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合同范本(2)
委托经营合同范本
四、乙方职责及义务
1.乙方负责“妇幼保健院”的硬件建设和日常运营。合作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具体见本款第7条)。
2.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
3.“妇幼保健院”建成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对其业务和其他工作所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负有全责,(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产生的债务不能清偿或不能及时清偿时,负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十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中宁县卫生局)财政专户缴纳20万元人民币,作为“妇幼保健院”的运营风险,即专项赔偿基金。专项赔偿基金用于解决“妇幼保健院”在医疗事故、民事纠纷、拖欠的管理费、招聘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中可能涉及的补偿、赔偿或处理纠纷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甲乙双方在协商使用该专项基金后,乙方应于30日内一次性补足20万元专项赔偿基金,逾期乙方按20万元每天5%的标准给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约定,若20万元专项赔偿基金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限内向甲方交纳,则本合同不能生效,如若30日内连续发生医疗民事纠纷等,则应于事故或纠纷等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足专项赔偿基金。
5、合理支配该“妇幼保健院”业务收入。乙方负责整个大楼的水电、卫生、房屋维修(甲方办公用房除外)及承担各类证照、审验证照的一切费用。承担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赔偿和业务广告费等相关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后续费用等。
6、每年分两次向甲方财政专户缴纳管理费,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具体缴付数额和方式是:
(1)第一年至第五年:
每年20万,即在第壹年至第伍年内的10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缴清半年管理费各10万元。
(2)第六年至第十年:
每年30万元,即在第陆年至第拾年内的10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缴清半年管理费各15万元。
(3)第十一至第十五年:
每年40万元,即在第拾壹年至第拾伍年内的10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缴清半年管理费各20万元。
7、开展的业务按中宁县卫生局批准的“中宁县妇幼保健院”执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时间执行。
(1)内科;
(2)妇产科;
(3)儿科;
(4)五官科;
(5)泌尿外科;
(6)随着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科室,由乙方上报区卫生局批准;
8、根据甲方要求无偿提供全区乡村技术人员培训,并无条件选派甲方确定的乙方专家、工作人员参加中宁县妇幼保健工作的下乡检查、指导、上街宣传、义诊等公益性活动。
五、其他双方约定事宜
1、以上方或单方名义申请的项目、资金、设备等属于国家投资部分划归甲方国有资产帐户,乙方对医疗设备仅有使用权,如属乙方公司投资,则产权归乙方所有。专项赔偿基金合同期满如数归还乙方。
2、合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或因发生国家行为(新政策、新法规的颁布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给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不负责赔偿责任。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不得将“妇幼保健院”的任意一个科室或部门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其他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甲方不得以本“妇幼保健院”名义开办同类机构。如有违反视为重大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不得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以外的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
3、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时,合同期间甲方单方投入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用于“妇幼保健院”运营的物、资料、档案文件均归甲方独自所有;除此以外(含在正常运转中因工作需要乙方以“妇幼保健院”名义购置的各类设备等)归乙方所有。“妇幼保健院”的固定资产
以双方签字认定的清单为准,合作期间内因“妇幼保健院”的运营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4、合同期满的资产处置按本同第五条第1款和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处置。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须本着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在本合同履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本合同。(后附中宁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9年第40次)。
九、生效时间
中宁县卫生局监督甲乙双方认真规范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09年公证当日起至2024年公证之日的前一日终止。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中宁县卫生局各持一份,中宁县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范文3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位于( )的教学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场地位于( )场地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 )元,其他费用( )。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的教学点,全权交由乙方代为经营,甲方提供学校资质等一系列办学所需证件和中心内的产物使用权,物品包括( )。从合同生效日起中心的运营事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运营。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自签订合同期起,乙方有权使用教学点中的一切物品(办公用品,家电,生活用品等)
2.乙方在中心拥有自主权,决策权。开展与教育一系列的相关的培训班,教学点等。
3.乙方独立处理一切该教学中心经营相关的一切事务,同时与甲方其它经营点没有关联,独立经营。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以学期( )月为单位与甲方约定合同时间,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保证费用无变动)房租每年递增一百,甲方不得提前解约,或在未得到乙方确切的续约意向之前不得提前与其他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否则也视为违约。(乙方无论续约与否都应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生效日起,保证该校(中心)债务结算已结算清,乙方不承担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所有债务与费用。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营业额的10%的费用,按月结算。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3.乙方承担由合同生效日之后的所有的该校运营费用(房租,水电,教务,材料,运营等)甲方在合同期内不承担该中心的任何费用。
4.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在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经营营业额10%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履行,若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自逾期起按月营业额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3.在本合同执行期中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委托经营期间双方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除本条第1.2.3项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中心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形式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为原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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