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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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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制定了《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课程与选课

  第六条 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四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必修课是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基本规格所开设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分为公共必修课、学院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发展能力与特长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选修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修。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职业技能类、健康教育类等。本科学生选课不少于6学分,专科学生不少于4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指与本专业密切联系或相关性较强的专业提高课程,旨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原则上本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专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15%。师范类专业学生至少要选足两门教育类选修课。

  第七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山东师范大学选课实施办法》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批准可减少选课学分数,但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专科延长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起实行选课。

  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选课手册,不参加选课者,不能获得课程学分。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未经批准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超过一月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的教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院办公室。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上的差异。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考试成绩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分以下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 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即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即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若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获准缓考者,可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在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指定专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见《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免修、重考、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提前掌握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要求如下:

  1、免修课程一般应是高一个年级的同类型、同大纲的课程。

  2、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须在拟申请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3、免修课程考试应在该门课程授课前进行。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4、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随班做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可在下学期初重考(旷考、免修未达到80分及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

  重修方式一般为随下年级听课或参加开课学院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学习。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凭证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办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专业奖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应离校治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据县(市)以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此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的;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在学期间累计取得学分平均每学年低于30学分的;

  3、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休学手续或者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及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允许其试读一年且以一次为限。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学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的;

  2、考试作弊的。

  学生试读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试读期内停止学籍并按规定缴费。

  学生试读期满,学年平均学分达30及以上者,学校恢复其学籍,否则立即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后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逾期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因成绩原因退学试读者除外),所缴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转学与转学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转学或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适当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以上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上旬办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延长期的有关经费。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

  2、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的。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获满规定总学分者,永久性结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且本人无法坚持学习者,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主辅修双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附则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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