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了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与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办公室。
采购委员会由行长、财会、监察、稽核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辖内采购管理办法、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并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采购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采购办公室由采购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人员组成,是采购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采购计划,收集、统计、发布采购信息,对集中采购进行发标、评标、定标、组织履约验收和货款的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发展银行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总行或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采购办公室委托使用单位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六条 纳入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包括:
(一)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办公家具等物品。
(二)重要的安全防卫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
(三)总行采购办公室认为其他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涉及全系统或部分省统一购置的项目,由总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除总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邀请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集中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采购委员会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采购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款的50%的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总行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采购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总行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四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委员会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供应商的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总行采购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集中采购项目及项目预算。
(二)选择及执行集中采购方式。
(三)签定和履行采购合同。
(四)项目验收和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逐级申报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办公室根据下级行上报计划拟定集中采购项目及预算。
第十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的,采购办公室为招标单位;由采购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组织采购的,受托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招标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参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单位签定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四)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人并报采购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是否包括运费、保险费等)、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采购委员会决定。
(三)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是既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四)询价人应将确定的中标人及理由报采购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均应签定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总行或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并将采购的实物及时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采购办公室出具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算货款。未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一经发现,视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单位应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在本行系统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采购委员会对招标单位进行处理,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投标单位,建议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招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规定应当采取集中采购而不执行本办法或通过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要按照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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