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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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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书号的使用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书号管理和使用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书号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书号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图书结构,合理配置出版资源,加强出版宏观调控,实现出版向优质高效的阶段性转移,坚决制止书号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书号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图书出版社书号使用实际情况,现对《浙江省书号管理和使用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书号”,为图书出版社所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和全国统一书号之简称。

  第三条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当年全省书号使用总量,确定各出版社的年度书号使用量。

  新建出版社,在头两年内年使用书号总量控制在50个以内。

  第四条出版社组织出版各级各类教材,可在年度核定的书号总量外另行申请,由省局审核后转报新闻出版总署。

  本条所指教材,是指经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供大、中、小学校使用的教材。

  申请教材出版所需书号,应列出教材书目和使用范围,并出具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出版社不得因控制书号使用总量而影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著作的正常出版。

  第六条配发中国标准书号和全国统一书号的前提,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选题。

  第七条出版社应按顺序使用书号,不能出现空号、跳号现象。

  第八条出版者前缀号使用完后,需申请新的出版者前缀号。申请新的出版者前缀号,应按顺序附上原出版者前缀的全部书号使用情况。

  二 书号管理责任部门

  第九条省局管理书号的职能部门为出版管理处。省局出版管理处结合选题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出版社的书号管理工作。

  第十条出版社社长为出版社书号管理责任人。

  出版社管理书号的部门为编务室(总编办公室)。编务室(总编办公室)应有专人具体负责书号的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

  编务室管理书号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报省局出版管理处备案。人员变动要事前通报省局出版管理处。

  三 书号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出版社应在每年年底向省局提交下一年度书号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除对上一年度的书号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外,还需附下列材料:

  (一)在职在岗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名单(含职称);

  (二)上一年度书号使用目录(ISBN顺序号、书名、出版时间);

  (三)送缴样书清单(按ISBN顺序号填写);

  (四)下一年度选题出版计划;

  (五)上一年度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省局在办理出版社年度选题计划审批时,结合全省上一年度书号使用情况,核定全省书号使用总量,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三条省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全省书号使用总量,确定各出版社书号使用量及由省局掌握的少量应急调剂数,由出版管理处通知出版社分期分批领取。

  第十四条出版社在领取书号时,应向省局出版管理处报送书号申领表。书号申领表的内容包括:选题名,选题序号,省局选题批准文号。

  出版社申领书号时,需提交上一批书号的使用情况。

  经省局出版管理处配发的书号,出版社不得随意变更。如出版社确因特殊原因要对所配书号进行调整,需报省局出版管理处批准。

  第十五条出版社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增加书号,应向省局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并列出本年度核发书号的使用清单,由省局在应急调剂书号内酌情解决。

  第十六条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相同内容图书的不同开本、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

  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

  第十七条修订版为新一版,需重新申报选题,配置书号。

  第十八条中国标准书号或全国统一书号应印在图书的版权页和封底(或护封)上。

  四 图书条码管理

  第十九条全省的图书条码由浙江省条码分中心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制作。

  第二十条条码制作费用原则上一季度结算一次,由浙江省条码分中心向出版社收取后,统一汇至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

  第二十一条条码与书号对应发放。

  第二十二条条码、书号和选题是一对一的关系,不同书号不得使用同一条码。

  第二十三条重印图书如需调整定价,每调一次,均需向浙江省条码分中心申请制作附加码。

  以前未使用条码的图书,重印前必须申请使用条码。

  第二十四条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图书无须制作条码。

  五 统一书号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现行规定,以下图书可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一)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台历等;

  (二)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

  (三)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四)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

  (五)地图;

  (六)新闻出版总署另有规定的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各出版社在上报选题计划中,须对拟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图书,专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省局审核后,在选题批复中一并予以批复。否则,所报选题将视作全部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不经省局明确同意,各出版社不得擅自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一书号由各出版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六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书号、条码管理、使用混乱的出版社,给予减少本年度或下年度书号使用总量5%以下的处罚。

  以下情况,视作书号、条码管理、使用混乱:

  (一)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没有制作、使用条码;

  (二)使用书号不规范,如书号前缺少ISBN字样、书号后缺少图书分类种次号等;

  (三)应该使用中国标准书号而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四)随意放大、缩小条码的尺寸,改变条码的颜色;

  (五)书号、条码不在规定的位置印刷;

  (六)书号使用记录不全,上报书号使用情况有遗漏;

  (七)上报的书号使用记录与缴送的样书不符;

  (八)新闻出版总署或省局认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一号多用”出书的出版社,除核减其“一号多用”的书号量外,还要加罚一倍。如用1个书号出版了6种图书,除正常使用的1个书号外,要扣除5个书号并加罚扣除量的一倍(即5×2=10个书号)。

  对“一号多用”量特别严重者,将给予停发书号的处罚。

  以下情况,视作一号多用:

  (一)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

  (二)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精装、平装等)、不同开本、不同文字类别、不同版本(年度版与修订版),使用同一个书号;

  (三)丛书、系列书、套书、多卷本、盒装、袋装图书,分册定价,却使用同一个书号;

  (四)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的其他一号多用违规现象。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以书号出刊(即以书代刊)的出版社,每出一个品种,即扣除该出版单位全年书号总量的10%,依此累积计算。

  第三十一条对擅自超出书号使用总量,自行编制中国标准书号出书的出版社,给予减少本年度或下年度书号使用总量10%以上、20%以下的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出版社擅自配发书号出版未经批准的选题或未经上报的选题,视作非法出版物,予以查处。并给予减少本年度或下年度书号使用总量20%以上、50%以下的处罚。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停业整顿的处分,直至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出版社社号。

  第三十三条如发现出版社有卖书号行为,一经查实,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报请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出版社社号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如证实出版社在书号使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的,省局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规出版社的扣减、罚没书号,用于对优秀、良好出版社的奖励;也可用于对规范管理与使用书号的出版社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优秀、良好出版社可在规定书号核发量的基础上追加一定比例的书号。

  优秀、良好出版社如需追加书号,应向省局提交本年核发书号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理由,经审核后,转报新闻出版总署。

  七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制订的《浙江省书号管理和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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