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条,由部门主管签字上交办公室。

  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职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并取消全勤奖。

  第五条: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第六条:公司会议不定期举行,一定会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加。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处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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