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2)
第九条 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系列合同不会损害任何他方利益,也不会有任何第三方提出涉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系列合同的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
第十条 费用负担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项下股票收益权转让的相关费用(含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违反本合同项下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甲方违约,或乙方有证据认为发生足以影响甲方履行股票收益权回购义务的情形,经乙方书面通知在宽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宽限期到期后乙方有权宣布甲方的回购义务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行使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乙方违约在先的除外。
(三)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照延迟支付的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违约将本合同项下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支付完股票收益权的回购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债权与质权的费用等所有甲方应付费用为止。
第十四条 合同的公证
(一)乙方、甲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甲方自愿向【 】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甲乙双方保证:如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通知送达至另一方及【 】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双方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联系地址采用特快专递对其送达有关
文件并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联系电话通知联系人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另一方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被通知方自愿放弃对通知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 】公证处地址:
邮编:
电话:
承办公证员:
(三)乙方、甲方共同确认: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其回购义务,乙方将向甲方送达[微软用户1] 《履行应偿债务通知书》。如甲方在《履行应偿债务通知书》约定的宽限期满时仍未能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或提出抗辩,则:乙方可直接向【 】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质押标的,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甲方放弃对乙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四)在乙方给予甲方宽限期内,甲方仍未向【 】公证处积极举证对乙方债权进行抗辩,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乙方的债权,或未与乙方达成任何展期协议,则视为甲方对《履行应偿债务通知书》所主张的应偿还债务无疑义,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并且数额如乙方所主张。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 】公证处根据乙方单方面提供的证明确认的应履行债务的数额先行执行。执行完毕后,如果甲方发现实际实行数额与事实不符,甲方可以就关于该数额的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甲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执行。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甲方由下述人员作为联系人
联 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二)乙方的联系人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经营管理、财务活动、重大交易协议等情况,但不干涉甲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甲方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应于签署担保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担保文件及相关文件报送乙方备案;乙方认为甲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有权要求甲方就如何补救做出书面说明。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该情形之日起2个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丧失商业信誉;
3.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纠纷、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甲方业务、资本及财产状况的事件;
5.其他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票以及派生股票全部或部分被有关部门冻结或者出现其他限制情形,甲方应当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被司法冻结或出现相关限制情形的当日通知乙方。
(五)乙方根据本条第(二)款约定要求甲方做出书面说明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说明、通知,或在发生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说明、通知,或者乙方认为书面说明、通知中列明的补救措施不足以保证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即视为甲方发生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的修改采取书面形式,应明确提及本合同,由合同各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性的,则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三)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相关各方各执两份,其余各份作为相关报批之用,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012年 月 日签署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012年 月 日签署
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或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或住所:
鉴于:
甲方拟参与**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进行的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 万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若甲方成功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 万股,则甲方向乙方转让其中的 万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转让标的
1、本合同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成功认购的标的股权对应的的股权收益权。若甲方未能认购成功,则参照本合同第四条处理。
2、转让期限内,乙方享有的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范围包括:
1.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享有标的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的权利;
2.若公司依法解散,则享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3.若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或经乙方书面同意,依法对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标的股权,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享有处臵标的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权利。
3、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权利亦归入标的股权的股权,乙方同样根据本条第2款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4、转让期间若标的股权发生配股的,有关配股资金、收益等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约定。
5、在转让期间,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将所转让的标的股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质押于受让人名下。
2.转让价款
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3.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人
乙方在受让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后,成为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人。
4.定金、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的全额定金 元。
若甲方成功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 万股,则该定金自动转化为转让价款,乙方自甲方成功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之日起享有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该日即为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
若甲方未能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则甲方应于 年 月 日退还乙方全额定金 元,并向乙方支付按年化 %计算的资金利息。
定金应支付至甲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称: ;
银行帐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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