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管理规定
贮运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一次性或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的压力容器就是我们说的气瓶,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气瓶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气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瓶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瓶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3 职责
3.1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对全公司所用气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3.2 各分厂(公司)设备副厂长(主管副经理)
对在本厂(公司)范围内所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负全责。
3.3 机动部
3.3.1 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 对山焦气瓶充装站和山焦气瓶检验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3.3.3.负责所持有的气体充装许可证范围的各种气瓶购置计划的批准。
3.3.4 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安全监督管理部
3.4.1 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2 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 各分厂(公司)机动科
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 各厂(公司)安环科
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焦化二厂安环科负责全公司空气呼吸器用空气瓶的管理工作。
3.7 供应公司
3.7.1按照公司气瓶充装站的计划,负责购置合格气瓶。并保证气瓶的制造单位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3.7.2 为公司提供瓶装气体时,应选择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购买,并保证气瓶是在检验有效期的合格气瓶。
3.8 公司气瓶充装站
3.8.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充装及充装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3.8.2 氧气充装站除了对氧气进行充装业务管理外还要负责对呼吸用气瓶的使用、充装、检验进行业务管理。
3.8.3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氧气充装站包括呼吸器用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3.8.4 负责自有产权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使用登记。
3.8.5 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
3.8.6 负责自有产权气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依据需求计划向供应公司提出购置计划。
3.9 公司气瓶检验站
3.9.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9.2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9.3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9.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3.10 各使用单位
3.10.1 负责气瓶的领取和临时保管。
3.10.2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购置
由气瓶充装站根据需要提出购买计划(各类呼吸器用气瓶由安监部、氨瓶由各使用厂或公司提出购买计划),经机动部批准后报供应公司购买。
4.2 充装
4.2.1 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充装工作。
4.2.2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它国家质检部门批准的气瓶也可以进行充装),但所充装气瓶的技术档案必须留在充装单位,否则不允许进行充装。
4.2.3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4.2.4 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充装质量具有可追踪检查性。
4.2.5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4.2.6 到检验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转检验单位。若公司气体检验站无资格检验的气瓶,气瓶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动部外委进行。
4.3 运输
4.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3.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乙炔气瓶并严禁倒置。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3.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3.4 装卸可燃气体气瓶的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4.3.5 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4 储存
4.4.1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4.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4.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4.4.4 毒性气体气瓶和气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乙炔瓶库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4.4.5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5 使用
4.5.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和已报废的气瓶。
4.5.2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5.3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
4.5.4 使用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
4.5.5 使用中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时,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4.5.6 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度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4.5.7 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4.5.8不得改装使用,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5.9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及焊接修理。
4.5.10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4.5.11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6 检验与报废
4.6.1 气瓶检验站在取得气瓶检验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进行气瓶的检验工作。
4.6.2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4.6.3 不得改装气瓶。
4.6.4 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4.6.5 对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充装单位,并将气瓶压扁或将瓶体解剖处理。
4.7 事故处理
4.7.1气瓶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4.7.2 气瓶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立即报告机动部和安监部。对于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为严重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机动部必须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监部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7.3 气瓶发生事故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2 气瓶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 报告和记录
5.1 充装前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公司气瓶充装站保持至气瓶报废为止。
5.2 检验记录,公司气瓶检验站保持至气瓶报废为止。
医用氧气瓶安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我院医疗安全,加强我院特种设备(医用氧气瓶)的使用及存放管理,根据我院相关科室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医用氧现存状况,特制订制度如下:
1 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强调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 科站内的氧气瓶需有专人管理,并应建立《科站医用氧安全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现场操作时,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 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初次使用氧气瓶进行试压检验,检查钢瓶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如发现有出气口破损严重、开关闸阀失灵等情况应及时调换。结合每日安全工作巡查。及时排查医用氧使用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医疗供氧安全。
4 操作人员在安装减压阀前,应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5 保管和使用氧气瓶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室内 存放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烟火在10m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凃有规定颜色标记。
6 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它气体。
7 非医疗部门使用氧气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物资管理中心核查后,按相关流程,逐及报批后方可使用,并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从安全角度看,气瓶与其他压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
一是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二是,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即要求的试验压力比一般压力容器的要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运输和贮存均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气瓶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检验标志,是否超过检验周期。气瓶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对于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气瓶外观漆色是否良好,色标与盛装的气体是否相符,外壁有否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情况。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上应有符合规定的色标,如制造钢印、检验钢印、气体名称、色环和整体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超过检验期限的;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严禁充装气体。气瓶在使用、充气、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严格管理预防因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加强对气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5)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
(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10)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且防倾倒措施可靠。
(11)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12)作业现场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