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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回避的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 张惠842 分享

关于法庭回避的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回避书,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文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庭回避申请书,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法庭回避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职员,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要求BB回避。

  事实及理由:

  另因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 纠纷案,案件在立案审查中。 20 XX年 月 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不服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院决定二审合议庭人员,审判长BB。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 ,那么申请人与BB客观上就存在冲突与矛盾。申请人不信任BB能公正审理本案的二审,申请人失去了对BB的信任,并进而怀疑法院、法律的公正,BB参加合议庭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决定。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法庭回避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责令 。

  申请理由

  《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有相同规定。经过我们调查了解, 。由此,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 停止相关诉讼代理行为。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法庭回避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合议庭回避。

  事实与理由:关于原告鲁颂坤、刘小林诉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张国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案件经过沙北法庭一审,案件上诉到周口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贵院指定到沙南法庭重审,案件经过开庭,开庭后,辩论结束,案件拖了好长时间,申请人拿到的是重审原告鲁颂坤、刘小林撤诉裁定,申请人认为案件已经终结,但是我们有收到了鲁颂坤、刘小林的民事诉讼状,金额由原来的十几万变成了五十几万,案件还是由沙南法庭同一法官审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故本案不应由沙南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并且第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了使本案公正审理,并结案,本案应当移送到该庭外的其他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申请回避的原因,即回避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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