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车租赁合同(2)
自驾车租赁合同
十、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需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原因但已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的,按合同租金额的30%赔偿乙方,提前6小时但不足12小时通知乙方的,按合同租金额的50%赔偿乙方,少于6小时通知乙方的,按合同租金额的100%赔偿乙方;乙方原因但已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的,按合同租金额的30%赔偿甲方,提前6小时但不足12小时通知甲方的,按合同租金额的50%赔偿甲方,少于6小时通知甲方的,按合同租金额的100%赔偿甲方。
十一、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争议的解决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特约条款
租赁期间,乙方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其他任何需要维修情况的,需立即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对故障作出评估后才准予进行维修。情况紧急需立即维修的,乙方必须保存资料和情况佐证,或经双方同意,安排回到甲方处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将不为此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租车合约期满时,应于约定的还车地点进行车辆检测归还;乙方如需延长租期,需在租期届满前2天内提出续租申请,我司有权根据车辆预订状况或其他原因拒绝客户的续租要求;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我司有权不接受客户提前还车。
本合同及附件车辆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后即时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署代表: 签署代表 : 职务: 保证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自驾车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鉴于
乙方是一家国内专业的综合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甲方因需要向乙方长期租赁机动车辆(下称“租赁车辆”),双方现就汽车租赁事宜,自愿、平等进行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签订本合同。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保证其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工作人员至乙方处提取租赁车辆时,需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以及提车授权证明(见“附件C”;若甲方未按约定出具相应证明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视为乙方已按约定将车辆交付甲方)。
1.2 甲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信息,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车辆交付甲方使用后,非因车辆质量问题甲方不得要求更换车辆,但有权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提供替代车辆。
1.3 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车辆时,以及租赁期满甲方向乙方交还车辆时,双方均应签署《车辆交接单》(见“附件D”),车载装备、车况的确认以《车辆交接单》为准。若甲方未按约定签署交接单的,则视为甲方已认可车载装备及车况。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提车的,则视为乙方已如期交车,租金自双方约定交车之日起计算。
1.4 甲方须指派有合法驾驶资质人员驾驶车辆,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甲方应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附件提交。
1.5 甲方应要求其驾驶员按交通法规、车辆操作规程操作驾驶租赁车辆。如果租赁期间其驾驶员造成违章情况,甲方应及时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6 甲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用途、车辆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装潢、改装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进行体育、军事或竞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物品,或以可能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害的其他方式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违法行为。
1.7 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或实施任何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
1.8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车辆保养或年检要求,在乙方指定的保养或年检的时间及地点向乙方交还租赁车辆,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如乙方当天不能归还租赁车辆,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替代车辆直至归还租赁车辆。
1.9 甲方若需在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保险基础上增保任何其他险种或提高任何保险责任限额,可以要求乙方代办增保或保险责任限额变更手续,相应保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1.10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替代车辆,所配备的保险均为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
1.1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地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
1.12车辆租赁期满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如有)和各种证件交还乙方。如双方交接车辆时发现车辆或车载设备损坏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甲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如车牌或随车证件遗失的,甲方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上述情形下,租期相应延长直至甲方将合理使用后的车辆完好返还并将齐全的证件交还乙方之日终止。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保证其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具有车辆租赁的经营范围和合法资质。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设施、性能完好的租赁车辆,并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定期对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以保证甲方行车安全。
2.3 乙方有权定期检查车辆使用状况,并在本合同第5.1条和第6.1条约定情形下收回租赁车辆。
2.4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规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以下险种: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2.5 车辆租赁期间,如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故障而影响甲方使用租赁车辆超过1日的,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车辆,保证甲方正常运转;除此之外,若甲方需要替代车,双方应另行协商替代车的车型、租期和价格等。
2.6 租赁期间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况,甲方应根据违章发生地的规定及时处理完毕,最晚不得迟于租赁车辆办理年检的月份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以先到日期为准)。若因为甲方不及时处理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被交警扣留所造成的乙方营运损失,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等相关费用,车辆无法年检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情形下,甲方需确保租赁车辆返还乙方时已将所有交通违章罚单和电子警察罚单处理完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租期相应顺延,直至所有罚单处理完毕且车辆完好返还乙方。如甲方隐瞒违章未处理完毕的情况将车辆返还乙方,乙方有权在获知违章情况后要求甲方及时处理,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所使用车辆的GPS数据。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 事故理赔及盗抢条款
3.1 事故理赔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立即报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拨打乙方的紧急救援热线并遵照乙方指示行事。
3.1.1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应遵照乙方指示,配合保险公司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等事宜,为保证维修质量,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及定损事宜。
3.1.2甲方应自行垫付拖车施救费、维修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并应在定损和维修完毕之后及时将全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费用单据等)递交给乙方。
3.1.3乙方收到3.1.2所述材料后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需有符合要求的发票等证明文件)与甲方进行结算。
3.1.4如事故由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如事故非因租赁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以外的损失。
3.1.5若因甲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或提交完整的相关文件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理赔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1.6如车辆定损总额等于或超过3万元的(含车辆报废),除上述约定外,甲方应另外按定损总额的15%向乙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3.1.7如本合同到期后,租赁车辆仍在维修中的,则租期相应延长直至甲方将合理使用后的车辆完好返还并将齐全的证件交还乙方之日终止。
3.1.8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报废的,甲方应向乙方正常支付租金直至乙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
3.1.9每个保险年度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理赔,则下一年度乙方投保车险时同等保险费的上涨部分,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相应的保单为准。合同期限的最后1年内如发生保险理赔(不论理赔金额大小),甲方同意选择:□最后一次租赁费用结算时支付相当于该租赁车辆当年所投保车险费用的50%的费用,或■租赁期满后乙方无需返还押金,直至甲方按保单足额支付下一年度车险上涨的费用后按合同约定予以返还。
3.2盗抢
租赁车辆被盗抢时,甲方应在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2.1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报案、通知乙方或未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理赔的,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部分的损失。
3.2.2在甲方承租车辆期间,如车辆被盗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正常租金直至向乙方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之日。
3.2.3如甲方涉嫌参与盗抢或报假案等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车辆,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按本合同第5.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2.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盗抢,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4.2由于政府部门原因,或车辆减产或停产,或车辆供应商延迟交付等,致使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车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供给甲方类似车型的替代车辆。
4.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应立即进行友好协商决定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5. 违约责任
5.1如果甲方发生6.1条所述情形,或乙方发生6.2条所述情形,则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车辆租赁费用〓20%的违约金。
5.2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政府调用或不可抗力事项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无权中途自行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车辆租赁费用〓20%的违约金。
5.3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费用及押金的,应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3‰计付滞纳金直至应付而未付费用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5.4如本合同中止,解除或终止,甲方应于2日内归还租赁车辆,否则将按日承担日租金(计算公式:月基本租金/30)的200%的罚金,直至将车辆归还乙方为止。
5.5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守约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等。
6. 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签
6.1双方同意在以下情形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赁车辆(时间及地点不受限制),并有权在甲方支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5.1条约定的违约金:
6.1.1甲方在订立合同或合同履行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照,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
6.1.2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1.3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乙方车辆毁损、被行政处罚等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或致使乙方遭受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
6.1.4甲方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上述意图的;
6.1.5甲方利用或有意图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确有证据证明甲方从事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权利的活动的。
6.2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租赁车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乙方拒绝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5.1条约定的违约
金。
7. 联系方式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 方:
联 系 人:
电 话:
地 址:
乙 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邮编:
开 户 行:
账 号:
8. 合同的解释、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以及所有附件、附表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并替代先前双方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承诺、陈述、谅解和谈判。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该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该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8.3 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 其他
9.1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员工注册成为乙方个人会员使用乙方个人自驾服务时,将享受乙方白金卡会员待遇。具体自驾服务使用规范,可另行协商解决。
9.2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与其关联公司可共同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中任意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应由乙方履行之义务的,应视为乙方完全履约。乙方关联公司的履约行为由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10. 合同生效及效力
10.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期限自标的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动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不再续展,或者本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
10.2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0.3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条款及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0.4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
甲方:
(盖章)
日期:
乙方: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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