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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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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是一种意向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_________经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_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_________经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______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

  申请人:xx

  x年 x月 x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

  联系方式:13567615676

  因xx 诉xx 纠纷一案,贵院于x 年 x月 x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xx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xx)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了(20xx)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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