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野外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作业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了《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50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十、注意防火工作,预防火灾。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土边、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2、进入50亩以上连片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仁怀市林业局或者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3、进入国有奶子山林场、桅杆林场经营区,必须持有仁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三、防火戒严期间,在林区边缘和林区内严禁一切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四、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边缘用火或随意吸烟未造成损失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之规定,处罚款50元。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及指挥人员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5款之规定,处50—100元的罚款。
引起森林火警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经济损失的统计标准”执行),并处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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