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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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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20l3年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效,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净含量;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 或15ml 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净含量;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

  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第十条 化妆品名称应完整、清晰、突出地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出其含义的内容;

  (五)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保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并标注项目的形式,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年 月 日起(实施1 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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