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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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划分为:
(一)禁止设置区域:市行政中心区、灵山寺风景区、三岩寺风景区、南明山风景区、白云山森林公园、塔下名胜公园、酱园弄谭宅、中共浙江省委机关旧址、南明门、古城墙等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建筑控制地带。
(二)控制设置区域:各类广场、文教园区、江滨公园、万象山公园、处州公园、中心公园、丽阳门公园、古城岛公园、枇杷屿旅游公园、植物园、省道国道入口等区域及建设控制地带。
(三)一般设置区域:除禁止、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
今后,随着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经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四条 主要户外广告设置区域规划
(一)城区出入口地域:户外广告设置要与城市入口景观元素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城市户外广告的社会效应,注重户外广告景观设计布局的艺术化、风格化。
(二)瓯江两岸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注重整体效果,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相处、相得益彰。鼓励使用霓虹灯、电气招牌广告。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等达到和谐统一,展示城市的安定、康乐、繁荣。
(三)文教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文教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
(四)重点商业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要充分考虑现代商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户外广告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要求标准统一,形式新颖,品质精良,内容健康。鼓励使用霓虹灯、内显灯箱、橱窗等广告形式,以发挥户外广告塑造与丰富城市景观的独特作用。
(五)水阁、天宁工业园区、富岭规划工业用地和绕城公路:该区域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形式上以双面高炮广告为主,以塑造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
第五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标志标牌;
(三)交通信号设施;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车行道隔栏;
(六)人行道隔栏;
(七)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八)人行天桥护栏;
(九)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十)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之内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
(三)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四)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五)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的;
(六)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宽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重点商业区块且二、三楼为商业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筑物上附设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损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八)在十八层或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
(九)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的;
(十)在骑楼的立柱上设置的;
(十一)在店门及店门外的立柱上张贴的;
(十二)利用空气动力伞、滑翔机进行广告宣传的;
(十三)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八条 禁止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户外广告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禁止设置规划的情形:
(一)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道路、桥梁、绿化带、建筑工地等处悬挂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讯、电力设施设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三)设置、发布铁皮油漆广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桥设置的;
(五)在未规划设计广告位的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上设置的;
(七)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广告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广场,或面积较大的绿地。
第十二条 在已制定街景规划的路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对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同时间内和同等质量上,其公益广告的面积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十四条 大型展销展示活动、文体活动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活动结束后,按谁组织主办、谁负责拆除的原则,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原经过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限内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经审批同意的同等质量公益广告或予以拆除;期满后必须重新经过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和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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