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践性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学院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实践教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过程。为强化实践教学育人意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涵盖实验教学、课程实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内容。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学生能较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本部门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确保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五条 全校实践教学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完成。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制订全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实践教学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三)审核全校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四)监督、指导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五)宏观控制全校的实验、实习经费,监督实验、实习经费的使用。
(六)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七)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实践环节,并逐步建立完善实践教学监控体系。
(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并执行实践教学大纲。
(三)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指导手册,制订各专业的实习培养方案。
(四)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做出各实践环节的经费预算,报学校财务处申请执行专项经费。
(五)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执行。
(六)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七)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师队伍,保证实践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经常性工作,各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工作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在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具体实施,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和协调。
第十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包括实践教学的全过程:
(一)实践教学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二)实践教学内容必须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要求。
(三)必须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培养方案。
(四)必须有实施细则,让学生明确具体进程、内容、要求和目标。
(五)必须有明确的实践教学考核方案、命题原则、成绩评定原则。
(六)承担任务的单位必须保障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严格执行试讲、试做的规定。
(七)承担任务的单位必须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保证实践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八)各二级学院要适时组织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检查及学生评教工作,定期召开实践教学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注意做好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阶段性总结,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拟定针对性解决方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二级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践教学内容,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成绩及格方可参加相应的综合理论考试。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的专业考核(集中见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五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一)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基本技能、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基本科学素养和基本实践能力的掌握情况为主。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制订符合教学要求和社会实际需要的考核重点。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承担该实践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承担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的特点和各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教务处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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