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灾害性天气发生不可预测性事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第三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监督、指导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和农牧团场,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七条 供销社、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八条 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大风天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预报工作,大风来临前应事先告知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大风天气,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大风天的供电安全。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大风天气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禁火令”应对禁火的期限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大风天气来临前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在大风季节应根据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加强宣传、巡查、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供销社、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广泛宣传大风天期间的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针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三)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
(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暧、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六)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七)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八)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第十四条 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章 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加强灭火演练,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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