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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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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

  安全生产执法是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篇一:

  XX委托书

  委 托 人:XX市XX区XX局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局 长 地 址: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队 长 地 址:XXXXXX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局委托经编制部门《XXXXXXX通知》(XXXXX)批准设立的XXXXXX以我局名义,并在属于我局XXX职权范围内,实施XXX。

  委托书有效期自XXX年8月1日起至XXX年7月31日止

  XXX年八月一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XXX部门,一份交事业编制XXX机构。

  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篇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力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限期

  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回收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其余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二份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委托机关所在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篇三:

  行政执法委托书

  编 号:XXX委托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东紫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被委托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 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 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 年 8 月 11 日起至 年 12 月 1 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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