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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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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烟草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加强烟草行业采购的监管力度,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烟叶生产所需物资及时、有效供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2012〕3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叶物资是指烟叶生产、收购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辅助材料等,包括:

  (一)生产物资:包括肥料、农药、农(地)膜、育苗盘、育苗基质等,以及防虫网、黄板等物理生物防治物资;

  (二)收购物资:包括预检袋、预检绳、麻片、分级筐、打包绳、封签、电子标签等;

  (三)辅助材料:包括烤房、农机具、育苗设施、打包机等设施设备及其配件。

  (四)其他给予补贴的烟叶物资:防灾救灾物资等。

  第四条 烟叶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五条 采购供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

  第六条 烟叶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常态化监督,切实加强考评和问责。

  第七条 各级烟草商业企业要建立烟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流程,严格按业务流程操作。

  第二章

  管理职权划分

  第八条 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对烟叶物资采购供应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全省(区、市)大宗物资的集中统一采购。负责编制烟叶物资集中统一采购目录,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组织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目录的烟叶物资采购,确认中选供应商。

  第九条 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本地区烟叶物资需求计划的汇总上报;与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确认的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未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目录的烟叶物资采购;负责对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给予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县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烟叶物资采购需求的汇总上报并负责物资到货验收、仓储管理、物资发放及与基层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三章

  采购计划及管理

  第十一条 烟叶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要依据年度烟叶生产计划,遵循实事求是、保障供应、统筹兼顾、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烟叶物资采购计划要根据年度消耗量、前期库存量并结合合理储备来确定。年度消耗量的确定要依据烟叶生产计划、生产条件、消耗定额及烟叶生产投入标准等要素综合测定,同时与县级烟草商业企业年度生产成本、资金计划中有关预算指标相统一。

  第十三条 计划编制要遵循以下业务流程:

  (一)编制需求。根据烟叶生产计划及物资消耗定额,由烟叶工作站负责编制并报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主管部门。

  (二)需求调整。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进行审核汇总,依据库存情况,进行需求调整。

  (三)提报需求。需求调整后,经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盖章,上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计划同时在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生效)。

  (四)平衡调剂。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对各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上报的采购需求进行平衡调剂并汇总形成本地区需求计划上报省级烟草商业企业。

  (五)采购计划。省级烟草商业企业汇总各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上报的需求计划,按照物资采购规定,确定物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求计划必须经主管领导、物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第十五条 年度正常需求计划由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确认,省级烟草商业企业汇总各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上报的需求计划,确认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范围,未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的或临时(急用)需求计划由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审核后制订采购预案并实施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要增强烟叶物资计划的准确性,当季采购物资原则上当季用完,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储备,库存量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计划订货、无计划结算、无计划发货。

  第四章

  采购决策及程序

  第十七条 烟叶物资采购要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做到应招尽招、真招实招。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国家局计划分配的烟用物资、设备及从全资三产公司采购的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条 需要在产区通过试验示范确定其使用效果的新型物资,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逐级提报并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出现《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相应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成立烟叶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对计划提报、审核、确认、变更以及采购方式确定等事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议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运作程序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公开工作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和《烟草行业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烟办〔2012〕49号)及《〈烟草行业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补充规定》(国烟办〔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所有烟叶物资采购信息与采购结果要同步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五章

  采购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依照审核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资金预算及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并最终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烟叶物资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要从产品工艺及质量、价格及性价比、售后服务能力、产能、历史业绩、用户评价等方面对入围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并合理确定评分指标和权重分配。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比价后,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有效保护双方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纠纷。

  (一)签订合同的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合同供应商、合同价必须是经过招标、比价等形式所确定的供应商和价格。

  (二)采购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招标文件条款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合同条款,依照采购计划认真填写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等,避免填写失误造成进货错误。按照合同法认真填写涉及纠纷、赔偿、仲裁的条款,避免合同欺诈给企业带来损失,将第三十条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三)各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要妥善保管已签订的合同及其技术协议、变更文件或通知,要建立合同台账,按类别、日期进行整理和保管。

  (四)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同时做好物资替代和补充工作,保证不影响烟叶生产。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按合同交货进度,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及时催促供应商按时发货。收到货物后,由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联合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按验收程序及时进行验货。验收合格的货物办理验收单并持有关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烟叶物资供应商后管理制度。由省级烟草商业企业统一建立成交供应商管理库和信息档案,对供应商库成员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形成竞争机制。评价结果要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开。

  (一)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加强供应商基础信息管理,完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实行一家一档。

  (二)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供应商评价结果,对不同评价等级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招标、比价受邀机会。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烟叶物资的采购活动。

  (三)对供应商实行专业化管理。根据烟叶物资种类明确供应商的专业化服务要求,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立即终止供应商供货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经济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及时上报相关采购管理机构,经核实,该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烟叶物资的采购活动。

  (一)因所供物资品质不良或延误交货而造成烟叶生产较大损失的;

  (二)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下降,不能保证所供产品质量的;

  (三)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所供物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弄虚作假等商业欺诈行为的;

  (四)代理商用其他产品冒充所代理厂家产品的;

  (五)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能履约的;

  (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中标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采购合同的,或拒绝履行售后服务的;

  (七)涉及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通过贿赂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竞争,与行业相关人员勾结、供应不合格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的(包括在其他单位涉案,并列入检察机关通报的供应商)。

  第七章

  仓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仓库布局与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仓库平面布局和货物流程合理,仓库建筑坚固适用,符合采光、通风、防尘、防潮、防火要求,库区、料棚平整,道路畅通。

  (二)库内设施齐全,有仓库管理五项基本制度: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物资验收制度、物资保管保养制度、物资发放制度、防火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同时悬挂张贴在明显位置。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物资管理流程,规范物资管理程序,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实现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三十二条 物资入库验收。地市级或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依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供应商所附有关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明细表等,按有关验收标准对物资进行品名、规格、质量、数量、性能等指标的检验和确认。验收无误后,及时签章、登卡、入账并妥善保管验收记录备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烟草商业企业按照不同物资的保管保养要求,对烟叶物资进行分类保管。物资保管保养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资进库,按不同类别,不同规格及不同物资化学性质和存放时间长短,分别存放在相应条件的仓库内保管。

  (二)库存物资必须材质不混,品名、规格不错不串,数量准确,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和账、物、卡、资金四相符。

  (三)库内必须有干湿温度计,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库内温度变化,随时采取措施调整。

  (四)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资要单独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五)积压物资单独建账,新旧物资要分库存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烟草商业企业按站点使用计划和实际需求发放出库。物资出库发放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管人员在发货前必须审核领料单印签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清楚,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

  (二)保管人员发货计量后,必须进行复核。

  (三)物资经复核后,将物资和有关证件全部当面交给领料人,办理交接手续。

  (四)将发货的有关单据核实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五)一般物资的发放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和先发回收复用物资、后发新料的原则,充分利用超储积压物资。严禁白条发料和无证发料,要做到“五不”出库,即:没有领料单不出库、超计划定额不出库、用途不明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发现疑问不出库。

  第三十五条 仓库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仓库消防、防盗和防汛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消防、防盗、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实行专人专库负责制,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仓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烟叶物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物资盘点,以年终清点查库、定期抽查、永续盘存三种方式进行。加强对前期积余物资、储备物资以及回收的低值易耗物资的检查修理复用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建立物资报废制度,防止随意浪费和人为损坏物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管理烟叶物资统计报表工作。统计台账设计要科学、完整,能满足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的需要,保障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资计划采购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一)物资采购质量与价格分析;

  (二)物资验收、发放情况分析;

  (三)物资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分析;

  (四)物资供应系统全面预算管理检查;

  (五)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与利用情况检查等。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烟叶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要符合《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照《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127号)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烟草商业企业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泄露标底或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或以行政权力指定产品,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与非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提高采购价格签订合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与《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9日印发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烟办〔2008〕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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