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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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街道接待定点为街道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除外)。上级各相关部门到街道进行的各类公务活动,如需接待的,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街道相对应的部门进行接待;街道以外的公务活动,必须填报相关申请及审批单据,报请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接待;特殊情况按街道领导指示进行接待。
五、公务接待实行自助餐与桌餐两种接待方式,接待人数在5人以下的,原则上用自助餐;接待人数超过5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公务接待标准,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超出了食堂接待能力、超过用餐时间或因工作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情况,坚持节约原则。
七、执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由对应归口部门管理申报审批,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场所、费用等内容。街道的公务接待,事前由归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事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公务接待申报时间原则上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最迟不得超过接待当天的11点。
八、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控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九、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十、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十一、街道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单独列支。街道会计核算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费用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十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四、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公室及财政所应当对全街道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街道工作人员下班时间及节假日加班用餐、外出公务用餐、维稳工作外出用餐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七、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街道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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