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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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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离不开的肯定是食品啦,那么你听说过食品召回规定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6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召回紧急演练预案

  1、目的:

  1.1加强我公司对产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1.2提高产品出现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时的应变能力和主动撤回的执行力,将危害程度和范围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

  1.3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市场监察和售后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最安全的产品、最优质服务。

  2、依据:

  2.1《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等国家或出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2《标识、可追溯性和召回控制程序》及职责。

  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发出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设立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HACCP小组成员以及生产和销售系统相关的人员

  4.2工作小组职责:

  a负责产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b负责对本公司产品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

  c落实本公司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处理指令;

  d负责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络和情况沟通,并配合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e完成本公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信息监测和沟通预警(演练中突发事故为假设情况并非事实)

  5.1产品召回原因:

  2011年5月28日生产的规格化验结果出来后发现该批次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尤其是大肠菌群严重超标,不仅影响到产品的生物稳定性,同时还存在消费者饮酒之后发生食物中毒的潜在危害,追溯到成品库时因该批产品市场急需已经投放出去了约800件。

  5.2召回预案启动:为避免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紧急启动了二级产品召回应急程序,对该800产品实施主动召回。

  6、产品召回具体实施步骤:

  6.1现场控制

  6.1.1及时上报。按照要求问题发现部门立即向现场主管汇报情况,由现场主管根据情况向产品突发事件销售和生产副总汇报,同时汇报应急小组组长,根据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

  6.1.2、迅速反应及现场处置。

  A、组长、副组长负责召回过程各环节的协调调配工作。

  B、通知成品库主管该批次产品立即停止发货并作明显标识;同时负责落实该批产品的发货对象、数量以及区域,并于2日上午11:00之前将发放详细清单提交应急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C、由市场部在2日下午16:00前分别逐一电话通知已经提取该批产品的营销区域的相关经销商暂停出货,并对已经发向终端的该批产品立即无条件召回并做好数量统计和市场维护工作。

  D、市场部门跟踪召回过程实施情况,并随时向召回小组汇报进展情况。3日19:00之前由分别派人同区域营销人员一起到经销商处核实收发货情况并做好市场维护和后期服务工作,并联系车辆安排将货物运回公司待处理做好记录。

  6.2、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报告。由客服安全负责于3日中午12:00之前通过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该批产品的召回报告: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回收原因和涉及危害,回收产品处理方法等。同时,根据召回的实施情况,防止潜在危害进一步扩大。

  6.3、生产恢复前的自查工作HACCP小组组织对生产系统各环节进行排查,确保各工序受控状态完好的情况下恢复生产秩序,为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开机生产加大抽样频次和数量,直到确认产品质量恢复正常后执行原有检验计划。

  6.4、总结分析、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由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副组长在召回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处理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产品召回预案的实施情况以及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报应急小组讨论进一步完善预案;

  7、工作要求

  7.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管理。各部门要提高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能力和速度,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周密部署,一把手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2系统联动,果断应对。各部门要坚决服从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特事特办、高效灵活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进一步蔓延。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处置后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推迟、推诿应急工作的开展。

  7.3细化职责,奖惩分明。各部门要将突发事件的处理列入考核,明确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对坚持原则、处置得当、沉着果断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误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以及推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8、演习结束,领导点评演习情况。从整个演练的过程来看,整体表现良好,如人员的参与及应急反应均有不错的表现等,并能按时圆满完成演练任务。但从整个体系分析,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各类应急物资准备不足,给演练过程带来不连续性;

  演练方案和预案学习不够,有部分人员理解不深,给演练过程带来混乱;

  组织不到位,参演人员不够严肃认真,给演练效果带来负面;

  演练拍摄工作不到位,未能很好的对外宣传;

  通过以上分析,以后还要加强预案和演练方案的培训及人员组织,并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保证公司应急体系得到有效的运转。

  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范围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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