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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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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

  寄住户口是指城乡居民离开常住户口居住地,借房寄住日期预计超过三十天以上,对此大连市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寄住户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寄住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管理城镇寄住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寄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寄住户口,是指城乡居(村)民离开常住户口居住地,移地到本市城乡内新址或暂时租、借房寄住日期预计超过三十天以上,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办理的户口。

  第五条 申请办理寄住户口;须在寄住人到达后七日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向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说明理由和办理寄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寄住人口离开寄住地,须提前二天办理寄住户口注销手续。

  寄住人口死亡,应在十日内,由家庭成员或户口协管员持死亡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

  第七条 寄住人口出生婴儿,应在婴儿出生后七日内到寄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寄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加强对寄住户的审查和核实,建立健全寄住户管理制度。对不办理寄住户口和寄住户口证件不全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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