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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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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应与该门课程的下一轮次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四十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以后视其表现,由学院决定是否给其重新学习机会。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具体按《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四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九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四条 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五十五条 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重新办理手续,否则按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办理。休学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 学年。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监护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一章学习期限、学业警告制度、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均按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8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4—8年。

  第六十二条 为督促学生自觉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学业警告制度,即对一学年所获得的课内学分数少于20 学分者;或两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40学分者、或三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60学分者、或四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80学分者、或五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100学分者(对五年制专业),由学院向学生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本科生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含延长学习期限、休学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三)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相应人才培养计划者;

  (四)自愿放慢学习进程者。

  第六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每学期开学前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每学年末集中办理,延长学习期限以学期为单位申请。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应填写《三峡大学延长学习期限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延长学习期限(不含由于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对延长学习期限的学习阶段,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已申请贷款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可按《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对在标准学制内提前1年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十二条 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三条 修满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者,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1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或补作不合格实践教学环节,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十五条 按本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必须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年及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教务处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三峡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教字〔2002〕2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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