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7篇
如今,对于大多数工作繁忙的双职工家庭来说,一旦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中午吃饭、休息就是一个大问题。于是,咱们辋川镇不少管吃的“午托班”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1
开学伊始,为进一步规范午托部管理,确保入托学生的健康和安全,3月15日下午,索河西街小学成立以马丛敏校长为组长的检查组对学校周边的午托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组对各个午托机构的卫生条件、安全设施、辅导学生和有无住宿生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况,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根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组提出了几点要求:各午托部食堂管理要统一规范,建立健全食堂及集体用餐管理制度;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午托部要定期检查水电、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照明线路、灯具齐全完好等。检查组重点查看有无学生入住的情况,并让午托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
此次检查,对西街小学周边的午托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起到了督促作用,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5月25—27日,县教体、食药监、工商、发改委、公安、人社、住建、卫计委、国税、地税、广电中心、消防大队等13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城区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副县长石如意、教体局副局长樊新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
检查中,检查组按照《获嘉县教育培训和午托机构专项清查整顿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午托机构是否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堂卫生、宿舍安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城区共有29个午托班和38个非法培训机构(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非节假日期间无人办公),大部分午托虽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但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安防措施不健全,未安装监控设备,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午托机构住宿环境脏、乱、差,用品用具随意堆放,住宿环境阴暗潮湿,房间不利于阳光照射和通风;个别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一校多址、电线私拉乱扯、灭火器配备不足、灭火器部分压力不足,存在过期未检的情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照明应急灯。
检查期间,共下达整改通知35份、停办通知书5份,要求其严格按照我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以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对未如期整改到位的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将坚决予以取缔。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
第五条 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2.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
3.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
4.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5.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8.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场所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
2.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3.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确保学生就餐、休息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午托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午托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午托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七)学生休息场所标准及基本要求
1.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2.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3.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5.每个午托机构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八)公示要求
举办者必须对以下项目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1.举办者取得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照)。
2.午托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
3.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住建、物价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日常监管。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在校内对午托机构的学生数进行统计,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并加强校外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没有资质的午托机构。对在职教师进行管理,不允许在职教师组织、举办和参与午托机构的教学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核发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6.住建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7.物价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午托机构的审批条件
午托机构举办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资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
第八条 午托机构的审批程序
午托机构举办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等。各审批部门在接到午托机构申请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的从业人员,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午托机构,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
第十条 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 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午托机构或在午托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明确午托机构法律责任
(一)午托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午托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午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午托机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__年6月23日起正式实施。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4
新学期开学之际,为加强新建的同乐镇中心小学(那龙校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近日,乐业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安排部署,强化协作。该局联合教育、卫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部门沟通,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形成管理合力。
现场检查,分类施策。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许可和登记要求的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堂,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可纳入许可或登记范围;对于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禁止供餐服务。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督促已取得合法手续的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把原料购进、原料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
目前,执法人员已检查校外托管机构7家,责令整改4家,跟踪整改到位2家。接下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状况的的全面排查,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在学校门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切实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5
为加强食堂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点,以服务广大师生为宗旨。食堂工作由食堂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食堂工作遵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上级行政部门及学校对食堂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食堂必须证照齐全。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从业健康证和其它相关从业合格证;食堂必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知识培训、操作规范培训、服务意识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及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四、食堂应保证师生饭菜安全卫生、质优价廉。食堂提供饭菜的品种、价格由学校和托管饮食服务公司共同协商制订。
五、为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以及价格合理,食堂必须制订一系列的食堂操作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如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库房管理和冷藏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操作间管理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配餐间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食物中毒处理预案、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托管饮食服务公司每日常规工作必须进行登记,保存相应的工作档案记录;同时,学校食堂管理员每日定期检查食堂采购入库、工作规范、服务质量等食堂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登记,保存相应的检查档案记录。学校食堂管理与托管饮食服务公司定期进行沟通。
七、食堂的设备设施应建立维护制度。每学期开学及期末等时间定期进行设备清点。非正常使用及损坏设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照价赔偿学校损失。
八、食堂应建立师生膳食工作委员会。必须定期对师生进行满意度调查,反馈食堂工作质量,改进工作。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__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6
为了争创人民满意教育,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创建“放心食堂”,特制订“放心食堂”管理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无关人员、有害物品禁入制度,定岗定责,严把采购食品材料关,实行责任追究制。
①食堂工友操作制度
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
③账款分设分管制度
二、学校与后勤人员逐级签订卫生责任状,建立安全与卫生责任制度,实行安全卫生考核、奖惩制度。
①食品卫生制度
②操作卫生制度
③工友卫生健康要求
④食堂卫生要求及制度
三、建立水电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落实到人;建立统一核算,分堂结算,质效挂钩的分配激励制度,做到权责分明,保证水电安全,食堂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①与专职电工签订水电设施维护保养协议
②食堂设专人保管,并签订奖惩制度
四、建立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保证师生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①一般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②重大事件预案及报告制度
五、食堂大宗物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定点集中采购;批量供应给食堂的物资价格总体低于市场零售价的10%,并且与供应货商要签订好食品材料安全、卫生协议书,保证师生吃得饱、吃得放心。
六、建立健全财物制度,有现金、支票收付管理制度,设会计、出纳员岗位职责;固定资产账户清楚,食堂经费清晰,一月一结,期末结总账,让教师放心、社会满意。
七、健全食品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制度,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真实准确,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备;食堂装有水电表,用水用电有计量,节水节电有措施。
八、为了学生的健康,主副食烹调制作要规范,主、副食价格结构要合理;各类食品基本满足学生的品味要求,配菜时注意营养的搭配,做到学校一切为了学生。
九、后勤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举止要规范,着装统一,服务程序科学,能为学生提供各类特殊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服务质量,把食堂真正办成“放心食堂”。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7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延续和注销)。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选址要求: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4.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内加工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的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烹调和备餐等场所。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3.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设置空调设备,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4.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5.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三)设施要求: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应根据具体清洗数量、品种设置与之相应的清洗水池数量。
2.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并应根据清洗数量增设相应水池。
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5.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6.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铺设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如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每立方米空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的瓦数应不小于1.5瓦。
7.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8.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9.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垃圾存放中转站、垃圾池,应配备密闭加盖可移动的垃圾容器,并定时清除垃圾。
(四)设备与工具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五)厕所要求: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六)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至少一名取得相关资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九)项、第二十八条第(四)、(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三)、(七)项、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十二)、(十四)、(十五)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第十四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根据如下办理业务的种类提交有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者签名或盖章。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办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7)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股权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变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10)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12)持原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须同时提交《建档材料登记表》和有关档案材料。
2.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9.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须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材料同申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申请单位经营项目和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未发生改变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六)申请现场验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营场地的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延续和变更许可项目无须提交。
4.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一式2份),延续无须提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9号)第六条;《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和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审查人员出具的《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书面意见。
2.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核→审批→发放。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凡通过许可审查的,先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后再换发有效期为3年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餐饮服务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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