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改造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设备改造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备改造实施方案1
一、目的
为提高特种设备的检验率,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进入使用环节,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二、作业范围
凡是达县境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简称“监督检验”),以及使用已满一个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简称“定期检验”)。
三、实施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二)实施机构监督检验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定期检验由国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程序。
(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程序:
1、申请
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
(2)制造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2、受理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制造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安排监督检验工作,同时通知制造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制造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生产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征件。
(4)制造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
(5)制造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监督检验工作;
(7)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气瓶按批)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证、副本各一份);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期限
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
2、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应当在30个工作日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一、定期检验
(一)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检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
2、盛装易燃、有毒的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
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4、高温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
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设备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对设立专门检验检测基地进行移动式设备的定期检验,其准备工作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请单位予以配合。
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相关的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实施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三)程序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
1、申请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期限
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
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设备改造实施方案2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改造及报废更新的方法和条件。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部所有在线、离线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改造及报废更新管理。
3、管理职能与权限
3.1车间负责本单位设备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的提出和编制。3.2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车间设备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进行审核。
4、管理工作内容与要求
4.1根据公司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造和设备技术状态,制订设备改造、报废和更新规划,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规划中,并制订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4.2设备改造是指用先进技术,通过改造恢复或提高设备技术性能。
4.3设备报废更新指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或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报废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4.4设备改造要考虑设备的寿命和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设备改造一般结合大修或单台设备大修进行。
4.6单台设备改造所需资金,一般不超过所改造设备价值30%。
4.7设备改造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4.7.1设备经过多次大修,损耗严重,技术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或保证不了产品质量者,但经过改造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
4.7.2技术性能落后、效率较低、经济效果差,通过改造能够提高有效效率的。
4.7.3设备主体没有缺陷,通过改造可以另作他用的设备。
4.7.4设备虽然运行良好,但可以采用新技术,充分发挥设备潜能,具有经济效益的。
4.8设备报废更新符合以下条件
4.8.1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4.8.2设备运行时,造成环境污染,不符合环境目标,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设备改造及报废更新管理标准yz/hhs-03g22.05
4.8.3虽能修理能够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设备更新可行的。
4.8.4整体遭受重大破坏、无法修复的,或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再利用价值的,应予整体报废。
4.8.5重要零部件损坏导致设备无法运行或设备性能下降达30%以上,且损坏零部件无法更换的,应予整体报废。
4.8.6起重设备关键的零部件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予整体报废。
4.8.7设备达到规定报废年限,无修复价值的,应予整体报废。
4.8.8压力容器通过检测,不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应予报废。
5、设备改造、报废更新工作程序
5.1设备技术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和资金预算,由生产部相关部门审核,生产副总批准,重要改造需要出具项目建议书,按有关规定执行。
5.2设备报废更新由车间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和固定资产购建申请单,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5.3设备改造和报废更新要建立相关技术档案。
设备改造实施方案3
一、严格制度,抓常规管理 建立、健全计算机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机房管理的前提。
机房日常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机房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工作应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机房管理人员不仅要会开机、关机,更重要的是要懂维护、会维修,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时还要担负起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工作。
(一)、机房维护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精心检修设备,按时完成作业计划,通过预检预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及时向领导汇报设备检修和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加强与有关人员之间的协作,共同做好机房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分析设备运行情况,并掌握其规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了解设备工作原理,熟悉网络及通信。设备的主要参数,掌握所有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关系。
(5)妥善保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记录,不得损坏和丢失。行
(6)填写好维护记录,做好维护工作小结。
(7)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协助教科室作好教职工现代信息技术的培训工作 。
(9)按时下载远程教育资源,提供给各教研组、备课组使用,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机房管理
(1)保持计算机房整洁卫生。
(2)不准在机房内会客、聊天、吸烟、等与上机无关的事。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强磁性物品进入机房。
(4)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外来软盘使用前必须检 查是否带有病毒,未经检查软盘严禁使用。
(5)机房计算机只供机房工作人员使用。未经教研组长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删改和增加系统文件,不得将机房内资料、工具等物品带出机房。
(6)未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不准自行复制系统内所有的软件和数据或将其赠送、转借给外单位人员。
(7)经常检查网络和各服务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校分管领导报告。
(8)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机房。
(9)下班前整理机房,关好空调、灯、窗和门等。
(三)、设备管理
(1)新购入设备到机房后,应根据装箱单验收主设备、辅助设备、资料、说明书、维修卡等。
(2)按规程安装好设备,测试性能,作好记录。
(3)根据验收结果,决定签发验收单。
(4)建立设备的安装、测试、运行及维修档案,做到资料齐全,有凭有据。
(5) 机房内无法维修的设备和需购买的计算机物品,应提出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送修或购买。
(6)根据学校机房计算机系统的发展和使用需要,提出设备更新和增配方案。
(7)机房内的设备、工具、软盘、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外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借用,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必须办理借还登记手续。
二、寻求可行的技术手段来维护系统的正常运作
(一)、”硬保护”的使用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学生经常存在着误操作,一不小心就会删掉这个那个程序,如果没有一定措施的话,计算机的软件环境、桌面等往往会改得面目全非,甚至有的学生会偷偷带入游戏和进行一些”危险”操作,从而影响广大学生的正常上机。针对这些情况,可以从二个方面着手防范。
(1)硬盘保护卡。现在比较多的机房采用了硬盘保护卡,它能防止对硬盘的删、写操作,在你退出系统后会完全恢复到上机前的状态。
(2)软件保护。有些软件(”超级保镖”等)也能较好地起到硬盘保护卡相类似的作用。通过软件提供的功能,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它可以有针对地选择存储器的防删、防写、隐藏;可以禁止使用安全模式进入系统;也可以禁用控制面板等。通过密码控制软件的使用,而且运行后桌面上一点痕迹也没有。
通过以上二个维护,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住一些基本设置,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二)、系统的恢复
在机房的实际使用过程中,相信每个计算机教师都会遇到系统受到损坏、调换计算机配件后的系统重装等等。而这一过程是一个量很大、很烦的工作,既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找驱动程序,又要花很多的时间去安装系统。经过我们无数次的实践、安装,以下几个方案可以供大家参考。
(1)在计算机的硬盘上建立Ghost备份。 (2)在刻录盘上做Ghost备份 (3)使用网络进行Ghost备份恢复。
计算机房的管理工作是繁重的,希望经过大案的努力能将计算机房管理的更好,也能尽量减轻广大计算机教师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服务。
(三)、利用代理服务器技术,解决上网难问题
由于教材的更新,Internet部分的教学内容有所增加,但大部分学校目前还并不具备完善的上网条件。解决的方法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建立虚拟网络,将网上的优秀站点下载到服务器上,让学生进行虚拟上网,浏览网页和收发 E-mail。对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使用ADSL或ISDN专线上网。尽管有了ADSL专线,但由于电信提供的IP地址是有限的,不可能给每一台学生机都设置IP地址。于是我们可以采用使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方法。先在网上下载一个免费的或共享的代理服务器软件,用一台学生机作代理服务器,将代理服务器软件安装完成后再做相应的设置,就可以尽情领略网上冲浪的滋味了 。
设备改造实施方案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备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备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河道、泵站、检查井、进水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运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需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持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或新建、扩建、改建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排水户已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沟、管,应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改造。
第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排水口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按规划成片建设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应设置沉淀池、拦污栅及清淤设施。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经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纳入日常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实施排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二条 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办法按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质量的管理。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专用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设置公开电话,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排水许可管理。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排水户因超标排放污水或使用不当造成城市排水设施腐蚀、堵塞、坍塌等后果的,应承担维修费用、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沟、管、泵站等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二)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沟、管、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或排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四)盗窃、损毁城市排水设施;
(五)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
(三)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九条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向排水沟、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在排水口未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
(三)将污水、雨水答道混接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还可依法予以拆除:
(一)损坏、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二)在排水沟、管、泵站等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的;
(二)未经批准拆除、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或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代为恢复,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排水设施管理措施,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