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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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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了设备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

  一、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五、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六、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

  第六条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

  第八条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第九条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三、安装与拆除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

  四、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四章 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设备事故的报告:

  一、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并在30天内把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及事故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调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集团公司将派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将由集团公司派出专业人员会同事故单位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处罚:

  一、集团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单位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重大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各单位上缴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基金使用;

  二、对延报、谎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设备管理,鼓励爱护设备、珍重财产的行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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