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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案例分析(2)

时间: 晴恩1037 分享

毕业实习案例分析

  毕业实习案例分析篇二

  实习生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免责  案例介绍: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不测,到底应该是由实习单位负责,还是学校负责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实习单位免于担责。

  女实习生车祸去世

  周某是广州市一家中专的女学生,正常的毕业时间是20xx年7月。20xx年3月16日,周某与广州市一家公司、学校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周某进入公司的收费员岗位实习,每月由该公司发津贴1300元,实习期间,由该公司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同时约定,“发生工伤意外,经劳动部门鉴定属公司的责任的由公司负责;属周某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在实习还没到一个月,20xx年4月8日17时30分,周某从家中出发前往仓头收费站上班,不幸被车撞死。

  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周某的父亲向公司提出了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周父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被仲裁委员驳回申诉请求。

  实习单位免于担责

  周父随即又将女儿的实习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周某认为,女儿已经与学校、公司共同签订《实习协议书》,确立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且他女儿当时已经配戴了统一的收费员证,与正式的收费员一样,由此可见,他女儿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女儿的死,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司答辩称,周某的身份是在校学生,上述《实习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其为实习生,实习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享受的是实习期津贴而非工资,故其死亡时止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至于所称的工作证,实际上是由广州市物价局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与其单位正式员工的工作证完全不同,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周某虽在广园路建设公司处实习,但其隶属管理关系仍在校,因此不能视为周某已经就业,故驳回周父的赔偿请求。

  法官:单位有监管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像此类案件目前较为普遍,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实习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帮助学生为进入劳动力市场作好准备,而非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因其实习产生的餐费、交通费的补贴,均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毕业实习案例分析篇三

  公司霸王条款难留实习生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王为实习与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了毕业后“卖身”三年的协议,实习期满后小王出于各种考虑拒绝留在公司。该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实习签订三年协议

  今年25岁的小王是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下简称大连软件学院)的学生。大四那年,小王被学院安排到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实习。2010年9月,软件公司拿出了《实习协议书》的格式合同,与小王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王的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软件公司向小王支付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小王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

  2010年11月,小王、软件公司与大连软件学院又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软件公司写下“小王在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

  强留不成告上法庭

  鉴于小王良好的实习表现,实习期满后,软件公司提出与小王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然而,软件公司给出的待遇却大大低于小王的心理价位,并且小王非常不满意软件公司的培训制度。深思熟虑后,小王回绝了软件公司的入职邀请,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与小王协商不成后,软件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18000元。

  法庭上,小王提出,《实习协议书》是原告软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强行要求被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霸王条款,剥夺了被告的就业选择权,应属无效条款;《实习协议书》与《就业协议书》中的“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只是概括性语言,其中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未作约定,后原、被告因工资待遇与工作岗位产生分歧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签订。

  霸王条款有损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被告应于实习结束后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原告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排除了被告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对于之后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有关服务期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样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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