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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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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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