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安装合同(2)
委托加工安装合同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约定的验收手段:__依据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要求,使用相对应的通用检测工具,采用清点、测、量、称、标准容器对比的那个手段进行验收,验收工具以定作方工具为准。
(二)验收执行标准:(按以下优先顺序执行) 1、_
2 (三)验收发生异议时约定的仲裁机关:__济南仲裁委员会 (四)验收出现问题时的约定处理意见:
验收出现争议时,首先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的直接责任人保持理智地商谈解决,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各自如实及时向自己的上级反映客观情况,由双方的上级领导相互沟通,未在双方领导协商前,任何一方不得作出过激行为或私自退场,否则做出过激行为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六条 价款或酬金
(一)该合同商定的产品价格调整范围:
清单表中未列明的加工成品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单价,所有加工成品单价为固定单价,不随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2、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损耗标准仍有节余的(按照定作方最终确认的加工成品推算),余材归承揽方所有,如承揽方需退还定作方的,按照退还余材原采购价的50%给予承揽方奖励,余材由定作方收回。
(二)该合同商定的产品货款结算办法: 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结算办法:
(1)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照本合同《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表中的计划数量领取原材料/构配件,并向定作方出具收料证明。
(2)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加工制作,并接受定作方的随时监督和检查。
(3)承揽方对加工成品负责运至定作方指定位置,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加工成品验收单,定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该合格验收单数量如实结算。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加工成品,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定作方原材料款扣减后)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发生重复用料的,自行到定作方处领取,并按照定作方原材料/构配件实际采购价的120%扣减费用,定作方有权自合格加工成品价款中自行扣除;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结算办法:
(1)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准备各种材料或构配件,定作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揽方 的定金或预付款。
(2)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加工制作,并接受定作方的随时监督和检查。 (3)对加工成品负责运至定作方指定位置,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加工成品验收单,定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该合格验收单数量如实结算。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加工成品,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所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定金 预付款 (6)本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比例为 % 。 3、承揽方负责安装的结算办法:
(1)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安装完成后,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有监理等第三方监督的,还应经过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合格证明,定作方对已完验收合格部位支付安装款。
(2)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作业成果,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价格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所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安装期间承揽方需用定作方资源(该资源合同约定本由承揽方承担)的,定作方如实扣减费用。
(4)本合同约定安装价款以下列 方式进行结算:
①安装固定总价 元; ②安装固定单价 元/(每约定计量单位); ③计日工(含安装辅材) 元/工日。
(5) 固定单价计量单位以安装面的验收合格工作成果计量单位计或验收合格工作成果所需的加工成品计量单位计,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数计。
(6)安装期间如需发生安装辅材的,其辅材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
(7)对于加工成品定作方需要承揽方拆除再次周转安装的,承揽方应当保证连续提供服务,直至定作方解除为止;再次周转安装需要更换辅材的,承揽方应当按照与原成品同材质的标准要求予以更换。
本合同约定拆除再次安装费用标准(含更换的辅材及装运卸): 及时到场确认,未及时确认或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以第三方(监理、发包人等)的检验意见为准。
验的方法,承揽方应诚实信用,若定作方检验发现数量少于承揽方提供数的,承揽方同意该批次或此次进场至上一次检验日期间的所有同类型产品均按照此次检验的数量误差或差率进行结算(正常的允许偏差除外)。
收据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单位保持一致。
确不能出具税票时,定作方可代扣代缴出租方应缴的税费。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一般规定:
所有加工成品进场验收合格后(需安装的,安装工作验收合格后),定作方支付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价款的30—70%,全部完成加工工作或安装工作成果付至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的50—80%价款,定作方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竣工后,付至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的95%价款,余款自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保修期满后一月内无息付清。
2、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要求
(一)产品的接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接货单位:2、到货地点: 。
3明的,自定作方通知进场日期起的3日内。
4、该合同商定的交货方法及运输方式:
(1)加工成品进入合同约定到货地点的运输费均由承揽方承担; (2)运输方式由承揽方根据经验自行选择,定作方在到货地点实施验收。
(3)所有加工产品以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双方指定负责人现场验收数量为准,交货地点以外的产品损耗、损坏、灭失、交通事故等所有费用或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责任。
(二)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以及维护或维修
1、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2、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3、该合同商定的产品包装、回收以及维护或维修要求:
(1)承揽方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进行有效包装,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损坏或丢失,保障定作方验收通过。 (2)承揽方还应在运输过程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实施覆盖、防遗撒、防防尘等措施,并承担因此可能出现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或酬金总额的10—30%的违约金。
(五)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六)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20__%或酬金总额的_30___%(两者取高值)的违约金。
(七)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八)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九)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一)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九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定作方可中途变更或退(换)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承揽方接到定作方的变更或退(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加工或其他生产行为。承揽方已经加工或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货物,由定作方帮助协调消化;确实消化不了的,由承揽方自行消化,定作方向承揽方偿付已生产成品或半成品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二)中途因定作方原因废止或终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10_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15_%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给予一定期限的书面敦促通知,通知内敦促最终期限届满定作方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生产条件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实际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发出要求领取的书面通知,通知内要求领取的最终期限届满,定作方仍不领取的,自通知最终领取日期起,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12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承揽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定作方发出要求付款的催函,在催函最终要求付款的期限届满或30日内定作方没有明确答复的,定作方应自催函发出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应自催函发出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承揽方自定作方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约定提交书面付款催函的,视为同意延期付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30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遭遇不可抗力方逾期提供证明的,合同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予以认可,不予认可的按照未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处理。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1、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加工定作(安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1)项处理: 1.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和生效
(1)本合同的履行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定作方与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定作方承包工作内容所需要承揽方产品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日;包括定作方与发包人就同一个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的补充内容中所需要承揽方产品的工作内容。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以定作方项目部名义签订,须经定作方法人书面授权或予以追认后方可对定作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实际施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承揽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二_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表一: 原材料/构配件收料单
注:
1、该单为收料单位与发料单位之间的材料往来凭证,收料单位未按照收发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所收材料的工作任务,应当及时负责返还发料单位,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该单未经收发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不得进行任何转帐。 3、收料单位未按照收发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所收材料的工作任务,发料单位有权单方选择或收回所发材料或按照单中所列总价的120%索赔收料单位;单中未列明总价的,发料单位有权按照单中所列材料当期市场价格的120%索赔收料单位(完成任务的剩料除外)。
发料单位: 收料单位: 发料人(签字): 收料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加工安装合同范文三
委托方(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沅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方”)与发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现甲、乙双方就钢结构加工及安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钢结构概况
加工名称:公司钢结构车间
加工范围: 钢柱、钢屋架、檩条、彩板及其附件
安装范围:±0.00以上钢结构部分,含地脚螺栓预埋。详细情况见报价单
二、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肆万陆仟零叁拾元整(以双方结算为准)。小写:¥4446030.00元。 税金由总包方统一完税。
三、材料及运输
甲方根据图纸设计要求自行采购材料,乙方负责加工。钢构件由甲方承运至施工工地。乙方负责安装。
四、工期
加工日期: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总日历天数: 30 天
安装日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总日历天数: 80 天
五、钢结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合格标准。
六、法律法规及标准
1、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2、本工程适用的规范标准: 执行国家和地方或专业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及验收规范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加工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加工合同。
七、图纸
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2011年10月1日;图纸的数量: 1 套 。
2、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由乙方承办。
3、复制、重新绘制图纸的费用承担: 由乙方承办。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组织乙方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2011 年 10月4日 ;
(2)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2011年10月4日 。
(4)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确保乙方能按时正常施工。
2、乙方的工作
(1)提供资质,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011年10月8日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交加工总体进度计划。
(4)确保施工工期。
九、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加工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
(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加工款项,致使乙方加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乙方加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乙方原因的加工范围内的加工变更及加工量增加;
(5)不可抗力的原因;
(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十、质量与安全
双方关于本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十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 现金支付 方式确定。
2、合同价款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 预付30%,然后按工程进度付款
十二、竣工验收及结算
1、乙方提供合格证、材质证明书,不负责提供检测报告。资料由甲方负责。
2、完工结算: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不留质保金。
十三、违约、索赔及争议
1、违约
(1)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与加工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负相关损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个工作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
(4)因乙方原因加工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采取措施直至合格。
2、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保障、保险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加工场地内自有人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设计图纸、 说明书
(2) 工程预算书 报价单
(3) 设计变更
(4) 其它: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帐号: 帐号:
2011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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