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规定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规定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目的
为了规范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消防设施、动火作业、消防检查、考核、火灾事故应急及调查、报告等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奖惩办法及有关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3.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2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同步实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3.3依据《消防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3.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5项目部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主要施工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决策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
3.6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建立三级防火安全体制(一级项目部,二级部门,三级班组,)。
3.7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施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8 项目经理部应设立或确定专职防火管理人员。各施工部门应确定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3.9综合办公室行使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权力。
3.10 火灾信息,情报资料,统计与发布,由质安处负责。
3.11 各施工部门或个人,应依照《消防法》有关法规,认真对本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12 各施工部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在其使用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服从建管处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预防
4.1.1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4.1.2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4.1.3对消防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整顿,并定期演练。
4.1.4各部门每年应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1.5质安处对各部门负责人实行年度防火安全责任目标考评。
4.1.6项目部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由质安处制定。各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本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每年对“防火重点部位”确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器材、措施”三落实。本部门管理或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考试合格上岗。
4.1.8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4.1.9在施工现场、办公、库房、生活区、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区域内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1.10各部门在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内,依据消防法规,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主要区域内及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办公、施工现场、库区内影响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门应定期及时清理干净,并堆放在安全地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和乱接乱拉电源。
4.1.13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并应经常保持通道畅通,器材周围无障碍。
4.1.14 组织新入厂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安全监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用、退库和使用,各施工部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4.1.16进入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工作区域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应穿戴丝绸及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设备,压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压釜、泄压限压防爆装置,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校验、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切实做到防爆装置灵敏有效。防止产生超压、超温、超量现象,保障设备器具安全运行和使用。按规定要求需办理资质或许可证件的,应核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期内,设备人员证件资质应有效、相符。
4.1.18 机械设备安装完,保温作业前,施工部门应将设备机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质清理干净。
4.1.19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部位”时,应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装卸物资。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应符合运输管理制度要求,并应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及采取有效的导除静电措施和安全运输措施。
4.1.20电火焊作业,各主管部门应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时应人人遵守。
4.1.21各部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车辆和物资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
4.2.1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至4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结合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4.2.2防火重点部位质安处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应每日应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检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并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2.4各级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预防措施为主,同时对消防设施器材、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施工现场等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并应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防火安全检查记录”中。
4.2.5各级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和复查。发现火险隐患时,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由所属部门负责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整改。
4.2.6质安处发现有违章现象或行为,可能因其导致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违章部门或个人改正。在紧急情况下,质安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器材
4.3.1消防器材应由专业人员购置,购置产品应为公安部审批的定点生产厂家的注册合格产品。
4.3.2综合办公室专业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保养。
4.3.3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各施工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建立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登记表”。
4.3.4综合办公室应对对消防器材的购置使用报废给予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
4.3.5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在非灭火情况下确因生产需要动用,应报经综合办公室审批。
4.4火警、火灾事故
各部门发生火警、火灾时,首先发现人员应当迅速报警,并组织最近人员和利用附近器材进行扑救。按照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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